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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南充鸿嘉广电——关注民声玩霸气 荒唐回复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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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案:最近算是较为详尽的了解了关于南充鸿嘉广电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相关帖文,值此胡主席重视网络民声之际,写下此文,原能给所有回复网络投诉问题的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给以警醒。

南充鸿嘉广电——

民生问题玩霸气    荒唐回复引官司

案件概述

最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市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原告系一中学教师,被告乃是南充市鸿嘉广电网络传输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广电),事件缘由竟是因为鸿嘉广电在新闻网上的一封回函所引起的。

一则投诉起风波  引来民众同关注

2007年5月15日,有位叫“实名可查”的网友在“四川新闻网”发帖反映泓嘉公司吉安分公司工作人员***乱收费等问题,内容为:

广电公司真的不敢恭维,虽是广电局下设的单位,但在地方乡镇站点的工作人员,其素质之低,水平之差,让人实在是感到恶心。嘉陵区吉安站的***同志,……

在2007年2月,该同志到吉安小学林红君家收取收视费,不讲工作态度和方法,上门就大声喊道:“把收视费缴了。”林老师随即答道:“等几天就送过来。”他说那不行,随即就停了电视信号。老师又问:“缴多少钱呢?”他说:“288元,包括昨年的。”老师又说:“凭什么收我昨年的呢,前年的你收不收呢?你知道我什么时候住进这里的呢?”自己工作不但失职了,而且还想乱收费。该老师是2006年9月份才住进学校教师宿舍的,可他就不分青红皂白,真以为是什么垄断行业的老大来了。如果有一天国务院关于地面卫星接收的129号令一解禁,我第一个主动撤掉有线网络,安上锅盖,不因别的,就因鸿嘉广电公司人员他妈的服务质量太差的缘故!!!!

说起锅盖,吉安的村庄到处都安上了,真羡慕这些群众,不再看鸿嘉广电公司这些垃圾的脸色了,羡慕啊,羡慕!!!” 

上面的帖子投诉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对地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很不满意,二是对公司人员补收去年的收视费存在异议。

从投诉人的用语来看,似乎很愤懑,以至于说出了近似骂人的脏话。

泓嘉广电急回复  引出事件第三者

关于泓嘉广电公司吉安分公司***乱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新闻中心:

我公司于5月21日收到贵单位关于《[投诉]南充嘉陵泓嘉广电公司吉安站乱收费等问题》贴文的调查函,立即派专人到吉安分公司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贵单位:

一 、来函中关于网友反映吉安分公司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问题,可以说是借公事泄私愤,根据调查,此网友是吉安小学林红君老师的老公邓建国(吉安小学的某位老师讲,林红君给其好友说过,张壁志的日子不好过,他老公已经给新闻网发帖告状了)。其老公以前一直在吉安小学任教,人际关系极差,领导、同事对邓建军的评价不高,邓建军一直比较清高,总觉得自己是怀才不遇,对吉安小学的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导致后来不得不另择高枝,曾去龙岭小学教书,现在吉安中学任教。

二、(编者略)

三、贴中反映的乱收费问题,有线电视是有偿服务,根据南充市物价规定,有线电视的收视维护费为12元/月。而林红君老师在2006年9月入住学校教师宿舍前,曾在校外租房一年,其一直没有交纳收视维护费,故两年收视维护费为288元,在调查时林红君老师也认可此事。可更为严重的是林红君老师在入住教师宿舍时,并没有告之广播电视站的工作人员为其开通有线电视信号,而是其老公邓建军擅作主张私拉乱接,此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人先告状来开脱自己的所作所为。

南充市泓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公章)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从鸿嘉回帖来看,确实表现不够慎重、冷静和克制。你要说我“垃圾”,我就说你“恶人”,鸿嘉公司算是傲慢了一回,视全川网友如隐形人,网络上的骂街也似乎正要精彩上演了……

邓建国、邓建军咋会出现在公司的回复函里面?回复函里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发帖网友?如果是,和反映的问题到底又有怎样的关系?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网络民众的疑惑,同时感到鸿嘉广电回复的草率,没有站在经营服务商为民服务、关注民生应有的高度来对待帖子反映内容,认真调查核实其工作人员收取两年费用是否应该等问题,慎重善意对待每位消费者的监督投诉,而是有点“霸道”地指责网络投诉嫌疑人,甚至涉及对其主观评价等语言,蓄意诋毁其社会声誉。正如网友所说,不是来调查投诉问题的,而是来调查投诉问题的人的。鸿嘉广电由此被推上了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主帖点击率高达三千点,跟帖不断,进而被新闻网锁定回复。

