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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未立案,先直接下判决结论的民事裁定书,分明是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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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7 09:27
(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这案号是哪来的???查查看!

谁在放任虚假诉讼泛滥
2011-11-08 23:41:00 来源: 法治周末(北京)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虚假诉讼困扰法院系统多年,最高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点课题。此次民诉法大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虚假诉讼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37∶1,这是北京市日前公布的最新一批小客车指标摇号结果,中标率再创新低。

在此背景下,急于买车的赵先生企图寻找到一条捷径,可以避开摇号,为二手车过户上牌。

为他提供这条“捷径”的,是《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则中的一个条文:“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只要拿到一纸裁判文书,不摇号就能直接办理二手车过户。

于是,一场虚假诉讼就此展开。

虚假诉讼,实际上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已愈演愈烈


  其实,想打法院主意的并不只赵先生一个人。

浙江高院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基层法院近9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8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联合浙江代表团其他代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建议》。

齐奇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财物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0年,浙江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侦查25人。

类似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浙江。

据广东高院和深圳、广州等8市法院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9年,共识别虚假民事诉讼案件940件,主要集中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

2010年7月10日,《羊城晚报》报道了广东湛江市通报的七宗案件,其中,法官与他人合谋伪造百万元借据一案尤其引人瞩目。

2008年,湛江市坡头区九名村民向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举报,反映梁姓原告与陈姓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策划、编导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是湛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一位胡姓审判员;该虚假诉讼案中的“原告”,是被人冒名顶替的。

在向全省法院收集虚假诉讼案例、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各地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和做法的基础上,2010年上半年,广东高院相关课题组完成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调研报告。

江西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认为,近几年来,虚假诉讼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法官脱不了干系


  虚假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司法公正之殇!一位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如此感叹。

虚假诉讼之所以愈演愈烈,法院和法官也逃脱不了干系。浙江高院和广东高院的报告分析认为,立案时法院把关不严,审判中未能发现破绽,致使虚假诉讼一路绿灯。

此外,法官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甚至法官制造假案。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尤以合谋制造驰名商标假案最为典型。

湖北枣阳市法院南城法庭的几名法官,伙同他人伪造证据、非法立案、非法拘传当事人,并致当事人在“拘传”途中死亡。枣阳市法院一位副院长、南城法庭两名法官、一位雷姓律师等,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04年至2007年,收受律师提供的好处,炮制“驰名商标”,湖南省湘潭市中院3名法官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该院审判员郭进辉一人就承办3起“驰名商标”案,3次收受感谢费16万元。

针对法官参与驰名商标假案,最高法院于2009年上半年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2009年年底,郭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但这并没有遏制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的脚步。

2009年年底,曾因审理驰名商标假案,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被抓,数十名律师被调查,尤以抚顺中院为重灾区。

他们通过虚假诉讼,在企业、律师、法官三方合作下,使一个毫无知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中谋取大量好处。

一位参与过驰名商标诉讼的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这里面的基本套路:律师牵线搭桥,与外地企业相互串通,炮制假商标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企业产品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与企业和律师串通之后,法官还可搞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子虚乌有,法官也可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指出,为什么现在上访多,不相信法院呢?这里有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原因,也有法官和当事人串通造假。恶意诉讼包含了审判人员介入,不单包括法官的介入。



进入民诉法大修序列


  浙江高院曾组成了课题组,广泛收集全省虚假诉讼案例、有关防范意见和经验,对虚假诉讼的现状、成因进行了研究分析。

虚假诉讼为何呈上升趋势?报告给出了四个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

二是成本与收益的失衡。即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

三是司法权的弱化。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概念化的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在证据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实践中,某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是法律法规的缺位。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广东高院的调研报告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对于如何遏制虚假诉讼,浙江省司法机关率先进行了探索。

200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黑龙江高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今年,南京中院出台了《关于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意见》。

今年9月中旬,江西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并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

省级4家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江西的暂行规定对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受理立案的程序,将极大地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

