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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51519313

[群众呼声] 司法腐败的紧急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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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望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严惩害群之马

发表于 2014-9-18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了解才知道王自力并非院长,也不是执行局的仅为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幻想的心灵 发表于 2014-9-18 00:23
四川省江油市                                                                                     ...

本人电话13508122508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坛子胡同 发表于 2014-9-18 01:19
望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严惩害群之马

谢谢: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幻想的心灵 发表于 2014-9-18 00:23
四川省江油市                                                                                     ...

受害人电话13508122508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的诗人 发表于 2014-9-18 02:11
经了解才知道王自力并非院长,也不是执行局的仅为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V阳光不锈V 发表于 2014-9-18 03:43
武胜县公务员文林第一个在没有管辖权的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成都市人赵忠革,在起诉中武胜县法院第一个到成 ...

没有管辖权
发表于 2014-9-1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了解才知道王自力并非院长,也不是执行局的仅为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发表于 2014-9-2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9-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确实太猖狂了!请点评我致中央巡视组的信: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法官进京上访、喊冤
   
中央(驻川)第九巡视组: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又名吴志萍),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1日,住武胜县公安局,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1988年我和我夫耿南丁均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工作,当年参加武胜法院搞的第一次集资建宿舍(共36套,每套60多㎡),12月30日至1992年10月13日我们夫妇向法院共交集资款及住房保证金3323元(现有原始发票4张),该房竣工后,我家分得一单元三楼二号住房一套居住,当时的产权属于法院。1993年我县进行第一次房改,我于当年3月27日向武胜法院补交购房款4700多元,购买了该房的60﹪产权,武胜法院占40﹪产权,并领取了共有房权证。1998年,我县进行第二次房改,我于当年1月12日又向武胜法院交购房款3100多元,将武胜法院的40﹪房权一并购买,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符合武胜房改(1999)4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第3页上规定的:“2、在93年房改中已购买了60﹪产权的住房,原则上都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转换为全产权,否则不得继承,不得上市出售。”]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该房屋的登记,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该证是武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权人栏内载明是“吴志平”,性质栏内载明为“私产”。根据当时已实施的《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建设部(现住建部)出台(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我是“第2086号”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人。可在1999年12月,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无视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我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背着我,将我正在居住的“第2086号私房”,以“公房第979号”出售给卢忠明,并于12月22日以201.19元/㎡(66.25㎡)的价格进行评估,30日通知卢忠明一次性优惠交购房款8669.75元。而我县府发(1998)114号文件第3页上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及房改售房成本价及市场价均为404元/㎡,1999年12月住房不会低于该价!武胜法院欺骗县房改办,将已属于我的住房廉价出售给卢忠明,其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12月8日因我家经济短缺,我行使法律赋予我的权利,用第2086号房权证书在沿口信用社抵押贷款两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1998年3、4月份,武胜法院院长又组织职工搞第二次集资建宿舍(28套,每套140多㎡,底层的车库属法院),院党组决定:有私房的不能参加该集资建房,有房改房的在职职工(院领导均有房改房),要参加这28套集资建房,就要退出60多㎡的房改房给新职工,不参加的就不退。当时有房改房的35户,其中有19户参加了集资建房,还有16户没参加,我也是这16户之一,按院规定,我不应当退出房改房。1999年房改结束前(99年12月31日房改结束)28套集资房竣工,19户集资者退出了房改房,本院将退出的房改房出售给了新职工,将我没退出的(不应当退出的)第2086号住房也背着我书面出售给了卢忠明。
1998年6月8日(武胜法院第二次集资建房后),我县出台了“武胜府发(1998)114号《武胜县人民政府文件》——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第7至8页规定:“(四)严肃集资建房纪律1、对职工集资建房,按照‘单位出土地、个人出造价、房屋产权归个人’的原则处理,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武胜县公安局(我夫所在单位)有荒了十几年(以前喂养过猪)的空地,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该规定,就让出来由职工全额搞集资建房,单位不参与管理和投资,有私房的和有房改房的老职工均可以参加,我夫也报名参加了。该房自报名到修建竣工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人说我家违反了房改政策,也没有任何人来说要参加该集资建房就要退出我在武胜法院的第2086号房改房。2001年春节前夕该房竣工,我家顺利地搬进了该房。
