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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女性可以申请家务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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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很多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比较有奉献精神,结婚生了孩子后,为了家庭和谐,会选择在家做照顾孩子、做家务,但是,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的这种现象,很多女性在婚后承担家务时间长了,参与的社交活动更少了,可能会导致自己丧失了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之后想要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所以,离婚后对于女性来说很公平,那么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接下来,成都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律师就这方面来分享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
      2000年,赵某(男)与何某(女)结婚,两人都是属于事业型,彼此生活独立。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结婚后生活幸福,儿子出生后,何某为了儿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决定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赵某则只需要把自己的精力全放在工作上,几年后收入激增。但是,何某发现丈夫对自己的态度愈发冷淡,对家里的关心也越来越少,之后得知赵某已与他人同居在外,并且何某多次规劝,都没有效果。最终起诉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对自己多年来所付出的的进行家务补偿。
      最后,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一次性补偿何某人民币16万元,损害赔偿5000元。
      成都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此案中双方依此规定进行了财产约定,但何某为了照顾孩子和家人辞职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实际上已无自己的财产。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对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如果因为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但是从事家务那方也没有经济来源,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女性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这减轻了另一方工作的压力,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是间接的创造家庭的经济价值,女性长期从事家务导致离婚后再投入社会工作面临困难,这对于家庭主妇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国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规定了“家务补偿权”。
       成都律师提醒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
转自:http://www.91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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