另据了解,今年,最高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

虚假诉讼也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为民事诉讼法大修的重要内容之一。



司法机关或在放任


  “法院不能让自己成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这是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发出的呼唤。

当恶意诉讼干扰了司法并形成一股逆流时,不仅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更需要司法的积极应对。这是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共识。

记者观察到,对于如何预防、遏制虚假诉讼,学者和法院等实务部门都开了不少药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刚点出了虚假诉讼泛滥的司法原因。

他认为,根据现有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现象的处理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办案人员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放纵恶意诉讼中的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对于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各地的规定多有提及,都是一笔带过。

比如,浙江高院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院有关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高院的态度是:“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制造假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南京中院的意见是:“对审判人员故意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或在工作中明知或应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而不予审查、造成裁判错误的,还应依法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江西的暂行规定对此没有提及。

陈刚认为,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甚至制造假案件,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属于贪污腐败,就要严格追究。

如何遏制这个问题,他有三个层次的建议: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任何单位、公民、组织都有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的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予以处理。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发表于 2014-8-2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官面前谈论法律有点班门弄斧的感觉。但请法官注意:有久病成良医的说法,意思就是说,病人虽不懂医,但久病经医治,在此期间多少懂了一点,跟打官司一样,经历时间长了,也多少懂点,特别是经过六五普法,现在的老百姓也不是怎么好糊弄的,低级错误法官最好不要犯,慎重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慎重对待每一个案件,特别是程序,因任何案件只有程序公正才谈的上真正的公正。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发布法官腐败报告称非单纯道德和监督问题2013年05月27日11:21  《财经》杂志 我有话说(179人参与)   
    这份汇集了200个法官腐败案例的报告,当中既有昔日位高权重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曾被津津乐道的“三盲院长”山西省绛县法院原副院长姚晓红,又有籍籍无名、滥用职权的厦门市开元区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林道聪等。因涉腐败,他们同被收录在这份报告中。

  报告所指的腐败沿用“透明国际”的定义,这个致力于监察全球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根据腐败是公权力滥用为私的概念,将司法腐败界定为“法院系统的任何一员对公正司法程序的所有不当影响”。

  不过,报告仅将目光投向法院系统中的法官群体。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有一句名言,“法律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据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全国法院目前共30余万干警,法官19万余人。他们手握审判权、执行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

  样本中的200人,集合了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部分法官,仅有几例例外(被开除党籍)。他们的案情见于司法文书、官方通报和媒体报道,覆盖除西藏、港澳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全国四级法院,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最高法院亦不能超然于外,级别最高者是黄松有。

  他们的寻租领域主要集中在执行、民商事和刑事审判、法院基建。样本中,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各为35人、69人,分别占样本总数17.5%和34.5%,可谓法官腐败重灾区。

  同样腐败高发的是各级法院“一把手”。200人的样本中,各级法院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43人,共占样本总数的42%。其中,地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院长、副院长14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司法公开有限,这份样本仅是通过公开渠道有案可查的落马法官,并不符合统计学对样本总量和样本分层的科学要求。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据《财经》记者了解,2013年内有望开通运行,不过公开程度、范围有待观察。

  法官腐败的整体情况难以考量。法官腐败的人数,散见于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但因为并无统一的统计口径,难以计算较长时间跨度的总和。

  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1988年-1992年,全国法院共开除违法违纪干警138人(内有审判人员32人),157人受刑事处分(内有审判人员44人)。1993年-1997年,全国法院共有37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的数字飙升,显示为近年最高峰值。当年全国法院共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法院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分别是1654人和637人,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责的人数是前十年总和的四成。

  一个大背景是,此前一年,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三个月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1998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法院系统开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以清除司法人员腐败。当时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条禁令”沿用至今。

  次年3月,最高法院用工作报告三分之一的内容回顾了整顿情况,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三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牟利;五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比较混乱等。这基本概述了法官贪腐的主要情形。

  规范审判人员职务行为,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由此开启。1998年,最高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作为回应,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等。

