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
烦你在你百忙抽空阅览此信,与你写此信,实属无奈(求助于剑阁检查院长十天未见音信,无赖只好求助各位)[img][/img]!
自古以来,为民为国者,均以理服人,以理育人。可如今,恶者,持以恶理横行乡里;为官者,更是混淆视听,不明察秋毫,不洞悉是非,不观实情,而加以断无厘头官司。不免怀疑,违法是否必究?执法是否必严?如下是案情原委,恳乞明公细查之!为其正义,以理服人、育人,而长存!
1994年,姚家柳场四组杨育及家人不愿做3.8亩土地,愿意将土地转让。王武及家人愿意承包杨育那3.8亩土地,并承担3.8亩土地的农业税与提留款,3.8亩土地正式上在王武《土地承包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1995年初,杨育及家人为转让的3.8亩耕地与耕牛跟王武发生纠纷,纠由柳场村委员会进行调解,有纠纷处理意见为证。从此,两家便结下怨仇。
此后,杨育转让的3.8亩土地,王武进行正常的耕种与缴纳农业税和提留款。直到2008年度,杨育见王武农耕土地收益很好,还有国家的粮食补贴以及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便分外眼红,就想方设法,要回他那3.8亩的转让土地。当年王武承包杨育转让的3.8亩土地,一直缴纳完善国家的农业税与提留款,3.8亩土地是属于合法的,不愿将土地转让与他。于是,杨育便唆使他妻子即唐银华,挑些事端。变着法的辱骂王武(外出打工)妻子即魏建珍,所骂之话,不堪入耳。唐银华见骂人不起作用(有录音为证),便变本加厉,在通往他家转让的耕地途中强行阻拦,甚者出手伤人,多次将魏建珍打伤。
魏建珍曾多次找村上干部及乡上干部进行调解,但是村上及乡上干部调解都是不了了之。王武得知妻子被打,调解无果,被迫还乡,跟妻子魏建珍一起务农。但是杨育及其妻子唐银华更是变本加厉,让事态进一步升级,唐银华将王武房檐处打杂破烂,还有将破烂堆放在门前(有照片为证),甚者他们趁王武在旋地之际,跑到地中将王武打伤,王武被迫住进姚家医院(有入院证明),妻子魏建珍立即报案。可村上及乡上干部并没做出可行的调解与规劝对方,王武、魏建珍于2008年12月29日诉讼至剑阁人民法院(有判决书为证)。
自2009年6月23日剑阁人民法院判决后,杨育及其家人并不满意此判决,依然强行阻挡王武及家人通往耕地的道路,任然辱骂,甚至肆意的破坏农作物,迫使4.4亩农作物减产,也迫使王武家4.4亩土地荒芜。
至今,4.4亩土地依旧荒芜。依旧荒芜的土地,主要因两家另一场无厘头官司惹的祸。2011年7月11号,王武见夜蒿树田田盖坍塌,便打石头砌筑田盖。而夜蒿树田下面正好是杨育家的地,杨育和他妻子见砌筑田盖就上前阻拦,并以伤他玉米苗和超过界限为由,上前殴打王武与魏建珍。王武和魏建珍立即找村上干部进行公证,村上干部可证明王武家田盖并未超出界和损伤他家玉米苗。
杨育及其妻子唐银华并不服气,恶人先告状。于2011年7月31日以打伤为由向北庙派出所报案,并将魏建珍告上法庭。声称魏建珍将唐银华扭打致残,并向法院提出向魏建珍索要残疾赔偿等系列无理赔偿。而法院最终的判决将无理赔偿,变为了合理赔偿。判决书中有如下判决词为证“....但原告初次就诊是7月29日,8月1日住院,8月8日出院,只能证明原告在7月29日后确有受伤事实,不能证明由被告在7月11日造成的。诊断在原告左侧软组织和3、5、8肋骨骨折,若是在7月11日形成,应属陈旧性骨折,病情说是原发性损伤,则与事实不符,软组织损伤已20天了,诊断出来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损害是7月11日形成的。剑阁县中医院出院证明书说患者是不慎摔伤,与原告当庭陈述的打伤不符。对原告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书无异议,但关联性与本案无关....”既然法院有这些无关,伤残并不是魏建珍造成的,为何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是“.....但在本案中,双方为在承包地盖扎石头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被告魏建珍造成原告唐银华的左侧3、5、8肋骨骨折,至原告唐银华身体十级伤残....应纳入本案的赔偿范围的费用为:5,残疾赔偿金5140元/年×20年×10%=10280元”?魏建珍不服,于2012年9月3日上诉广元人民中级法院,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打回原判。在未收到判决时,将魏建珍刑拘15天。
剑阁人民法院这样的判决,判决书上矛盾重重,难以理服人。况且唐银华并未出示具有说服力的入院及打伤时的证据,法院如此判决难服于人心。原本以为执法必严,其实不然。上诉无门,特走此路。恳乞明公细查,作出公证!还乡间一正道(愿明法知法者来评评,还一公正、公平、公理于世,自08年至现在的官司纠缠,无力再请律师,所以才不得已而为之)。
一述,恶人如此横行乡里,在朗朗乾坤法制社会,持以恶理,何以得全身而退?
二述,执法者为何将证据不足的无理要求强加于人,执法何以草率执法?
致此!
陈述人:四川省剑阁县姚家乡柳场四组魏建珍、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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