      2001年春节上班后(房改结束一年多后),法院领导突然叫我交出第2086号房改房。我当时是一头雾水,为啥要叫我交出我自己的房屋?我找院长陈敦国评理,他说,叫你交你就得交。僵持了一段时间后,院纪检组组长周兴文来威胁我,限我在一周之内交出房屋,否则就给行政处分。我在院领导强势力的逼迫且该房屋还是抵押物的情况下, 违心地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3月19日法院单方找出假发票4张,由时任副院长张科京签上审核,院长陈敦国签上“同意退款、同意照退、报”的字样,叫院出纳照此发票付款给我(我当时想:不叫我签字、打收条、订协议,一定是支付的租金,依法我也享有收益权,且我还有银行贷款,等我退休后管不了,我再要回房屋)。此后,院方便自认为该房屋就属于卢忠明的了。事实上,该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没发生转移。法院将我的房屋交给卢忠明使用后,不管是法院或是卢忠明,自知理亏、无法律依据,均未要求我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我一直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每年我都到县房管所进行了查档,该房一直登记在我名下。
2007年因本院院长已换,5月我便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我的房屋并赔偿其损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下来任院长的何山见此情况,不但不纠正前任院长的欺诈侵权的违法行为,对我的书面请求不予理睬,还错上加错,同样违反法律、无视法规,于当年9月24、25日(赶到《物权法》实施前),出示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以前属吴志平的过户给卢忠明所有”)。房管所在无任何人审批的情况下,也无视法律的规定,凭武胜法院的两份证明,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因此导致该房出现“一房两证”。为此我书面要求房管所注销卢忠明的产权证,房管所不作为,我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以及卢忠明告上法庭,诉讼中,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房管所自知理亏,便以“一房出现两证有瑕疵”为由,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1号决定书注销了为卢忠明办理的“2007字第0495号武房改权证”。嗣后我听承办法官的意见撤回了起诉。撤诉的第二天(2008年11月26日),武胜法院时任院长何山又无视法律的规定,耍特权,向我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书,要求房管所决定注销我持有的产权证“第2086号”。2008年12月29日房管所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决定注销了我的产权证第2086号,又导致该房成为无主财产。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在上诉期,房管所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决定,撤销了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但同时又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产权证。在同一个诉讼中,房管所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管所再次作出注销决定有新证据,应当开庭进行举证、质证,对房管所在同一个诉讼中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处理。但广安中院于2009年12月23日(32号判决书)只判决确认房管所于2008年12月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而对房管所在诉讼中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不作处理。逼我重复打官司,不得已又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又都是原合议庭,居然违法判决支持了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我不服该判决,申诉到省高院,2012年6月19日省高院指令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广安中院见确实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但又想维护基层法院院长何山的权威,就决定暗中保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我“踢出法院大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和第五十四条的程序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1号裁定》,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一、撤销本院5号通知书。二、撤销本院二审判决及岳池法院的一审判决。三、驳回申诉人吴志萍的起诉。一个行政官司打了5年多,广安中院作出了三种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最后使案件又回到原点,白打了5年!我不服《1号裁定》的第三项裁定,便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同样违反上述规定,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川行监字第68号通知书驳回了我的申诉。叫我“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我不知道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决定书》(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是否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无一人与我面谈释明此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我的申诉。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期盼法制国家的中国有人能认真执法,还我司法公平和我的合法私产!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何山擅自处分我的私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武胜房管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的规定;受诉法院承办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三方均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三方对我实施司法不公,系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请中央巡视组对上述事件引起重视,遏制司法腐败行为,对上述实施司法腐败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惩。还我公平公正、还我私产、为我申冤!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2014年8月12日
  

