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放任虚假诉讼泛滥
2011-11-08 23:41:00 来源: 法治周末(北京)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虚假诉讼困扰法院系统多年,最高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点课题。此次民诉法大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虚假诉讼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37∶1,这是北京市日前公布的最新一批小客车指标摇号结果,中标率再创新低。
在此背景下,急于买车的赵先生企图寻找到一条捷径,可以避开摇号,为二手车过户上牌。
为他提供这条“捷径”的,是《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则中的一个条文:“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只要拿到一纸裁判文书,不摇号就能直接办理二手车过户。
于是,一场虚假诉讼就此展开。
虚假诉讼,实际上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已愈演愈烈
其实,想打法院主意的并不只赵先生一个人。
浙江高院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基层法院近9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8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联合浙江代表团其他代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建议》。
齐奇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财物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0年,浙江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侦查25人。
类似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浙江。
据广东高院和深圳、广州等8市法院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9年,共识别虚假民事诉讼案件940件,主要集中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
2010年7月10日,《羊城晚报》报道了广东湛江市通报的七宗案件,其中,法官与他人合谋伪造百万元借据一案尤其引人瞩目。
2008年,湛江市坡头区九名村民向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举报,反映梁姓原告与陈姓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策划、编导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是湛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一位胡姓审判员;该虚假诉讼案中的“原告”,是被人冒名顶替的。
在向全省法院收集虚假诉讼案例、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各地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和做法的基础上,2010年上半年,广东高院相关课题组完成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调研报告。
江西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认为,近几年来,虚假诉讼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法官脱不了干系
虚假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司法公正之殇!一位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如此感叹。
虚假诉讼之所以愈演愈烈,法院和法官也逃脱不了干系。浙江高院和广东高院的报告分析认为,立案时法院把关不严,审判中未能发现破绽,致使虚假诉讼一路绿灯。
此外,法官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甚至法官制造假案。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尤以合谋制造驰名商标假案最为典型。
湖北枣阳市法院南城法庭的几名法官,伙同他人伪造证据、非法立案、非法拘传当事人,并致当事人在“拘传”途中死亡。枣阳市法院一位副院长、南城法庭两名法官、一位雷姓律师等,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04年至2007年,收受律师提供的好处,炮制“驰名商标”,湖南省湘潭市中院3名法官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该院审判员郭进辉一人就承办3起“驰名商标”案,3次收受感谢费16万元。
针对法官参与驰名商标假案,最高法院于2009年上半年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2009年年底,郭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但这并没有遏制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的脚步。
2009年年底,曾因审理驰名商标假案,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被抓,数十名律师被调查,尤以抚顺中院为重灾区。
他们通过虚假诉讼,在企业、律师、法官三方合作下,使一个毫无知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中谋取大量好处。
一位参与过驰名商标诉讼的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这里面的基本套路:律师牵线搭桥,与外地企业相互串通,炮制假商标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企业产品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与企业和律师串通之后,法官还可搞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子虚乌有,法官也可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指出,为什么现在上访多,不相信法院呢?这里有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原因,也有法官和当事人串通造假。恶意诉讼包含了审判人员介入,不单包括法官的介入。
进入民诉法大修序列
浙江高院曾组成了课题组,广泛收集全省虚假诉讼案例、有关防范意见和经验,对虚假诉讼的现状、成因进行了研究分析。
虚假诉讼为何呈上升趋势?报告给出了四个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
二是成本与收益的失衡。即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
三是司法权的弱化。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概念化的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在证据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实践中,某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是法律法规的缺位。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广东高院的调研报告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对于如何遏制虚假诉讼,浙江省司法机关率先进行了探索。
200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黑龙江高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今年,南京中院出台了《关于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意见》。
今年9月中旬,江西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并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
省级4家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江西的暂行规定对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受理立案的程序,将极大地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
另据了解,今年,最高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
虚假诉讼也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为民事诉讼法大修的重要内容之一。
司法机关或在放任
“法院不能让自己成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这是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发出的呼唤。
当恶意诉讼干扰了司法并形成一股逆流时,不仅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更需要司法的积极应对。这是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共识。
记者观察到,对于如何预防、遏制虚假诉讼,学者和法院等实务部门都开了不少药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刚点出了虚假诉讼泛滥的司法原因。
他认为,根据现有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现象的处理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办案人员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放纵恶意诉讼中的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对于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各地的规定多有提及,都是一笔带过。
比如,浙江高院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院有关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高院的态度是:“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制造假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南京中院的意见是:“对审判人员故意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或在工作中明知或应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而不予审查、造成裁判错误的,还应依法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江西的暂行规定对此没有提及。
陈刚认为,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甚至制造假案件,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属于贪污腐败,就要严格追究。
如何遏制这个问题,他有三个层次的建议: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任何单位、公民、组织都有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的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予以处理。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