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办证流程及须知:一、网上申请: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为准,否则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重新选择申办地)。 二、审核确认:对直接现场申请办理的,请先下载空白“申请再生育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好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对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请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 份; 符合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证: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经集体讨论,在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现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时间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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