一纸诉状到法院  网络侵权由此起

邓建军在5月27日,被其好友告知,四川新闻网的“群众呼声”有关于他的名字的帖子。其随即进入该网页浏览,看到相关内容,立即感觉对方的言语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5月29日,邓某到南充市果城公证处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同时委托律师进入法律程序,6月12日,收到公证书。次日向四川新闻网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删帖通知。

6月18日,当事人向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南充市泓嘉广电公司在回复中称邓建军人际关系极差,领导、同事对他的评价不高,又说邓某一直比较清高,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对吉安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并称其对电视线路“私拉乱接”,严重败坏了他的社会形象。更有甚者,南充市泓嘉广电公司在回复中将其称为“恶人”,恶意诋毁原告的声誉。原告的许多同事、朋友在上网看过此文后,议论纷纷,谣言四起,致使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的精神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万般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到底泓嘉广电公司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大家十分关注的。网络中最基本的主体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经过注册的实体,由现实中的自然人或法人经营。网民作为匿名用户,却带有虚拟的一面,无须身份查证都可以注册,进而发帖跟帖。

从公司的回函来看,发帖身份确定(出自超级版主);但从投诉帖来看,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这就是鸿嘉公司犯的大错。也就是说,网络是虚拟的,投诉人在暗处,可能是邓某,也可能是了解这事的其他人,关键是人家的身份应该是网络警察通过实时监控来最终确定。

公司的回函,毫不含糊,就是公司发的。而且你的回函所指定的人就是现实中的唯一对象——某镇某中学某教师。公安部1997年底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其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因网络的虚拟性而免责。

网友匿名注册登陆,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公民依法行使他的监督、投诉权,而对公众性的服务公司或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来说,他们接受监督和投诉正是社会进步的前提和保障,他们的言语在网络媒体面前就务必慎重和客观。

因此,四川新闻网投诉呼声栏目的开设,其目的就是维护群众的利益,给群众一个投诉问题的平台,充分发挥和体现网络的优势;稍微往大点儿说,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地方政府单位的行为;再往大点儿说,是为了构建和谐四川的时代需要。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武高汉说,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经营者,消费者软弱可欺,经营者相对就有恃无恐;消费者锱铢必较,则会“培养”出相对更加遵纪守法的经营者。这就好似一项“生物工程”,消费者是不法商业行为的“天敌”,我们培养的“天敌”越多,力量越大,不法商业行为存在的机率就越小。

鸿嘉公司的理解却不在于此,他似乎要警戒各网友,你发了帖,我是要查出来的,然后借助公权力把你亮相于网络中,而且还要加上几句诋毁的话。今后看谁还来投诉我公司?鸿嘉就不知道,那发帖人到底是谁,不是鸿嘉公司就说了算的。

案件启示

对于鸿嘉广电来说,无论是作为一个为老百姓服务的经营商,还是作为有线电视独家服务机构,对待任何消费者的投诉,都应该理性看待,慎重处理。而不能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在网络化信息化的今天,公司管理人员还应加强网络知识的普及和法律常识的学习,加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否则,一封回函所引发的官司就决不是偶然性这么简单的能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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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件最为可气的是,鸿嘉广电从被起诉起,就一直玩霸气至今。本是必败无疑的案件,它却不惜一切代价,笼络乡镇所谓证人,在法庭上继续对原告进行名誉诋毁,是可忍孰不可忍啊。幸好,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原告有幸录上了鸿嘉广电总经理的狂言:这点小官司,公司有的是钱,拿个两万就让你打的扑爬跟头的,大不了少吃两顿饭。

    希望全川警醒,为正网络风气,这样的狂人,这样的蛀虫,我们对他的仁慈就是对腐败的纵容,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08-7-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邓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居民组正街2号,南充市吉安初级中学教师。电话:*******

被告:


原告:

       邓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居民组正街2号,南充市吉安初级中学教师。电话:*******

被告:

    南充市泓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区政府办公楼6楼8610室)

负责人:邓火平(董事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侵权所在网站发文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888.00元。

