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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六章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5年10月6日下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出:“《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公务员增加的津贴补贴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公务员增加津贴补贴不是增加工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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