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企业家的血泪举报
明明是“打伙求财”,高坪区法院为啥判是股东?
我叫李晚霞,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我想说生存太艰难,今血泪举报高坪区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失当行为。如今二审已经开庭,特别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判决此案,同时调查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失当行为。
公司法人私下在外签合股协议
2002年,我和张汉林合伙做冷冻食品生意,当时租赁位于高坪区南新路的汇龙食品厂的冷库,成立桓荣冷冻食品配送中心。2006年3月24日,成立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张汉林占85%,是公司法人代表,我占15%,公司就我们两个股东。
公司成立不久,张汉林的好朋友梁自民说他已经在高坪区拿了10亩地,他本人资金不够,而且拿地必须以一般纳税人(即以公司名义)才能办下来手续。梁自民本来是生产冰糕的,他自己想拿地建厂。而张汉林另一个朋友陈在洋是专门修建冷库的。张、梁、陈3人相识相知。公司成立半年后,2006年12月24日,3人签订一份《合股经营协议》,约定3人共同出资购买高坪航空港那10亩地,张汉林出资18万元,认购4亩;陈在洋出资18万元,认购4亩;梁自明出资9万元,认购两亩。协议由3位股东签字后生效,陈在洋由其子陈凌代签。
就在同一天,3人又签了一份《合股扩股经营协议》,约定张、梁、陈3人自愿认缴出资购买高坪区10亩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加入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本协议经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3位股东签字后生效。
一块土地上3人“各干各”
10亩工业用地位于高坪区航空港,协议签字后,在多名证人见证下,几名合伙人丈量了土地,大致划分了各自的区域。梁自民在自己两亩土地上建车间及变压器等,开始生产冰糕。
张汉林、陈在洋地块连在一起,两人共修一栋办公楼,中间有墙隔开,共用一个楼梯,往左是张汉林的“办公楼”,往右是陈在洋的“办公楼”。两人合修一个冷库,两人的冷库中间有墙隔开,各有各的进出通道,各自采购安装冷冻设备。在合伙建设中,两人共同出资部分各按50%分摊,陈在洋摊资98万多元,加上办理手续费13万元,陈在洋总计投资119万元。因为陈在洋本身就是修冷库的,张汉林的冷库由陈在洋承建。张陈二人进行了工程及安装费用结算,各自出具了相关条据。
2008年8月,张汉林自己的那一半冷库修好后,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迁入航空港,在冷库下层一块狭窄的地方临时办公。第二年,张汉林自己的那一半办公楼建好后,公司搬入办公楼。而位于整栋办公楼右侧的陈在洋的那一半“办公楼”修好一直空闲至今。
2009年1月8日,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工商进行股权变更,李晚霞占99.5%,张汉林占0.5%。
2009年7月1日, 陈在洋的那一半冷库修好后,张陈二人签订《冷库租赁协议》,对陈在洋所分得的冷库范围作了详细的尺寸记录,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长达3年的时间,陈在洋向张汉林收取了3年的租金,租金累计高达45万余元,陈在洋向张汉林出具了租金收条。陈在洋个人对他自己那部分的冷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处分权。陈在洋对其出资所取得的资产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其出资并非向桓荣公司出资。
事实上,张、梁、陈3人在同一块土地上“各干各”,梁自民在自己两亩土地上建生产车间生产冰糕;陈在洋凭借自己的冷库出租给张汉林获得收益,办公楼闲置;而张汉林又在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获得收益。由于张陈二人的办公楼相联、冷库相连。陈在洋个人又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他本人的冷库和办公楼只得办在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陈、张二人在经营上各自独立,更不是同一个公司的不同股东。
“股权”请求和法院判决
眼看3年租期就要到了,2012年5月,陈在洋向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张汉林发函催告,要求按张、梁、陈3人当年签署的《合股扩投经营协议》变更股东登记。次月,陈在洋向高坪区法院起诉,称自己履行了缴纳扩股出资119万元的义务,请求判令“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变更股权登记等。
2013年1月30日,高坪区法院作出(2012)高坪民初字第793号判决,判决陈在洋已向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缴纳扩股出资119万元;十日内向陈在洋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登记。
欲哭无泪,居然还有人民法院“拉郎配”,强行判决陈在洋成为我公司的一名股东。高坪区法院可笑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新增股东,权力在于公司股东,而不是公司,工商部门无法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十月,高坪区法院向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荒唐决定。
陈在洋和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张汉林合伙购地、联合建房这是事实,仅是陈在洋自己的那部份资产登记在公司名下,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对其合伙购地、联合建房所投资的款项并不否认。
一审法院的失当行为
张、梁、陈3人当年签署的《合股扩股经营协议》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时,我和我的代理人多次质疑此份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合股扩股经营协议》是真的吗?
1. 协议所涉及公司是“南充市恒荣冷食品有限公司”,不是“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名称明显不一致。
2. 奇怪的是,2006年12月24日, 张、梁、陈3人签署《合股经营协议》,这份协议中根本就没提及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同一天,3人咋会签署不同的两份协议?法庭该审查协议的真实性。
3. 梁自民法庭上称,他本人没有在《合股扩股经营协议》上签字,而张汉林表示,梁自民的签字不是梁本人,而是张代签。两人相互印证,此份协议梁自民没有签字。奇怪的是,一审判决对此份协议的真实性只字不提。
签该份协议时,张汉林是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占有的股份达到了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但这也仅只能代表其个人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公司股东会的行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利,而公司的股东会并没有赋予张汉林此种权利。因此,张汉林、陈在洋、梁自明三人所签订的《合股扩股经营协议》根本不具有合法性,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新增股东应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算按法定程序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公司扩股增资。本案中,陈在洋进入公司未经公司原始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通过,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根本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一审法院为何断章取义,认定张个人签字就是公司行为呢?
一审法院判决陈在洋增加成为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请问法院,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没有,是否有增加股东的大会决议?陈在洋如是公司股东,为何还把自己那一半的冷库长期租赁给张汉林,收取高额租金?陈在洋如是公司股东,他参加了公司分红没有,参加了哪一次股东大会?一审法院在这些常识性问题上为何偏袒陈在洋!
我在向有关部门反应这些常识性问题时,检察官和法院执行法官都问我没何不在法庭上陈述?一语点醒梦中人,我依法复印了一审庭审笔录,字迹零乱,很难辨认。更不可思议的是,我和我的代理人多次强调的《合股扩股经营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质证,笔录中几乎就没有。选择性记录、再选择性地采信,最后达到法官所要的判决。
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一审法官在此案中具体的失当行为,但一份犯了常识性错误的判决足以证明法官的法律水准和思想素质何其低下。
陈在洋出资119万元是事实,这些钱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真是入股,钱为何不进入公司账户?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收到陈在洋一分钱,没有任何条据足以证明陈在洋和公司有任何资金往来。相反,这119万元充分证明了陈在洋仅是一种他个人投资行为,修建他自己那一半的冷库及一半的办公楼。他个人收取了冷库的高额租金, 办公楼却一直闲置至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这119万元的用途和性质,同时请求查清一审法官为何在此案中所犯的常识性错,以及偏袒行为。
南充市桓荣冷食品有限公司 李晚霞
2014年3月13日
送 南充市政法委 高坪政法委
南充市人大 高坪人大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坪法院
南充市检察院 高坪检察院
华西都市报南充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