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来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焚烧国旗的案例。该案的全称是「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491 U.S.397 (1989)),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3月开始审理并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告方格里高利·李·约翰逊是美国名为「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团体的成员,1984年8月,他在对里根总统的一次抗议活动中,当众焚烧了从一家银行门前旗杆上扯下的美国国旗,在焚烧国旗的同时,以约翰逊为首的团体还高呼了一些对国家和国旗极尽侮辱的口号。约翰逊因此被警察逮捕,并被控违反了该州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的法律,在场的一些旁观者也出庭作证,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严重冒犯了他们的情感,法庭认定约翰逊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两千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