        3、 因本案而支出的公证费、摄像费、交通费、诉讼费等费用4000.00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7年5月25日11时36分,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之“群众呼声”栏目超级版主野笏(网名)在关于“[投诉]南充嘉陵鸿嘉广电公司吉安站***乱收费等问题”帖文16楼回复中,转发了泓嘉广电公司的复函,文中称原告邓建军人际关系极差,领导、同事对邓建军的评价不高,邓建军一直比较清高,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对吉安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并称其对电视线路“私拉乱接”,严重败坏其社会形象。以及将其称为“恶人”,诋毁原告的声誉。原告的许多同事、朋友在上网看过此文后,议论纷纷,谣言四起,致使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的心理上、精神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万般无奈之下,只能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嘉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邓建军


                                                                                                            2007年6月18日





发表于 2008-7-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关于费用的赔偿。

1.摄像费200元,从公证书的事实来看,公证书中却有光盘,公证处并不负责摄像,而是随时代请私人公司、门市进行摄像,私人摄像的票据就是服务业定额发票。去成都调取工商执照往返860元。在列四川新闻网为共同被告时,一审法院强行要求提供四川新闻网的工商执照,为了急于立案,上诉人不得以包车往返于成都,所有票据系当地私家包车。此项两笔费用加上一审的费用共计2040.5元。

2.诉讼费及证人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并未收取上诉人的证人出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而用于返还上诉人申请的证人的出庭费用,证人实际产生的费用,均由上诉人提供,在此,提出重新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等共计173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判决书第12页中说道,“但在审理中,被告鸿嘉广电公司已向新闻网发帖致歉,说明被告鸿嘉广电公司对此事件有诚意予以处理……”判决书中,关于致歉信如此关键的内容以及致歉时间,只字不提。具体的事实是,9月18日四川新闻网刊出鸿嘉广电的致歉信。其内容是:

四川新闻网:

2007年5月25日,贵网麻辣社区转发我公司关于“鸿嘉广电吉安站(分公司)张碧智乱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由于执笔人员一时疏忽,在函中涉及了邓建军老师的性格评价问题。对此,我司郑重发函贵网给予更正,并向当事人表示歉意。

南充市鸿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

2007年8月15日

从该函内容来看,公司人员并无诚意,依然在无耻辩解,复函内容中说我的上诉人是“借公事泄私愤”,对电视线路“私拉乱接”,还说是“恶人先告状”,明显是对上诉人的名誉诽谤和人格侮辱,怎么就能凭一句“涉及了邓建军老师的性格评价问题”就了事。再从上诉人提供新的录音证据来看,鸿嘉广电公司总经理林勇军说:公司有的是钱,拿个两万就让你打的扑爬跟头的,大不了少吃两顿饭。如此言论,如此气焰,还说真诚?真不知道判决书中的真诚来自何处?是不是鸿嘉广电对法院的真诚?那就不得而知了。

再从致歉信的时间来看,却是立案3个月,开庭审理后1个多月,介于审理和判决的期限之内。既然公司积极应诉,为何不在立案之后,开庭之前,而是抢在判决之前就发文道歉了呢,是否想有意躲过法院的判决还是无力回天不得已而为之呢?

然后,我们再看看这封关键性的致歉信的抬头却是四川新闻网,附带对我的上诉人表示致歉。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致歉信的内容如何写作,但作为搞新闻工作的鸿嘉广电,写作水平应该不低吧。从法律的角度,应该知道,致歉信务必能使达到恢复上诉人名誉和消除影响的目的。那就让鸿嘉广电出示他们的致歉信,让二审法院知晓其具体内容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再次判决被上诉人重新在四川新闻网发文致歉,以求最大限度的恢复我的上诉人的名誉。

发表于 2008-7-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公证书上“实名可查”指出(见公证书14-19页):

全面的回复

实名可查郑重声明,南充广电鸿嘉传输公司回复的不负责任: 

(1)******

2)****** 

该网友是谁,也能调查出来,我看鸿嘉的人员该去当网络警察了吧?根据一老师讲,给其好友讲过……全是无凭无据的东西,也能在这里点名道姓的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3)“其老公以前一直在吉安小学任教,人际关系极差,领导、同事对邓建军的评价不高,邓建军一直比较清高,总觉得自己是怀才不遇,对吉安小学的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 

邓建军的个人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到底有怎样的关系呢,原来是因为这个人爱告状,人际关系差,所以这个反映的问题就不是个问题了。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真不知道,鸿嘉广电公司来调查的是事件本身还是来调查邓建军这个人的??还尤其强调对吉安小学的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请注意用词的准确,是一个“都”字!!!情况真的如此吗,我看鸿嘉传输公司的人员该是国家调查局的同志才是。 

4)******* 

5)“而林红君老师在20069月入住学校教师宿舍前,曾在校外租房一年,其一直没有交纳收视维护费…… 

*****租住价格上已经包括房东缴纳的收视费用,本人是无法取得收视户头的,又怎么能到吉安分公司缴纳收视费?至于缴没缴纳,绝对应该是其房东的事! 

6)“在调查时,林红君也认可此事,到底是认可了什么事?” 

