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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谢歌说事

[群众呼声] 《谢歌说事》(17)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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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下的奔跑 发表于 2014-8-8 12:26
相信政府会给救人家属一个公正公平的公道!

最新消息:《谢歌说事》(26):黄磊救人溺亡的“见义勇为非诉讼一案” 有了新进展-广安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thread-11041057-1-1.html,本栏目将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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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gagaxiaoliao 发表于 2014-8-13 16:49
政府评见义勇为有一定的程序,英雄不会流血又流泪。听说联合调查组已经在调查了,应该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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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541978236 发表于 2014-8-18 21:26
象这种舍己救人的精神要发扬。还其家人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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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2222222 发表于 2014-8-28 16:29
见义勇为评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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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真热闹——
听说,刘福万的父母要求认定刘福万为“见义勇为”,其父母认为:因为事发当天黄磊先落水,柏林贞隐瞒了刘福万奋不顾身下水去救黄磊,如果刘不去救黄,刘就不会死,刘福万理所当然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柏林贞德父母也要讨说法,认为柏林贞是“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当天,柏林贞确实两次下水去救黄磊和刘福万,其中一次差点自己被淹死,虽说未把黄、刘两人救起,但其精神可佳,其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值得表扬。
刘、柏双方父母认为,不应只要求给黄磊评“见义勇为”,应同时给刘福万、柏林贞评“见义勇为”。

发表于 2014-9-2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真热闹——
听说,刘福万的父母要求认定刘福万为“见义勇为”,其父母认为:因为事发当天黄磊先落水,柏林贞隐瞒了刘福万奋不顾身下水去救黄磊,如果刘不去救黄,刘就不会死,刘福万理所当然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柏林贞德父母也要讨说法,认为柏林贞是“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当天,柏林贞确实两次下水去救黄磊和刘福万,其中一次差点自己被淹死,虽说未把黄、刘两人救起,但其精神可佳,其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值得表扬。
刘、柏双方父母认为,不应只要求给黄磊评“见义勇为”,应同时给刘福万、柏林贞评“见义勇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6 11:53
我叫柏林峰,也算当事人之一吧,首先我为黄磊的死感到悲伤,对黄磊的父母表示同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6 17:03
这几天各大电视台,中央电视台12社会与法频道道德观察栏目,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于11月5日作了报道,

发表于 2014-11-1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黄磊救人溺亡争议
    一、有全国以下电视媒体的采访报道
1、由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以“水塘下的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9.30分播出(该台记者于2014.10.远赴广东汕尾市,面对面的采访到了本案幸存者柏林贞,从而使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进一步得到了证实。)
2、由央视12台《道德观察》栏目,以“溺亡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9.30分播出(该栏目中的人物,系用化名)。
3、由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遇难之争”为题,已于2014.11.20.上午10时播出。
4、由重庆电视台第二套新闻频道《重庆发现》栏目,以“少年溺亡之惑”为题,已于2014.10.2.下午3时播出。
5、由安徽卫视《超级新闻场.天天故事会》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之争”为题,已于2014.11.8.上午7.25分播出。
6、同时由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再报告》栏目,等其他全国多家电视媒体转播。
二、黄磊救人溺亡争议,已由华西都市报(华西城市读本),于2014.8.4.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采访报道(该整版报道已被人民网、四川新闻网等全国20余家报刊网络转载。
从事发到至今长达一年有余,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已有数月,但未得到区综治办的确认和结论,而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和轰动。对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以上采访视频,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不能再颠倒;其父母流泪的悲剧,不能再继续;区综治办个别人的误解和误导,不能让人再寒心。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身份证号:512925197007011117(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身份证号:512925197201173507(手机:13547517262)
代  理  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116

