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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规划和建设局支持退职人员主持企业改制权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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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3:03 | |阅读模式

雷波规划和建设局支持退职人员主持企业改制权的行为合法吗

这里所指退职人员是指:经当事人自己申请,同意企业关于职工退职的相关决定,与企业签定退职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糸.一次性在企业领取相应补助金额的原企业职工。

依照法律规定,这样的退职人员(法律上称辞职人员)一经与企业签定相关协议并领取相关费用后,就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糸等联糸、不再是企业职工。

这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

2008822日,由雷波县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雷波县建设局)主持召开的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波建司)的改制动员大会,就出现了这样的怪事:一、会议签到人员共计40人,其中退职人员28人,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12(据个别人私下统计:雷波建司退职人员共计31人;在职和退休职工为24)。会议开始时有职工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提到会人员只有几个人是企业职工,该领导指着会场说:这些都是职工。按雷波建设局主持会议人认为原退职人员为职工、到会人员符合要求,提议并由会议选举出以下11人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王进华、钱义江、陈兴容、何福秀、蒋邦龙、文波、谢明友、陈治彬、薛才泽、杨跃恒、龙晓玲(女)。以上人员中第1至第6人是退职人员,第7人是在职职工,第8、9人是退休职工,第10位是现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第11位是公司会计。在领导小组名单上签名同意的人员30人,其中28名是退职人员!选领导小组成员时有人向主持会议的巫(纪检)组长指出闹得最积极的人些都是退了职的,他在略显吃惊后仍继续主持会议进程。三、由他们(退职人员)提议选举出领导小组组长王进华(退职人员),副组长钱义江(退职人员)、谢明友(在职职工)。同意领导小组组长名单人员签字如前一样:签名者30人,其中28人为退职人员。

以上三份签名记录由公司退休职工胡长庚执笔记录,当天散会时由胡长庚保管。

雷波县建设局出面主持召开会议,指导、监督企业进行改制,是其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履行其对集体企业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责,这本无可原非。但其履行职责中以领导干部的言论及行为(该领导口称是传达的是局党组会议精神)认定已退职人员恢复企业职工身份、并积极支持他们参与并主持企业改制的行政行为就不合法了!

雷波县城建局实施的该行政行为一是侵犯了企业法定的自主经营权;二是超越法律规行使行政权力。

首先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有自主决定用工制度、招用职工、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经营权。

原雷波县建筑公司于一九九八年经职工大会讨论制定、二000年修定,报经原雷波县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施行的《职工劳动保险、退职办法》规定,除办法规定的部分特定职工以外的其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退职,与企业签定《退职协议》,在企业领取按《办法》计算的退职费后,不再属于本企业职工,与本企业无任何关糸,退职职工的生、养、病、死、葬等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详请见附件壹14:原雷波县建筑公司于二000年一月十日报雷波县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复的《职工劳动保险、退职办法》)一九九八年到二00二年退职的人员(初步统计为27人)均是按照《办法》规定自愿申请、与企业簦定《退职协议》、出具领条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费的。(请见附件贰《雷波县建筑公司退职人员名册,其中有4人是89年到95年之间退职的职工不是按《办法》办的;退职手续(示例)请见附件叁一1、2、3,原件现存雷波建司处。)

既然是退职人员与企业双方自愿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关糸(退职)的,从双方签定《退职协议》之日起,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职工。退职人员要回企业行使职工权利,就必须恢复其职工身份;要恢复其职工身份,就必须否定双方原协商一致签定的退职协议,或者依法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构否定并撤销双方签订的退职协议。

要否定双方协议,依照法律规定首先得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否定。但是直至今日没任何人向公众出示与企业协商达成新协议的依据,而雷波县建设局领导代表局党委口头就恢复其职工身份,显然是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就应由认为原协议有错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原协议,不服劳动仲裁裁诀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解决。法律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特别是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机关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任何行政机关均无这项法定权力。雷波县建设局领导口头以局党委名义恢复退职人员职工身份的行为,是超越法律规定越权行政行为。

其实以上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常识问题。但是为什么雷波县建设局的领导仍然要这样呢?从8月22日主特会议的城建局某领导当众的一句话,可略窥一斑:不管你们是改制还是分钱,只要是按你们大多数人的意见把事情搁平就行,砍树子免得老哇叫!

这件事件如果继续下去会发生什么后果?法律被践踏,法治原则被践踏,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被非法侵犯(己经发生并将继续)。法律视为何物?

本人作为一个公民不希望以上事件发生而且延续,更不希望以上后果出现。不然将会是雷波法冶史、乃至中国法冶史上的一大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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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7:52 |

顶。如果是真的,是不合法的,建议你把贴子发到更多论坛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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