据调查统计,现代社会的离婚人数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并且大多数离婚夫妻曾经生育过一个孩子。现行大部分省份计划生育条例表述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样的规定,剥夺了之前遵守了计划生育政策、双方都有过孩子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权力,这对再婚人士的婚姻家庭极为不利,是对再婚夫妻生育权力的歧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也是一对新的夫妻,那他们同样拥有生育一个具有双方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权利,而不应因为他们以前各自生过子女剥夺他们作为一对夫妻应有的生育权!
一般离婚的夫妇都是有自己的孩子。离婚后抚养孩子,是公认的负责任的做法。但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再婚夫妻不能再生育孩子。这样的家庭会很不稳定,同时这样的规定也造成离婚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推卸责任的现象,对社会道德是一种摧残,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据调研,吉林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等省份,都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原则放宽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将“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即这样的再婚家庭可以经计生部门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样的改进,真正体现了人性化的社会管理。
众所周知,离婚是一个人最无奈最痛苦的选择,是人生路上的重大坎坷。历经伤痛的我们鼓起勇气开始新的生活,再一次走进婚姻,我们同样渴望能够白头偕老,我们没有资格再在婚姻上失败了。但是,没有共同的孩子成为了我们婚姻稳定的一道坎。人们常说经历过婚姻的人更懂珍惜,但是,再珍惜又能怎样,多少再婚夫妻因为没有共同的孩子而分道扬镳?其中的伤痛与无奈又有几人能懂?试问:再婚夫妻为什么不能拥有亲生子女?离婚已带来人生的不完整,难道离婚人群就注定要在国家政策上低人一等吗?我们都是三十多岁的女人,难道必须找个未婚或未生育的才能结婚?
孩子是家庭发展的基础,再婚家庭如没有一个双方血缘关系的子女存在,这样的家庭是非常不稳定的,这样的家庭也是非常脆弱,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的,对社会的和睦也是非常不利的。盼望国家计生委考虑我们这些特殊人群,希望四川省计生部门能学习吉林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的再婚家庭计生政策,让再婚家庭和睦稳定,让再婚家庭与正常家庭一样都拥有一个联系双方血缘的子女,建议将“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真正体现人性化的社会管理,解除再婚夫妻生育歧视,还再婚夫妻生育权,允许合法再婚夫妻生育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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