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含义务兵2年退伍、士官退出现役)
1.个人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3.安排工作的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4.聘用优惠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士兵。军龄计入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5.享有的优待权益: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
6.其它优惠政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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