发表于 2014-9-2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法官进京上访、喊冤
   
中央(驻川)第九巡视组: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又名吴志萍),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1日,住武胜县公安局,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1988年我和我夫耿南丁均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工作,当年参加武胜法院搞的第一次集资建宿舍(共36套,每套60多㎡),12月30日至1992年10月13日我们夫妇向法院共交集资款及住房保证金3323元(现有原始发票4张),该房竣工后,我家分得一单元三楼二号住房一套居住,当时的产权属于法院。1993年我县进行第一次房改,我于当年3月27日向武胜法院补交购房款4700多元,购买了该房的60﹪产权,武胜法院占40﹪产权,并领取了共有房权证。1998年,我县进行第二次房改,我于当年1月12日又向武胜法院交购房款3100多元,将武胜法院的40﹪房权一并购买,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符合武胜房改(1999)4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第3页上规定的:“2、在93年房改中已购买了60﹪产权的住房,原则上都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转换为全产权,否则不得继承,不得上市出售。”]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该房屋的登记,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该证是武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权人栏内载明是“吴志平”,性质栏内载明为“私产”。根据当时已实施的《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建设部(现住建部)出台(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我是“第2086号”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人。可在1999年12月,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无视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我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背着我,将我正在居住的“第2086号私房”,以“公房第979号”出售给卢忠明,并于12月22日以201.19元/㎡(66.25㎡)的价格进行评估,30日通知卢忠明一次性优惠交购房款8669.75元。而我县府发(1998)114号文件第3页上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及房改售房成本价及市场价均为404元/㎡,1999年12月住房不会低于该价!武胜法院欺骗县房改办,将已属于我的住房廉价出售给卢忠明,其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12月8日因我家经济短缺,我行使法律赋予我的权利,用第2086号房权证书在沿口信用社抵押贷款两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1998年3、4月份,武胜法院院长又组织职工搞第二次集资建宿舍(28套,每套140多㎡,底层的车库属法院),院党组决定:有私房的不能参加该集资建房,有房改房的在职职工(院领导均有房改房),要参加这28套集资建房,就要退出60多㎡的房改房给新职工,不参加的就不退。当时有房改房的35户,其中有19户参加了集资建房,还有16户没参加,我也是这16户之一,按院规定,我不应当退出房改房。1999年房改结束前(99年12月31日房改结束)28套集资房竣工,19户集资者退出了房改房,本院将退出的房改房出售给了新职工,将我没退出的(不应当退出的)第2086号住房也背着我书面出售给了卢忠明。
1998年6月8日(武胜法院第二次集资建房后),我县出台了“武胜府发(1998)114号《武胜县人民政府文件》——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第7至8页规定:“(四)严肃集资建房纪律1、对职工集资建房,按照‘单位出土地、个人出造价、房屋产权归个人’的原则处理,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武胜县公安局(我夫所在单位)有荒了十几年(以前喂养过猪)的空地,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该规定,就让出来由职工全额搞集资建房,单位不参与管理和投资,有私房的和有房改房的老职工均可以参加,我夫也报名参加了。该房自报名到修建竣工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人说我家违反了房改政策,也没有任何人来说要参加该集资建房就要退出我在武胜法院的第2086号房改房。2001年春节前夕该房竣工,我家顺利地搬进了该房。
      2001年春节上班后(房改结束一年多后),法院领导突然叫我交出第2086号房改房。我当时是一头雾水,为啥要叫我交出我自己的房屋?我找院长陈敦国评理,他说,叫你交你就得交。僵持了一段时间后,院纪检组组长周兴文来威胁我,限我在一周之内交出房屋,否则就给行政处分。我在院领导强势力的逼迫且该房屋还是抵押物的情况下, 违心地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3月19日法院单方找出假发票4张,由时任副院长张科京签上审核,院长陈敦国签上“同意退款、同意照退、报”的字样,叫院出纳照此发票付款给我(我当时想:不叫我签字、打收条、订协议,一定是支付的租金,依法我也享有收益权,且我还有银行贷款,等我退休后管不了,我再要回房屋)。此后,院方便自认为该房屋就属于卢忠明的了。事实上,该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没发生转移。法院将我的房屋交给卢忠明使用后,不管是法院或是卢忠明,自知理亏、无法律依据,均未要求我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我一直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每年我都到县房管所进行了查档,该房一直登记在我名下。
2007年因本院院长已换,5月我便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我的房屋并赔偿其损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下来任院长的何山见此情况,不但不纠正前任院长的欺诈侵权的违法行为,对我的书面请求不予理睬,还错上加错,同样违反法律、无视法规,于当年9月24、25日(赶到《物权法》实施前),出示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以前属吴志平的过户给卢忠明所有”)。房管所在无任何人审批的情况下,也无视法律的规定,凭武胜法院的两份证明,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因此导致该房出现“一房两证”。为此我书面要求房管所注销卢忠明的产权证,房管所不作为,我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以及卢忠明告上法庭,诉讼中,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房管所自知理亏,便以“一房出现两证有瑕疵”为由,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1号决定书注销了为卢忠明办理的“2007字第0495号武房改权证”。嗣后我听承办法官的意见撤回了起诉。撤诉的第二天(2008年11月26日),武胜法院时任院长何山又无视法律的规定,耍特权,向我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书,要求房管所决定注销我持有的产权证“第2086号”。2008年12月29日房管所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决定注销了我的产权证第2086号,又导致该房成为无主财产。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在上诉期,房管所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决定,撤销了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但同时又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产权证。在同一个诉讼中,房管所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管所再次作出注销决定有新证据,应当开庭进行举证、质证,对房管所在同一个诉讼中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处理。但广安中院于2009年12月23日(32号判决书)只判决确认房管所于2008年12月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而对房管所在诉讼中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不作处理。逼我重复打官司,不得已又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又都是原合议庭,居然违法判决支持了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我不服该判决,申诉到省高院,2012年6月19日省高院指令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广安中院见确实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但又想维护基层法院院长何山的权威,就决定暗中保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我“踢出法院大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和第五十四条的程序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1号裁定》,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一、撤销本院5号通知书。二、撤销本院二审判决及岳池法院的一审判决。三、驳回申诉人吴志萍的起诉。一个行政官司打了5年多,广安中院作出了三种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最后使案件又回到原点,白打了5年!我不服《1号裁定》的第三项裁定,便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同样违反上述规定,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川行监字第68号通知书驳回了我的申诉。叫我“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我不知道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决定书》(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是否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无一人与我面谈释明此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我的申诉。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期盼法制国家的中国有人能认真执法,还我司法公平和我的合法私产!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何山擅自处分我的私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武胜房管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的规定;受诉法院承办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三方均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三方对我实施司法不公,系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请中央巡视组对上述事件引起重视,遏制司法腐败行为,对上述实施司法腐败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惩。还我公平公正、还我私产、为我申冤!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2014年8月12日
  