发表于 2014-11-1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黄磊救人溺亡争议
    一、有全国以下电视媒体的采访报道
1、由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以“水塘下的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台记者于2014.10.远赴广东汕尾市,面对面的采访到了本案幸存者柏林贞,从而使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进一步得到了证实。)
2、由央视12台《道德观察》栏目,以“溺亡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栏目中的人物,系用化名)。
3、由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遇难之争”为题,已于2014.11.20.上午10时播出。
4、由重庆电视台第二套新闻频道《重庆发现》栏目,以“少年溺亡之惑”为题,已于2014.10.2.下午3时播出。
5、由安徽卫视《超级新闻场.天天故事会》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之争”为题,已于2014.11.8.上午7.25分播出。
6、同时由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再报告》栏目,等其他全国多家电视媒体转播。
二、黄磊救人溺亡争议,已由华西都市报(华西城市读本),于2014.8.4.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采访报道(该整版报道已被人民网、四川新闻网等全国20余家报刊网络转载。

从事发到至今长达一年有余,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已有数月,但未得到区综治办的确认和结论,而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和轰动。对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以上采访视频,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不能再颠倒;其父母流泪的悲剧,不能再继续;区综治办个别人的误解和误导,不能让人再寒心。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身份证号:512925197007011117(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身份证号:512925197201173507(手机:13547517262)
代  理  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年11月6日

发表于 2014-11-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黄磊救人溺亡争议
    一、有全国以下电视媒体的采访报道
1、由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以“水塘下的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台记者于2014.10.远赴广东汕尾市,面对面的采访到了本案幸存者柏林贞,从而使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进一步得到了证实。)
2、由央视12台《道德观察》栏目,以“溺亡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栏目中的人物,系用化名)。
3、由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遇难之争”为题,已于2014.11.20.上午10时播出。
4、由重庆电视台第二套新闻频道《重庆发现》栏目,以“少年溺亡之惑”为题,已于2014.10.2.下午3时播出。
5、由安徽卫视《超级新闻场.天天故事会》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之争”为题,已于2014.11.8.上午7.25分播出。
6、同时由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再报告》栏目,等其他全国多家电视媒体转播。
二、黄磊救人溺亡争议,已由华西都市报(华西城市读本),于2014.8.4.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采访报道(该整版报道已被人民网、四川新闻网等全国20余家报刊网络转载。

从事发到至今长达一年有余,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已有数月,但未得到区综治办的确认和结论,而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和轰动。对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以上采访视频,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不能再颠倒;其父母流泪的悲剧,不能再继续;区综治办个别人的误解和误导,不能让人再寒心。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身份证号:512925197007011117(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身份证号:512925197201173507(手机:13547517262)
代  理  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年11月6日

