骊人
曾经的好男人黄海波(我依然认定黄是个好男人)因嫖娼被拘引起的轰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来已经淡化,15日的行政拘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最大的处罚极限。黄的按期出所要以现今法律来看已经是其嫖娼处罚的终结。也就是说黄虽然违法,但已经接受了完全的程序处罚,在法律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再对黄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了。
哪曾想这个本已逐步淡化涉及名人的简单的治安案件,就在终结之时又峰回路转并抢了刚刚招远恶劣杀人案的风头。
说到这里我想回顾一下几年前非常著名的几起劳教案例,分别是唐慧案、方洪案、任建宇案。那个律师和广大的网友、法律专家、有良知的政治人物以这几起案件为突破口一举废除了延续五十多年的,超脱宪法、刑法和立法机构之外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当然了这里还有王局为之做出的“巨大贡献”。
百度上讲国务院1993年9月第127号令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明确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从最基本的法理上讲,对一个简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采取两项行政强处置措施的处罚是否得当?非常值得深究其法理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明确当事人、被处罚人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对于黄海波是否针对其嫖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不提出行政复议?到现在为止还没看到相关信息。但到目前为止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终结后,又做出收容教育行政处罚的质疑,却是铺天盖地,甚嚣尘上。
此案能否引起巨大争论?能否掀起网络和法律工作者再次奋起直追,像当初废除劳教恶法那样废除法治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教育收容制度,非常值得我们为之探寻和争取。
回过头来咱们说一说,黄海波为什么接受了为期15日的治安拘留之后,还会被处罚又一轮的为期半年之久的收容教育?
这里面的内涵也许有一天我们会得到知晓,但在没有得知到底为什么之前,一点也不妨碍我们来探讨一下从表象反馈出来的结果。
黄的再次加重的处罚,第一是他是个名人,在当今打击黄赌毒的热烈的战役之上,以黄为突破口是再好不过惊醒社会的打击手段了。
第二之前黄的被抓引起舆论空前质疑,尤其是黄案的每个细节都流于网络和媒体,高层应该非常震怒!你们不是质疑吗?那好,我给你们用足现今我能掌握的最大资源。让你们看看是你们的质疑厉害?还是我所能掌握的资源厉害?
第三黄在里面知悉了被舆论炒得铺天盖地的自己的“丑闻”。黄戏里戏外一个“德行”,《乱世三义》里的唐子义;《永远不灭的番号》里的李大本事的“宁种”劲头儿在真实的生活中再现。黄宁死不屈,摆开架势等出来之后要跟当局就其案情泄密一轮短长。
第四个问题是第三个问题的延伸。仔细想想当今拳霸似称相识否?李庄的二季曾记否?历史咋他妈的的这么快就续演前篇儿呢?
这个问题还是不深入探讨为好,我现在后脖梗子又有了凉飕飕感觉。真他妈的混蛋!
第五个不敢想象,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里面的一条,难道做出这个决定是因为他们得了病?阿弥陀佛!不要不要!
至于我说的,对黄再次进行第二次为期半年的收容教育的处罚是不是愚蠢?只是我个人看法,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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