  1999年,最高法院拉开持续经年的司法改革大幕,印发首轮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

  改革势在必行。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新旧矛盾交织,各类案件大幅攀升,新类型案件增多。执法环境复杂,给法院工作带来挑战,法院队伍暴露出不少问题。据统计,1988年至1998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从165万件增加到588万件。

  最高法院在论及改革背景时称,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

  法官的管理体制主要指法官选任、培训、保障和奖惩等。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法官的选任制度。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院步入重建和迅速发展时期,法官队伍急剧扩张,复转军人、教师、乡村干部进入法院。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95年,《法官法》颁布,首次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程序等。

  但长期以来,中国对法官的管理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屡被诟病。2005年《公务员法》明确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自1949年以来,法院的财政经费经历了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共同负担到“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基于人事和财政对地方的依赖,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泛滥,司法的地方化成为司法的一大弊端。

  “只有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最高法院称。

  首轮司法改革成效可见。仅在廉政建设上,1998年到2002年,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从所占法院人员的6.7‰下降到2‰。2003年全年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468人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究刑责。同期,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落马。

  最近十年,中央层面启动了两轮大规模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发布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改革和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落实依法公开的原则;提高审判、执行的透明度;优化法院职权配置;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

  法官违纪被查的人数在每个五年周期里呈曲线下降。2007年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有218人,比2003年下降53.42%。2008年至2011年,法院分别查处的各类违纪违法人员曲线下降,分别是712人、795人、783人、519人。这一时期,黄松有落马,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等落马。

  鉴于社会转型、司法转型的现实,司法腐败或许不可避免,与国家工作人员整体的腐败形势相比亦并不突出。当前中国面临腐败问题“越演越烈”的情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均是重点反腐对象。30多年来的反腐表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不同步所拉开的缝隙,正是腐败滋生蔓延并得以易发多发的生存空间。但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腐败更重要的是伤及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威。

  2012年11月,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强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概率。

  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公开强调“公正司法”,并提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队伍建设。

  客观而论,近年来,各级法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调分权制衡,重视道德教育,加大对违纪违法法官的查处力度,“廉政隔离墙”越建越厚。此外,监督机制增多,检察机关的监督扩至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纪检监察对法官渎职行为的监督虽然有限但在加强。不过,仅有这些,只能解决机制性的问题,不足以实现期待中的司法廉洁。

  在有限样本的支持下,报告主要对法官腐败的特点、高发人群、主要寻租领域、司法生态中的不良影响如“诉讼掮客”进行分析。报告表明,法官腐败并非单纯的道德和监督问题。虽然法官贪腐的个案时常挑动公众的神经,引发公众热议、痛恨,但对法官贪腐的实质、土壤及背后的权力运行机制并不能深切体察。

  在当下转型期的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尚有待培育,报告希望对法官腐败提出更多理性观察和建设性意见。

  报告一:法官腐败的特点

  (一)群体性的腐败窝案、串案增多

  根据腐败的主体规模,腐败可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窝案、串案是典型的群体性腐败。因早年的法官腐败案例收集难度较大,200人的样本中,除5人查处时间不详,仅有14人的查处时间分布在1995年至2000年间。1998年受审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院长程贵卿、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经一庭副庭长王胜国案是样本中那六年唯一的腐败串案。

  据媒体当年报道,这是河北省最大的一起司法腐败案件,中央领导对这起三级法院法官受贿案极为关注,多名领导批示要严肃处理。

  经查证,两名个体户在一起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中,长达四年内共行贿3.8万余元,接受款物者涉及9名法官(河北省高级法院告申庭审判员刘某另案处理)、3名行政执法官员。最终,程贵卿和王胜国分别被判缓刑。

  时隔五年,2002年后陆续查处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受贿窝案,涉及法官13名和律师44名。在级别上,包括时任武汉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及副庭长3名。数额上,柯昌信收受贿赂68.2万元、 9000美元和1万港元,一审获判13年。

