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县委县政府十项规定,狠刹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日前,我县出台了《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对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站(所)、村(社区)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操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督约束。
《规定》指出,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义操办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小孩满月、开业庆典、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学习培训、参军就业、迁坟祭祖等事宜。
《规定》要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操办婚嫁及其他喜庆事宜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拟办情况,操办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再报办理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情况。操办红白喜庆事宜不得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之外的人员参加。公职人员不得参加亲戚以外人员办理的其他红白喜庆事宜的宴请。
《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八个严禁”:(一)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规模。(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三)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四)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五)严禁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六)严禁利用公款、公车、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七)严禁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八)严禁违反廉洁自律方面的其他规定。
规定还明确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监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将进行责任追究。
举报电话:(县纪委信访室)4235842、12388,(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4235119,(县纪委执法效能室)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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