是在外租房?还是在外看了电视?还是看了电视该缴纳收视费?模棱两可的,含糊其词,这就是鸿嘉网络传输公司来调查的情况,而据林红君本人讲,他从来就没认可在外租住房屋该到张壁志处缴纳收视费的。至于看没看电视,那更是毫无根据的事?不能仅凭张壁志的片面之词,就把这个问题的真相调查清楚了!!!! 

7)******* 

8)******* 

你看上面说的多严重,私拉乱接,证据何在?强烈要求广电局鸿嘉公司对邓建军进行严厉惩处!!!!!!!不来处理,而对邓建军网开一面,我看鸿嘉公司真的算是大量啊!哈哈哈! 

请注意,"恶人先告状",这是对邓建军本人的亵渎和打击!!!其本人保留合法控诉的权利.严正警告广电鸿嘉传输公司人员,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比提高你的业务水平更为重要。 

如此信口开河,不负责任的说法,也能代表鸿嘉网络传输公司。真怀疑上面的帖子是不是来自鸿嘉网络传输公司的。他们连根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仅凭其手中暂时拥有的垄断权利来获取利润罢了。 

9)******* 

发表于 2008-7-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上诉书

上 诉 人:邓建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居民组正街2号,南充市吉安初级中学教师。电话:*******

被上诉人:南充市鸿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

地    址:南充市嘉陵区区政府办公楼6楼8610室

负 责 人:邓火平(董事长)林勇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南充市鸿嘉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广电”)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二○○七二十九日(2007)嘉民初字第452民事判决,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要求鸿嘉广电在新闻网站发文赔礼道歉,恢复本人名誉。

2.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被告赔偿因本案支出的费用共计2040.5元。

3.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4.请求法院重新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证人出庭费用,共计1730元。

上诉理由: 

2007年5月25日11时36分,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之“群众呼声”栏目超级版主野笏(网名)在关于“[投诉]南充嘉陵鸿嘉广电公司吉安站张碧志乱收费等问题帖文16楼回复中,转发了泓嘉广电公司的复函,复函中称上诉人邓建军系发帖网友,是借公事泄私愤,且其人际关系极差,领导、同事对邓建军的评价不高,邓建军一直比较清高,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对吉安三届领导和别的老师都不屑一顾,并称其对电视线路“私拉乱接”,严重败坏其社会形象。以及将其称为“恶人”,严重诋毁上诉人声誉。 

一.一审判决中,法院抛开基本事实不顾,用大量篇幅一味强调与本案无关事实以求混淆视听。其中比如:

1.2006年3月南充市嘉陵区吉安小学以本校名义申请,开通了宽带网络,登陆名为JL3898191,该网络有用户林红君(系原告邓建军之妻)、左晓红、蒲春宇三位老师使用。

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网络用户还有唐霞以及机房众多的不固定用户),且与本案名誉侵权毫无干系。

2.大量摘取“实明可查”(网络投诉人)的无关紧要的发帖内容充塞于判决书。而对鸿嘉公司致命错误的攻击性语言只字不提。而对于鸿嘉广电荒唐回复的关键性质疑内容,判决书完全避讳。在这里,也让我学学一审人民法院,在此累述一些与本案关系不大的内容。

发表于 2008-7-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是9月29日就做出的一审,被法院延期至11月13日才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

发表于 2008-7-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级法院与鸿嘉广电沆瀣一气,判决书中对鸿嘉广电文过饰非,对原告用语刁钻,其险恶目的不可告人!!!!