发表于 2014-11-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事实讲证据依法律,纵观黄磊救人溺亡真相
(记四川省广安市黄磊见义勇为的评定争议)
   我们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水莲村4组村民,系17岁的高二男生黄磊的父母,从事发至今已一年有余,虽经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但区府综治办至今未有任何结论。为此,我们含泪向有关领导反映以下情况:
一、广安区府调查组对目击证人柏林贞复查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
     2013年8月18日一早黄磊应邀到女同学柏林贞家去帮收稻谷,中午在柏家吃完饭后,在去男同学柏林峰家的路上,柏的12岁表弟刘福万跟着要同去,当三人到事发的广安区石笋镇千年村5组“锅底凼”时,柏的表弟闹着要在此滩边耍一会,可在玩耍之时,不慎滑入该滩水,此时黄磊奋不顾身跳下水去救柏的表弟,岸上的柏见状后,也下水施救,即被黄磊一把推到岸边浅水处,才使柏幸存,可黄磊在水中体力耗尽后,被滩水吞没,致使黄、刘二人溺亡。
    “因刘福万是柏林贞舅舅的儿子,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明了派出所对她取证时,害怕黄磊父母因此找柏林贞舅父、舅母讨要说法,她才将黄、刘二人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
柏林贞的QQ日志写道:“后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觉得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所以写出了这篇日记,证明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这是我的真实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以上事实,除柏林贞向派出所编造的谎言外,其他前后诸多证据相互印证(有区府调查组复查报告、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最先在2013年11月21日向打捞人黄某的调查笔录和区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书面材料、柏林贞亲写的QQ日志、聊天记录、以及电视媒体的采访视频等为证)。
二、事实回顾(区综治办的“巧合”说法太多,完全站不住脚):
(1)事发水凼面积约10平方米,边深约0.7米,中深约1.6米(有人体实测照片为证),按常理17岁的高二学生黄磊身高1.71米,如从塘的边沿落下,除因救人体力耗尽溺亡外,没有被淹死的可能。更何况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说黄磊洗脚落水后,12岁的刘福万被吓得落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两人落水溺亡的“巧合”。有证据表明当地镇政府在事发第一时间的2013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于2013年11月21日,黄磊父母于2013年10月初,以上三起分别向打捞人员黄某作的调查笔录和谈话录音时都听柏林贞说的是“黄磊救人溺亡”的陈述。至于区府调查组后来在了解打捞人员时,不排除其个别人做了“手脚”,使其该人员才改变了当初的说法。又一个“巧合”的是镇政府后来出具了此调查笔录“已丢失”的证明,上述可见,故事编得,“巧合”多,现实中很难有“巧合”,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三、用事实澄清柏林贞向区府调查组的讯问陈述:
(1)由于柏林贞在派出所取证时,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而内疚不安,曾喝农药自杀未果,该上万元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自伤或自杀),不在任何报销之内。而综治办说该费用,已由镇政府新农合医保报销,难免不产生是给柏家“封口费”的合理怀疑,其中“原因”不言而喻(有区综治办在广安麻辣论坛的回复和柏林贞QQ聊天为证)。
(2)如果说因“黄磊是洗脚落水身亡”,自然与任何人都无关联,那么当地镇政府和不太富裕的柏林贞父母,于情于理也不会如此高尚和慷慨的分别向黄磊父母各付一万元补偿款,明白人都能看出其中“谜团”(有黄磊父母当初不知黄磊救人溺亡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为证)。
(3)按常理任何一个小学生都能写出记叙文,作为17岁的高二女生柏林贞写出此亲身经历的QQ日记,并非难事(有柏林贞聊天记录为证)。
四、用证据回答广安区综治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个别人的无据猜测:
(1)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看见黄磊下水救刘福万,却没看见黄、刘二人在水中抱住”;而柏在QQ日志中说,“看见黄磊下水救刘,同时看见黄、刘二人在水中抱成一团”,虽然前后说法各异,但黄磊下水救刘福万的事实,并未改变。运用逻辑推理在柏处于生死慌乱时,对“抱没抱住一团”完全有可能没看清所致。更何况“抱没抱住一团”并不影响黄磊救人溺亡的见义勇为行为。区综治办个别人以“抱没抱住一团”说事,显然毫无意义和价值。