发表于 2014-9-2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法官进京上访、喊冤
   
中央(驻川)第九巡视组: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又名吴志萍),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1日,住武胜县公安局,中共党员。电话15928266813。
1988年我和我夫耿南丁均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工作,当年参加武胜法院搞的第一次集资建宿舍(共36套,每套60多㎡),12月30日至1992年10月13日我们夫妇向法院共交集资款及住房保证金3323元(现有原始发票4张),该房竣工后,我家分得一单元三楼二号住房一套居住,当时的产权属于法院。1993年我县进行第一次房改,我于当年3月27日向武胜法院补交购房款4700多元,购买了该房的60﹪产权,武胜法院占40﹪产权,并领取了共有房权证。1998年,我县进行第二次房改,我于当年1月12日又向武胜法院交购房款3100多元,将武胜法院的40﹪房权一并购买,获得了该房的全产权[符合武胜房改(1999)4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第3页上规定的:“2、在93年房改中已购买了60﹪产权的住房,原则上都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转换为全产权,否则不得继承,不得上市出售。”]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该房屋的登记,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该证是武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权人栏内载明是“吴志平”,性质栏内载明为“私产”。根据当时已实施的《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建设部(现住建部)出台(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我是“第2086号”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人。可在1999年12月,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无视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我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背着我,将我正在居住的“第2086号私房”,以“公房第979号”出售给卢忠明,并于12月22日以201.19元/㎡(66.25㎡)的价格进行评估,30日通知卢忠明一次性优惠交购房款8669.75元。而我县府发(1998)114号文件第3页上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及房改售房成本价及市场价均为404元/㎡,1999年12月住房不会低于该价!武胜法院欺骗县房改办,将已属于我的住房廉价出售给卢忠明,其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12月8日因我家经济短缺,我行使法律赋予我的权利,用第2086号房权证书在沿口信用社抵押贷款两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1998年3、4月份,武胜法院院长又组织职工搞第二次集资建宿舍(28套,每套140多㎡,底层的车库属法院),院党组决定:有私房的不能参加该集资建房,有房改房的在职职工(院领导均有房改房),要参加这28套集资建房,就要退出60多㎡的房改房给新职工,不参加的就不退。当时有房改房的35户,其中有19户参加了集资建房,还有16户没参加,我也是这16户之一,按院规定,我不应当退出房改房。1999年房改结束前(99年12月31日房改结束)28套集资房竣工,19户集资者退出了房改房,本院将退出的房改房出售给了新职工,将我没退出的(不应当退出的)第2086号住房也背着我书面出售给了卢忠明。
1998年6月8日(武胜法院第二次集资建房后),我县出台了“武胜府发(1998)114号《武胜县人民政府文件》——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第7至8页规定:“(四)严肃集资建房纪律1、对职工集资建房,按照‘单位出土地、个人出造价、房屋产权归个人’的原则处理,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武胜县公安局(我夫所在单位)有荒了十几年(以前喂养过猪)的空地,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该规定,就让出来由职工全额搞集资建房,单位不参与管理和投资,有私房的和有房改房的老职工均可以参加,我夫也报名参加了。该房自报名到修建竣工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人说我家违反了房改政策,也没有任何人来说要参加该集资建房就要退出我在武胜法院的第2086号房改房。2001年春节前夕该房竣工,我家顺利地搬进了该房。
      2001年春节上班后(房改结束一年多后),法院领导突然叫我交出第2086号房改房。我当时是一头雾水,为啥要叫我交出我自己的房屋?我找院长陈敦国评理,他说,叫你交你就得交。僵持了一段时间后,院纪检组组长周兴文来威胁我,限我在一周之内交出房屋,否则就给行政处分。我在院领导强势力的逼迫且该房屋还是抵押物的情况下, 违心地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3月19日法院单方找出假发票4张,由时任副院长张科京签上审核,院长陈敦国签上“同意退款、同意照退、报”的字样,叫院出纳照此发票付款给我(我当时想:不叫我签字、打收条、订协议,一定是支付的租金,依法我也享有收益权,且我还有银行贷款,等我退休后管不了,我再要回房屋)。此后,院方便自认为该房屋就属于卢忠明的了。事实上,该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没发生转移。法院将我的房屋交给卢忠明使用后,不管是法院或是卢忠明,自知理亏、无法律依据,均未要求我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我一直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每年我都到县房管所进行了查档,该房一直登记在我名下。
2007年因本院院长已换,5月我便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我的房屋并赔偿其损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下来任院长的何山见此情况,不但不纠正前任院长的欺诈侵权的违法行为,对我的书面请求不予理睬,还错上加错,同样违反法律、无视法规,于当年9月24、25日(赶到《物权法》实施前),出示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以前属吴志平的过户给卢忠明所有”)。房管所在无任何人审批的情况下,也无视法律的规定,凭武胜法院的两份证明,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因此导致该房出现“一房两证”。为此我书面要求房管所注销卢忠明的产权证,房管所不作为,我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以及卢忠明告上法庭,诉讼中,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房管所自知理亏,便以“一房出现两证有瑕疵”为由,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1号决定书注销了为卢忠明办理的“2007字第0495号武房改权证”。