  再五年后,2008年落马的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受贿1183万余元,另有1694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获判无期。此案串连出黄松有及多名法官,黄最后被判无期。

  样本显示,过去13年群体性的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另外,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落马,后因受贿罪获刑13年。该案涉及自治区三级法院18名干警,其中2人被追究刑责,2人被开除党籍,14人被调离法院。

  法官腐败窝案、串案因牵连人数众多、级别更高、案情复杂、影响恶劣被广为关注。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研究所副教授刘林呐对《财经》记者分析,除了制度性因素,这与法院“一把手”成为腐败重灾区,以及“诉讼掮客”从中推波助澜有关。受腐败次文化的影响,集体受贿的可能性增多,将贪腐“合理化”。

  (二)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200人样本的贪腐主体是各级法院的法官。他们当中虽有“三盲院长”姚晓红,但多数人精通法律,这是他们与其他腐败群体的一大不同。

  这200人中,共有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84人。统计其各自犯罪时间跨度,除12人信息不详,犯罪时间跨度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有25人,约占84人的30%;犯罪时间跨度四年至八年的26人,约占31%;犯罪时间超过八年的有11人,约占13%。如果再考虑被查处的时间,周期更长。其案发多因举报或他案牵连。

  刘林呐认为,司法腐败存在一定的黑数,原因是司法人员知晓法律,反侦查能力强,其腐败多通过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高度隐秘性,查处难度较大。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犯罪,可谓最隐蔽的腐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一旦法官受人情和金钱诱惑,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伸缩空间,在审理中采信、炮制对一方有利的证据,为请托人谋利,便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问题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利益受损的当事人难以发现,如有人对案件进行监督质疑,滥用者会解释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有案可查的72名院长、副院长中,犯罪时间跨度在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有37人。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曾侦办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贪腐案。该院检察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分析,司法腐败案件犯罪存在“超隐蔽性”。以受吴振汉干扰的案件为例,他多采取在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上批示“依法处理”。参与审理的法官,看他在哪方的书面材料上批示便心领神会。当法院内部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吴会“指点”请托的当事人去找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询问权的方式为其意见争得支持。

  部分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联盟”,也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民事枉法裁判罪五罪并罚,获刑死缓。这可谓法官中被控罪名最多的案例之一,其被认定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97万余元、挪用公款911万余元。

  事由是,在2005年一起合谋侵吞案款中,商人梁某因资金困难,工程成为烂尾楼,其合作伙伴向某想接手项目找到严得,严授意向某制造虚假诉讼起诉梁某。向某胜诉后,严以支付部分款项给梁某为由扣下300万元诉讼保证金。随后,严找到梁某,让梁某写收款收据交给法院平账,与正在为资金发愁的梁某一拍即合,两人共同侵吞案款287万元。直至2010年,严得才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打黑”中落马。

  报告二:贪腐高发人员

  (一)依法院级别分:中高级法院堪忧

  除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因信息不透明,200名法官的贪腐样本覆盖了除西藏和港澳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四级法院。

  按法院级别划分,统计显示基层法院违法人员所占比例最大,占样本46%,共计92人。一因数据不透明,二因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贪腐不具有典型性未进入媒体报道视野和官方警示教育案例,这个比例与实际情况应有差距。最高法院在2000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及,“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

  样本数据显示,中级法院的腐败已成为重灾区,中级法院落马法官69人,占34.5%。样本中的重点地域有:深圳、沈阳、长沙、衡阳、武汉、阜阳等地。

  中国法院的级别设置为四级,分为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审判体系,使中级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二审上诉案件和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审判覆盖面和接触面较为广泛。

  样本中有高级法院落马法官35人,占17.5%。高级法院承担的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和从中级法院上诉而来的案件二审,诉讼标的额巨大。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的腐败值得警惕。据统计,全国共32个高级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法院、3117个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有7000余名法官,中级法院有3.6万余名法官,基层法院有14.6万余名。对应这组数据,地方中、高级法院的腐败堪忧。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看来,目前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更容易促使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诉讼标的的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