   (2)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她和黄磊的QQ密码在事发后第二天公开过,按一般常识公开密码的可能性根本不大。经咨询网络专业人士,如别人用自己的密码,既使可以登录,网络商也会提示和通知本人改密。更何况柏林贞从未说她的QQ日志是他人冒写,而且还至始至终的再三表明黄磊救人溺亡的QQ日记、聊天记录是她本人所写、本人所聊的真实意思,未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而区综治办个别人拿柏林贞公开QQ密码说事,而怀疑他人作假,完全是无据猜测和主观臆断,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57条规定,猜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应依法排除和根据司法原则“猜疑从无,不能采信”。
(3)A、因事发时柏、黄、刘三人同行,黄、刘二人溺亡,柏林贞幸存,黄磊父母不问柏林贞,还能问谁。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黄磊的父母通过电话和QQ聊天要求她把黄磊当天死因实情写出来”,这完全符合一般常理,也是黄磊父母对黄磊死因行使合法的知情权。广安距离柏林贞打工的广东汕尾市远隔千里,仅凭黄磊父母给已满18岁的柏林贞通过电话,聊过QQ,就说成是对柏林贞QQ日志的干扰和影响,有何真凭实据?用此种猜测作判断当证据,显然不能成立。据此,区府调查组的综治办个别人除非不是赴汕尾取证,而是游山玩水,不信自己的取证,谁又会信他们的猜测呢?
B、因柏林贞认为黄磊救同路的刘福万是黄磊的责任和义务,不属见义勇为行为,因此黄磊父母才给柏林贞发去救助同乡同学同路之人,被评为见义勇为的案例及网址,这是顺理成章之事,有何不可?何况区府调查组在调查前,有关部门个别人让柏林贞父母阻止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真相,柏林贞被迫在大半年的时间断绝了与黄磊父母的任何联系,所谓的干扰和影响,从何而来(有柏林贞聊天记录和短信为证)。
(4)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黄磊的父母向她描述“黄磊死不瞑目”的死状(有镇政府对黄磊尸体的照片为证),是黄磊父母根据民间风俗说法,是对所谓“黄磊洗脚落水溺亡”的质疑,让柏写出黄磊死因真相,以便黄磊父母到广东去拿回该资料(并不是柏林贞误听成“你不寄此证明,我们到汕尾来找你”的通话),这既不构成对柏林贞的任何胁迫,也符合人情事理,没有任何不对。怎能因此说成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受到干扰和影响”)。
上述可见,黄磊父母最初给柏打电话、聊QQ、发案例都有前因后果和事出有因,显属正常之事,换任何人都会这样做。而区综治办个别人以此猜疑毫无任何道理和证据。
(5)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1、有物证(事发水塘和遗体);2、有法定的电子数据(QQ日记、聊天记录等);3、有书证(该区政府调查组的复查材料);4、有柏林贞对区府调查组的陈述;5、有广安区公安分局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6、有黄磊父母最初了解打捞人员的谈话录音和公安分局的对此的调查笔录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使是孤证在民事活动中的“借条、欠条、合同等”也能作为证据确认)。
    (6)证言是否真实,与距离事发时间长短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当地镇政府是先于派出所向柏林贞及打捞人员作了最早的调查笔录,令人震惊的是镇政府后来向区府调查组出具了“此调查笔录已丢失”的书面证明,对这个关键性证据的丢失,任何人都会对此产生合理怀疑,任何人都不会相信这种“巧合”。可区综治办个别人认为“距离案发时间最早的证据,才是最真实的证据”,尚若如此,最初的冤假错案就不需要后来纠正了。以此推理最真实证据也应是镇政府的调查笔录,并非是后来派出所的取证。对丢失的该调查笔录,理应依法推定为,“黄磊救人溺亡(如法律上推定逃逸车辆,应负全责一样)”。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存在两个前后相反的证据,派出所的前证已被区府调查组的后证和最初向打捞人员作的笔录、录音以及江西电视台记者赴汕尾市采访柏林贞等证据所否定和推翻,对此,任何人都能识别和分辨,而区综治办说“难以确认”,实在令人不解。
因区综治办个别人从事发至今一年有余久拖不决,黄磊父母才被迫采取了“跪求领导和媒体曝光”,实为无奈之举,其责任在谁,不言而喻。
黄磊勇救两人溺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精神高尚,事迹突出,感动中国。即使“鸡蛋里挑骨头”也不能改变和否认黄磊勇救两人的客观事实,这样的正能量理应得到传递。不能因任何个别人的主观臆断和猜测,作为评判黄磊见义勇为的依据,更不因个别人的无据推论、欺下瞒上和误导,而否认黄磊见义勇为。岂能让英雄献了命,还让父母心寒而流泪,对区综治办个别人的无据猜测,再也伤不起,这样的悲剧不能再继续。
为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采访本案的视频,本着良知和事实、证据,对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把关,以此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以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黄磊父母从丧子之痛中,早日解脱出来,以维护黄磊父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区综治办郑某等人回避本案(郑某等人不应至今还参加“听证会和主持所谓联席会”)。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手机:13547517262)                  
                  代理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年10月26日