嗣后我听承办法官的意见撤回了起诉。撤诉的第二天(2008年11月26日),武胜法院时任院长何山又无视法律的规定,耍特权,向我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书,要求房管所决定注销我持有的产权证“第2086号”。2008年12月29日房管所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决定注销了我的产权证第2086号,又导致该房成为无主财产。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在上诉期,房管所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决定,撤销了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但同时又决定注销了我的第2086号产权证。在同一个诉讼中,房管所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管所再次作出注销决定有新证据,应当开庭进行举证、质证,对房管所在同一个诉讼中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处理。但广安中院于2009年12月23日(32号判决书)只判决确认房管所于2008年12月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而对房管所在诉讼中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不作处理。逼我重复打官司,不得已又将房管所和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又都是原合议庭,居然违法判决支持了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我不服该判决,申诉到省高院,2012年6月19日省高院指令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广安中院见确实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但又想维护基层法院院长何山的权威,就决定暗中保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我“踢出法院大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和第五十四条的程序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1号裁定》,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一、撤销本院5号通知书。二、撤销本院二审判决及岳池法院的一审判决。三、驳回申诉人吴志萍的起诉。一个行政官司打了5年多,广安中院作出了三种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最后使案件又回到原点,白打了5年!我不服《1号裁定》的第三项裁定,便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同样违反上述规定,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川行监字第68号通知书驳回了我的申诉。叫我“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我不知道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决定书》(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是否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无一人与我面谈释明此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我的申诉。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期盼法制国家的中国有人能认真执法,还我司法公平和我的合法私产!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陈敦国、何山擅自处分我的私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武胜房管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的规定;受诉法院承办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三方均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三方对我实施司法不公,系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请中央巡视组对上述事件引起重视,遏制司法腐败行为,对上述实施司法腐败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惩。还我公平公正、还我私产、为我申冤!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2014年8月12日

发表于 2014-9-2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哥老官不懂你的意思?能否给予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4-9-23 11:24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法官进京上访、喊冤
   

武胜县法院太腐败了,对待你们这样的内部老法官就这样,我们就更不用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4-9-23 11:19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法官进京上访、喊冤
   

难道你们这些老法官就甘心让他们腐败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4-9-23 11:12
腐败确实太猖狂了!请点评我致中央巡视组的信:
法院院长耍特权,侵犯审判员的合法私产
司法腐败,逼退休 ...

给巡视组打电话没有?

发表于 2014-9-2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651519313 发表于 2014-9-23 23:23
给巡视组打电话没有?

我亲自找过巡视组,但没起任何作用。

发表于 2014-9-2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冒的应报警三

发表于 2014-9-24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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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欧阳歌子 发表于 2014-9-24 05:14
请各位领导,朋友,兄弟姐妹尽情关注,给予指导

:handshake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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