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要求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对原解聘协税员 不公平待遇进行合法补偿的相关 请 求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我们于2014年3月27日向贵局递交了由原50 余名下岗协税员联名签名的《请愿书》,贵局就我们的请愿内容于2014年4月2日作出了书面回复。因我们对回复的内容不服,相继向巴中市地税局、四川省地税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提出相关补充事项,省、市地税局在没有找请愿方调查的情况下仅在贵局作单方面调查后维持了贵局的回复意见,且按《信访条理》规定,省地税局的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由于省、市地税局的复查、复核仅限于原《请愿书》中所列举的内容,对我们提出的其他补充事项均以不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为理由不予回复。通过电话与省局人事处沟通,现将原《请愿书》中未列举到的其他补充事项陈述于后,并将原《请愿书》中涉及的部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并陈述,敬望能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历史事实,及时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对省、市地税局已复查、复核贵局无异议且不愿再次回复的内容,我们将到省人民政府争取请求司法听政或以法律诉讼的方式做最后裁决。 此致 (附:平昌县地方税务局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及国家相应的政策与法律依据1-12)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140名下岗协税员 下岗职工代表: 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聘用及解聘协税员 | 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及国家相应的政策与法律依据(1) | 违法事实: | 1、在聘用“协税员”时非法收取了“保证金”和“培训费”,培训费一直未退。 | | 附1:《聘用协税助征员合同书》1995.11.20; 附2:《聘用协税员合同书》1999.7.1; 附3: 培训费收据(复印件)。 | | 1:《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 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对用人单位在录用 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要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1995.9.6); 2:《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24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2002.12.16) | | 1、全额退还非法收取的“保证金”和“培训费”本金; 2、因货币贬值,应自非法收取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 | | |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2) | 违法事实: | 1、在1995年聘用“协税员”时第四条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基本工资80元+工龄工资1元+出勤补助25元+医药补助3元=109元/月(按新聘人员工龄1年,出勤为满勤的情况计算),低于同期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 | | 附1:《聘用协税助征员合同书》1995.11.2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5元(每日5.81元);(二)每月140元(每日6.51元);(三)每月160元(每日7.44元);(四)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 | 按《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 | | 四川省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1994年125-180元;1995年130-190元;1996年130-190元;1997年145-210元;1998年145-210元;1999年160-220元;2000年190-270元;2001年190-270元;2002年230-340元;2003年230-340元;2004年280-450元;2005年280-450元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3) | 违法事实: | 1、在聘用“协税员”时第三条规定:合同期满后若续聘则必须重新签定合同书,若不续签,作为自动解聘处理,属于违法. | | 附1:《聘用协税助征员合同书》1995.11.20.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2003.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合同期满后,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存在和延续原劳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2003.1.1)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聘用及解聘协税员 | 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及国家相应的政策与法律依据(4) | 违法事实: | 1、在聘用“协税员”期间,地税局一直冠冕堂皇地以性质为借口没有实行“同工同酬”,而是把协税员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这种以所谓的“性质”对劳动者进行等级划分然后再根据等级进行劳动成果分配的行为,严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和按劳分配”的两大原则。2、各乡镇成立地税所并挂了牌、刻了公章、配发了制服、 颁发了执法证、任命了大量协税员为乡镇所长、独立行使着执法权,在工作划分上已完全将协税员作为正式人员在使用。 | | “协税员”这一“临时合同工”在工作期间所领取的劳动报酬不及相同岗位的“干部”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的1/3,没有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是实行了按“性质”分配和同工不同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 1、对下岗协税员当初在岗时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补偿,与同是合同制工人的全民合同工靠齐,并进行双倍补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5) | 违法事实: | 地税局对协税员在岗时在国家法定假期和双休日正常上班的未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 | 参照同期各片区地税所及乡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与考勤簿即可得到考证,同时原各片区地税所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均可作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进行补偿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货币贬值,应自实际应兑现之日起至实际兑现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6) | 违法事实: | 对在协税员岗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以上的,强制性非法解聘。 | | 以何心雄、李多金、陈洪、陈明珍、向清等数十名在地税系统1994年成立时由财政和国税分流过来的协税员,以及2006年前招聘的协税员连续工作均已达到和超过10年,却同样被地税局强制性非法解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 1、要求对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的职工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要求上班的,应续签合同,而不应解聘。对原已经解聘的,应在解聘期间给予补偿,并对有能力而且有意愿的进行回聘,继续工作。 2、要求补发被辞退至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补缴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7) | 违法事实: | 对患病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强制性非法解聘。 | | 对患病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王秀琼和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何敏、谢晓英、冷晓莉等人采取了强制性非法解聘手段,后在当时请愿代表的强烈谴责下,仅在经济上给予了部分补偿,但最终同样还是强制性被非法解聘(冷晓莉当时正处于产后休假期,在其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解聘,未退保证金和培训费同时也未给予任何补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于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8) | 违法事实: | 在各种社会保险政策(条例)相继出台后,地税局没有按照国家政策与法律为协税员到相关部门建档立卡、建立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更没有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同时也没有依法代扣、代收和代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地税局形成并维持该违法状态达多年之久,直至解聘协税员时,以欺骗和胁迫的方式违背协税员本人意愿签定其自制的所谓的“承诺书”,以同样也不合理的方式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费用折算成现金发放到协税员头上,以此来转移和规避其多年违法的事实,并将建立养老保险的主体非法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 | 《办理养老保险承诺书》、《关于办理解聘临时人员手续及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昌县地方税务局2004.2.10.;《平昌县地方税务局兑现临时人员经济补偿表》,《XXX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缴社会保险基金通知单》 | | 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 | 1、要求用人单位即地税局应无条件为劳动者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交纳单位应缴纳的费用及因未缴、迟缴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与经济责任。2、对解聘后未能及时再就业的,自解聘之日起按《失业保险金条例》规定,可分别申请领取到2—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要求地税局予以补偿。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9) | 违法事实: | 对于在2004年前不论何种原因已与地税局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税员,地税局既未完善相应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时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王俊、黎晓荣、苟琼华、王咏梅等因不同原因在此前已与地税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 见:2004.12.31《关于地税系统临时人员改革的宣传提纲》四、其他规定 4:凡本次清退前无论何种原因解聘者均不予补偿和投保。 | | | | 无论何种原因已与地税局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税员,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的合法权益。 | | 要求对在2004年前已与地税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对其在岗正常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进行同等补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10) | 违法事实: | 对在1994-2004年期间地税局曾经历的招干考试,但地税局却既没有对部队退伍军人和十年工龄以上协税员给予任何优惠与照顾,同时也没有对当时的协税员给予公开、公平的考试机会,而是区别对待,存在暗箱操作之嫌,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 | 譬如:陈春雷、李波,两人同年同月同日在县地税局签定合同后分配到同一个地方上班,后者参加了考试(虽然没有考上),而前者(系财政税收专业毕业的大专生,曾获得过团中央的表彰、在多家刊物发表过文章、当时财税所的业务精英与骨干)却没有参考的资格。 | | | | | |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11) | 违法事实: | | | 地税局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更没有与当事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而是突然宣布解聘,在出宣传资料和文件(都是发到区以上单位)的次日即宣布终止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 | | 对所有被非法解聘人员安排回原单位上班,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补发被辞退至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对因非法解聘给协税员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 | | | |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 聘用及解聘协税员过程中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12) | 违法事实: | 经济补偿及“三险”核算中存在的问题:①、 没有按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见《答复函》中三、答复意见(一)工资组成为:基础工资130、补助工资80元、征收费85元、工龄工资每年5元);②、对四年工龄以下的核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均未达到当时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230元/月; ③、没有按同工同酬标准进行核算; ④、经济补偿和“三险”核算所依据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在核算前者时,地税局在后者的基础上刻意减掉了当时的工资组成部分“征收费”85元/月;⑤、所有人员的工龄都比实际少算了一年。 | | | | | | | | 重新核算,依法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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