有以下十余种证据为凭:
1、有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复查核实黄磊救人溺亡的调查笔录和情况报告各一份;
2、有区公安分局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为证;
3、有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在2013年11月21日向打捞人员黄某的调查笔录为证;
4、有黄磊父母在2013年10月初了解打捞人员黄某的谈话录音为证;
5、有当地派出所向柏林贞取证时,受到亲属干扰的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6、有广安区石笋镇丢失“调查笔录”的书面证明为据;
7、有该区府调查组认可本案幸存目击证人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为证;
8、有华西都市报和全国多家电视台有关黄磊救人溺亡的采访报道为证;
9、有广安麻辣论坛的相关贴文为证;
10、有其它相关的照片、录音、视频为证。

发表于 2014-11-1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黄磊救人溺亡争议
    一、有全国以下电视媒体的采访报道
1、由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以“水塘下的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台记者于2014.10.远赴广东汕尾市,面对面的采访到了本案幸存者柏林贞,从而使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进一步得到了证实。)
2、由央视12台《道德观察》栏目,以“溺亡真相”为题,已于2014.11.5.晚9.30分播出(该栏目中的人物,系用化名)。
3、由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遇难之争”为题,已于2014.11.20.上午10时播出。
4、由重庆电视台第二套新闻频道《重庆发现》栏目,以“少年溺亡之惑”为题,已于2014.10.2.下午3时播出。
5、由安徽卫视《超级新闻场.天天故事会》栏目,以“少年见义勇为之争”为题,已于2014.11.8.上午7.25分播出。
6、同时由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再报告》栏目,等其他全国多家电视媒体转播。
二、黄磊救人溺亡争议,已由华西都市报(华西城市读本),于2014.8.4.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采访报道(该整版报道已被人民网、四川新闻网等全国20余家报刊网络转载。

从事发到至今长达一年有余,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已有数月,但未得到区综治办的确认和结论,而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和轰动。对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以上采访视频,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不能再颠倒;其父母流泪的悲剧,不能再继续;区综治办个别人的误解和误导,不能让人再寒心。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身份证号:512925197007011117(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身份证号:512925197201173507(手机:13547517262)
代  理  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年11月6日