发表于 2008-7-1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重新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1元。

根据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意即曾经看到复函的人,但不能保证其再次看到复函,名誉的恢复如何达到,影响如何消除,为使我的上诉人曾经受到的精神损害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在此提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元。

在审理中,一审法院多次滥用自由裁量权,公司发文赔礼道歉并未达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目的,而法院认为道歉还真诚;“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并未认识到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我的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未获分文赔偿支持。

从判决结果来看,我的上诉人得到几句仅是“鸿嘉广电构成了名誉侵权”,加上鸿嘉广电发了一封并不诚恳的致歉信。而纵观整本判决,上诉人似乎成了被告,种种与本案无关却对上诉人名誉不利的可能虚假的证据,更是诋毁了上诉人的名誉,丑化了上诉人的形象。内容上并未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介于此,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并判决。

上诉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上诉书副本  份



发表于 2008-7-1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判决书第9页中写道:经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的用户流量记录明细查询一会话记录证实:“实名可查”和“我祈祷”在被告四川新闻网网站麻辣社区的群众呼声栏目帖文的登陆名称均为JL3898191,IP地址系该地址……

区法院一再强调该IP地址,其用意何在,最终说明什么问题,他们没有明确说出。这是法院法律意识的欠缺还是在故意为之?让人疑团重重。

三.判决书第9页中写道:被告鸿嘉广电公司申请证人……主要证明了以下情况:(1)鸿嘉广电公司吉安站的工作人员张碧志未到相关部门收取录象费;(2)原告邓建军在原校长唐某调离吉安时,烧火纸、放鞭炮,且与唐某之妻发生纠纷。(3)原告邓建军为人师较差,不注意办事原则,讲究文明教学。

对于被告欲证明的第一个问题,明显与本案名誉侵权无关;对于被告证明的第二个问题,仅仅凭借人证言证,法院就在判决书上认为证明了事实,而且同样与本案毫无关系,对于被告证明的第三个问题,同样是仅仅凭借人言作证,就肆意搬上判决书,即使用了大量的证人来证明上诉人的诸多不是,难道这些个人主观认识评价标准就能代替客观事实吗?

真不知判决书大量涌现如此荒唐的言辞,与本案毫无关系的证人证言,竟然搬上了法庭,后来竟上了判决书,到底体现的鸿嘉广电的法律知识上的弱智还是法院在法律意识上的弱智,或者还是法院和鸿嘉公司串通一气,继续对上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继续对上诉人进行人格侮辱。(事实上,鸿嘉广电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时还是南充市广电局嘉陵工作部,负责嘉陵的新闻采编工作,和一审法院常有业务往来。)

再从被上诉人所申请的证人来看,除证明其地方工作人员未乱收费的地方私办幼儿园园主外,其余证人均来自吉安镇2村,证人不具代表性,不具广泛性,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证人证言的法律证明效力最低,其中不乏伪证事实。而区法院竟糊涂采信冠以“证明了以下事实”。所有这些与本案无关的证言证人,浪费时日,浪费财力,意在表明鸿嘉广电的重视还是意在表明鸿嘉广电的有钱?上诉人在此只能遗憾的表明,那是他们在浪费纳税人的钱!!!

发表于 2008-7-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8-7-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妈妈的

垄断行业就是拽

各地都一样

一句话

你不用就算求了

发表于 2008-7-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妈妈的

垄断行业就是拽

各地都一样

一句话

你不用就算求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弄了半天,回复不了,真担心新闻网锁帖了!

感谢新闻网的正义坦荡————响应胡主席关注网友呼声的号召!!!

       此贴是终于能回的了!乐呀~~~

发表于 2008-7-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灌水,灌水,最好发,最好发

发表于 2008-7-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帖

呵呵,好帖一定要顶,支持

发表于 2008-7-10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内容太长了,难得各位耐下性来细细看哦[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制问题,体制问题!!

鸿嘉广电本是宣传部下属单位,是搞新闻宣传监督工作,手中有权力!

同时又搞公司经营,就缺乏对他们的有效监督!!!

典型的政企不分!!!

呼吁解散!!!

发表于 2008-7-15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电总局就这样无理,凭一部门规章,养一大伙蛀虫!!!没有了这规章这禁令,我看他们还嚣张不?

      如今,新的卫星传播技术为我们带来了免费收看电视节目的实惠,目前唯一的束缚只是一纸15年前颁布的禁令。有了新技术不用,这不等于白白浪费吗?希望相关部门及时修改针对个人接收卫星信号的规定。 

      大多市民都表示,目前,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垄断现象依然存在,收费偏高。对于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要想享受实惠,先得打破垄断。如果城市居民也能享受到最新科技成果,当然最好,如果暂时实现不了,不如适当下调有线电视收费标准,让广大群众尽快享受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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