  最高法院有4人落马,黄松有作为原副院长出现在榜单上,成为建国以来司法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上述落马法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分布,与中国法院设置呈“金字塔形”的特点一致。最高法院高居金字塔之顶,是案件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其人数和案件数量最少。

  由于中国法院的现有体制带来司法权的分散化和监督的弱化,出现改革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体系的呼声。朱苏力教授建议,废除级别管辖,除极少数案件由中级法院初审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审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三审为最后上诉审;最高法院则可以对高级法院审理终结仍然提出上诉的案件有裁量性的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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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8-29 08:43
在法官面前谈论法律有点班门弄斧的感觉。但请法官注意:有久病成良医的说法,意思就是说,病人虽不懂医,但 ...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
        您的善意提示法官,希望那些法官看得懂!在互联网的时代,不能过分欺负平民百姓不懂法。即使平民不懂法,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人性道德也是要有底线的。虽然有执法权力,但是执法中、判案中的所作所为应当高于常人的道德水准、及法律水准,低于常人、甚至低于罪犯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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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8-29 09:32
媒体发布法官腐败报告称非单纯道德和监督问题2013年05月27日11:21  《财经》杂志 我有话 ...

陈刚认为,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甚至制造假案件,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属于贪污腐败,就要严格追究。

如何遏制这个问题,他有三个层次的建议: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任何单位、公民、组织都有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的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予以处理。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发表于 2014-8-2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8-27 16:29
马克思说的好:“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 ...

说到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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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称法院院长成腐败高发人群2013年05月27日11:21  财经 我有话说(179人参与)   (二)依法官职务划分:院长成腐败高发人群  200人的样本中,各级法院的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和43人,共84人占总人数42%,几近“半壁江山”。84人中有受贿行为的达82%(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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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8-29 11:16
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曾在四川任省委书记,深耕细作使四川官场成为腐败重灾区。本案司法审理事实证明,“上有 ...

 (三)按分管业务划分:执行重灾区

  现阶段,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最为突出。最高法院多次重申,“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  依照样本人群所在的业务庭室统计,执行领域的法官有48人,民庭和经济庭的法官有18人,从事刑事审判的有15人,立案庭法官有6人。

  84名院长、副院长中,41人是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43名副院长中分管业务有据可查的是29人,其中分管执行的有15人,负责民事审判、经济庭、破产评估清算、破产仲裁的有9人,分管刑事审判的有9人,3人负责审判监督(由院长分管两类以上业务)。

  据此,执行领域落马人员共63人,占可查样本人群的31.5%,是腐败易发、高发的群体。如最高法院执行办原审判员张甫旗、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吉林省高级法院执行庭李征达等,罪名多集中在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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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8-29 09:32
媒体发布法官腐败报告称非单纯道德和监督问题2013年05月27日11:21  《财经》杂志 我有话 ...

他们的寻租领域主要集中在执行、民商事和刑事审判、法院基建。样本中,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各为35人、69人,分别占样本总数17.5%和34.5%,可谓法官腐败重灾区。

  同样腐败高发的是各级法院“一把手”。200人的样本中,各级法院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43人,共占样本总数的42%。其中,地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院长、副院长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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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良杰 发表于 2014-7-27 08:30
直接投诉到北京最高院,给自己找个说法。

非要逼人把事情反映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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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8-29 11:16
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曾在四川任省委书记,深耕细作使四川官场成为腐败重灾区。本案司法审理事实证明,“上有 ...

邪恶得太离谱了。:@把邪恶当做能量的炫耀、当做光荣,遭殃的首先是平民百姓,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

发表于 2014-9-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为什么未立案,就先有裁定判决结论?古今中外有这样荒唐的判决裁定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1 21:30
期待四中全会……

发表于 2014-9-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腐败重灾区:curse::curse:

发表于 2014-9-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7 08:39
谢谢关注和支持!
    本案原本早已终结,终而未终,省高院违法启动二次再审,显然是让冤案错 ...

重审 不一定能达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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