发表于 2014-11-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事实讲证据依法律,纵观黄磊救人溺亡真相
(记四川省广安市黄磊见义勇为的评定争议)
   我们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水莲村4组村民,系17岁的高二男生黄磊的父母,从事发至今已一年有余,虽经当地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但区府综治办至今未有任何结论。为此,我们含泪向有关领导反映以下情况:
一、广安区府调查组对目击证人柏林贞复查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
     2013年8月18日一早黄磊应邀到女同学柏林贞家去帮收稻谷,中午在柏家吃完饭后,在去男同学柏林峰家的路上,柏的12岁表弟刘福万跟着要同去,当三人到事发的广安区石笋镇千年村5组“锅底凼”时,柏的表弟闹着要在此滩边耍一会,可在玩耍之时,不慎滑入该滩水,此时黄磊奋不顾身跳下水去救柏的表弟,岸上的柏见状后,也下水施救,即被黄磊一把推到岸边浅水处,才使柏幸存,可黄磊在水中体力耗尽后,被滩水吞没,致使黄、刘二人溺亡。
    “因刘福万是柏林贞舅舅的儿子,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明了派出所对她取证时,害怕黄磊父母因此找柏林贞舅父、舅母讨要说法,她才将黄、刘二人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
柏林贞的QQ日志写道:“后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觉得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所以写出了这篇日记,证明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这是我的真实表达,未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以上事实,除柏林贞向派出所编造的谎言外,其他前后诸多证据相互印证(有区府调查组复查报告、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最先在2013年11月21日向打捞人黄某的调查笔录和区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书面材料、柏林贞亲写的QQ日志、聊天记录、以及电视媒体的采访视频等为证)。
二、事实回顾(区综治办的“巧合”说法太多,完全站不住脚):
(1)事发水凼面积约10平方米,边深约0.7米,中深约1.6米(有人体实测照片为证),按常理17岁的高二学生黄磊身高1.71米,如从塘的边沿落下,除因救人体力耗尽溺亡外,没有被淹死的可能。更何况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说黄磊洗脚落水后,12岁的刘福万被吓得落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两人落水溺亡的“巧合”。有证据表明当地镇政府在事发第一时间的2013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于2013年11月21日,黄磊父母于2013年10月初,以上三起分别向打捞人员黄某作的调查笔录和谈话录音时都听柏林贞说的是“黄磊救人溺亡”的陈述。至于区府调查组后来在了解打捞人员时,不排除其个别人做了“手脚”,使其该人员才改变了当初的说法。又一个“巧合”的是镇政府后来出具了此调查笔录“已丢失”的证明,上述可见,故事编得,“巧合”多,现实中很难有“巧合”,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三、用事实澄清柏林贞向区府调查组的讯问陈述:
(1)由于柏林贞在派出所取证时,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而内疚不安,曾喝农药自杀未果,该上万元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自伤或自杀),不在任何报销之内。而综治办说该费用,已由镇政府新农合医保报销,难免不产生是给柏家“封口费”的合理怀疑,其中“原因”不言而喻(有区综治办在广安麻辣论坛的回复和柏林贞QQ聊天为证)。
(2)如果说因“黄磊是洗脚落水身亡”,自然与任何人都无关联,那么当地镇政府和不太富裕的柏林贞父母,于情于理也不会如此高尚和慷慨的分别向黄磊父母各付一万元补偿款,明白人都能看出其中“谜团”(有黄磊父母当初不知黄磊救人溺亡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为证)。
(3)按常理任何一个小学生都能写出记叙文,作为17岁的高二女生柏林贞写出此亲身经历的QQ日记,并非难事(有柏林贞聊天记录为证)。
四、用证据回答广安区综治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个别人的无据猜测:
(1)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看见黄磊下水救刘福万,却没看见黄、刘二人在水中抱住”;而柏在QQ日志中说,“看见黄磊下水救刘,同时看见黄、刘二人在水中抱成一团”,虽然前后说法各异,但黄磊下水救刘福万的事实,并未改变。运用逻辑推理在柏处于生死慌乱时,对“抱没抱住一团”完全有可能没看清所致。更何况“抱没抱住一团”并不影响黄磊救人溺亡的见义勇为行为。区综治办个别人以“抱没抱住一团”说事,显然毫无意义和价值。
   (2)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她和黄磊的QQ密码在事发后第二天公开过,按一般常识公开密码的可能性根本不大。经咨询网络专业人士,如别人用自己的密码,既使可以登录,网络商也会提示和通知本人改密。更何况柏林贞从未说她的QQ日志是他人冒写,而且还至始至终的再三表明黄磊救人溺亡的QQ日记、聊天记录是她本人所写、本人所聊的真实意思,未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而区综治办个别人拿柏林贞公开QQ密码说事,而怀疑他人作假,完全是无据猜测和主观臆断,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57条规定,猜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应依法排除和根据司法原则“猜疑从无,不能采信”。
(3)A、因事发时柏、黄、刘三人同行,黄、刘二人溺亡,柏林贞幸存,黄磊父母不问柏林贞,还能问谁。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黄磊的父母通过电话和QQ聊天要求她把黄磊当天死因实情写出来”,这完全符合一般常理,也是黄磊父母对黄磊死因行使合法的知情权。广安距离柏林贞打工的广东汕尾市远隔千里,仅凭黄磊父母给已满18岁的柏林贞通过电话,聊过QQ,就说成是对柏林贞QQ日志的干扰和影响,有何真凭实据?用此种猜测作判断当证据,显然不能成立。据此,区府调查组的综治办个别人除非不是赴汕尾取证,而是游山玩水,不信自己的取证,谁又会信他们的猜测呢?
