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强制拆除李景喜违法建设的情况说明
广大网民:
李景喜违法建设位于平昌县新平街西段408号,属“三溪避险搬迁”拆迁区域,该同志于2013年11月在原房屋后面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改建和未经审批擅自加楼。
执法监察大队对其发放《平昌县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规责该[2013]第197号),李景喜不但不予改正,继续关门从事违法建设,加至第三层。执法大队和同洲办事处以及建设街居委会负责人多次找到李景喜谈话,李本人拒不接受并趁春节期间继续从事违法建设。
该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之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4年2月11日对李景喜的违法建设实施第一次强制拆除,拆除后李景喜继续强行加楼,3月5日,执法大队、公安、同洲办事处、建设街居委会再次对李景喜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相关人员在楼下做思想工作长达近2小时,李景喜不但不开门积极配合,并指使其妻子用开水泼烫站在楼下的执法人员;次后在执法人员强制进入的情况下再次拿菜刀挥砍,阻扰执法;执法人员艰难上到楼顶,李景喜及其子再次阻扰执法,谩骂、拉扯执法人员,最终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该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
平昌县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201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