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当事人PP公司在收到YY局M工商Y处字(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向XY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诉称:YYgs局行政处罚决定书M工商Y处字(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请求依法撤消!因该局使用的是上网公章。当事人PP公司诉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PP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和YY局MGSY处字(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以为是开玩笑,因为行政机关的印章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添加了阿拉伯数字,规格也不符合规定才3.5cm。请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被告认为:公章是市局制发的,不符合规范是上级的事,公章内加数字是省公安部门定的,大多数部门都添加了的! 原告认为:省公安厅的文件不是改变公章的法定依据,请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应指合格印章! 链接2.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是现使用印章的依据! 链接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