B、因柏林贞认为黄磊救同路的刘福万是黄磊的责任和义务,不属见义勇为行为,因此黄磊父母才给柏林贞发去救助同乡同学同路之人,被评为见义勇为的案例及网址,这是顺理成章之事,有何不可?何况区府调查组在调查前,有关部门个别人让柏林贞父母阻止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真相,柏林贞被迫在大半年的时间断绝了与黄磊父母的任何联系,所谓的干扰和影响,从何而来(有柏林贞聊天记录和短信为证)。
(4)柏林贞在区府调查组询问时说:“黄磊的父母向她描述“黄磊死不瞑目”的死状(有镇政府对黄磊尸体的照片为证),是黄磊父母根据民间风俗说法,是对所谓“黄磊洗脚落水溺亡”的质疑,让柏写出黄磊死因真相,以便黄磊父母到广东去拿回该资料(并不是柏林贞误听成“你不寄此证明,我们到汕尾来找你”的通话),这既不构成对柏林贞的任何胁迫,也符合人情事理,没有任何不对。怎能因此说成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受到干扰和影响”)。
上述可见,黄磊父母最初给柏打电话、聊QQ、发案例都有前因后果和事出有因,显属正常之事,换任何人都会这样做。而区综治办个别人以此猜疑毫无任何道理和证据。
(5)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1、有物证(事发水塘和遗体);2、有法定的电子数据(QQ日记、聊天记录等);3、有书证(该区政府调查组的复查材料);4、有柏林贞对区府调查组的陈述;5、有广安区公安分局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6、有黄磊父母最初了解打捞人员的谈话录音和公安分局的对此的调查笔录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使是孤证在民事活动中的“借条、欠条、合同等”也能作为证据确认)。
    (6)证言是否真实,与距离事发时间长短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当地镇政府是先于派出所向柏林贞及打捞人员作了最早的调查笔录,令人震惊的是镇政府后来向区府调查组出具了“此调查笔录已丢失”的书面证明,对这个关键性证据的丢失,任何人都会对此产生合理怀疑,任何人都不会相信这种“巧合”。可区综治办个别人认为“距离案发时间最早的证据,才是最真实的证据”,尚若如此,最初的冤假错案就不需要后来纠正了。以此推理最真实证据也应是镇政府的调查笔录,并非是后来派出所的取证。对丢失的该调查笔录,理应依法推定为,“黄磊救人溺亡(如法律上推定逃逸车辆,应负全责一样)”。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存在两个前后相反的证据,派出所的前证已被区府调查组的后证和最初向打捞人员作的笔录、录音以及江西电视台记者赴汕尾市采访柏林贞等证据所否定和推翻,对此,任何人都能识别和分辨,而区综治办说“难以确认”,实在令人不解。
因区综治办个别人从事发至今一年有余久拖不决,黄磊父母才被迫采取了“跪求领导和媒体曝光”,实为无奈之举,其责任在谁,不言而喻。
黄磊勇救两人溺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精神高尚,事迹突出,感动中国。即使“鸡蛋里挑骨头”也不能改变和否认黄磊勇救两人的客观事实,这样的正能量理应得到传递。不能因任何个别人的主观臆断和猜测,作为评判黄磊见义勇为的依据,更不因个别人的无据推论、欺下瞒上和误导,而否认黄磊见义勇为。岂能让英雄献了命,还让父母心寒而流泪,对区综治办个别人的无据猜测,再也伤不起,这样的悲剧不能再继续。
为此,恳请有关领导通过收看采访本案的视频,本着良知和事实、证据,对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把关,以此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以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黄磊父母从丧子之痛中,早日解脱出来,以维护黄磊父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区综治办郑某等人回避本案(郑某等人不应至今还参加“听证会和主持所谓联席会”)。

           (黄磊的父母):黄利强(手机:13699647043)
                          曾德莲(手机:13547517262)                  
                  代理人:何定全(手机:13086366653)           
                              2014年10月26日


有以下十余种证据为凭:
1、有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复查核实黄磊救人溺亡的调查笔录和情况报告各一份;
2、有区公安分局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为证;
3、有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在2013年11月21日向打捞人员黄某的调查笔录为证;
4、有黄磊父母在2013年10月初了解打捞人员黄某的谈话录音为证;
5、有当地派出所向柏林贞取证时,受到亲属干扰的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6、有广安区石笋镇丢失“调查笔录”的书面证明为据;
7、有该区府调查组认可本案幸存目击证人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为证;
8、有华西都市报和全国多家电视台有关黄磊救人溺亡的采访报道为证;
9、有广安麻辣论坛的相关贴文为证;
10、有其它相关的照片、录音、视频为证。

发表于 2014-11-1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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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11-1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什么?
迷糊。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6-2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今天开庭结果?告知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炎黄子孙 发表于 2016-6-21 16:00
有谁知道今天开庭结果?告知

据了解,今天上午开庭,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川报等媒体到庭关注,双方律师激辩,未判决,现已休庭,还需要等待。

发表于 2016-7-2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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