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台镇齐建村新农村建设反映材料》帖文处置回复 亲爱的网友: 区舆情中心在收到您的实名报告事件后,庚即告知相关单位龙台镇,按照舆情处置流程进行了处置,于8月6日下午收到龙台镇回复。现将该镇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齐建村两委根据村民意愿积极要求修新农村,在新农村建设启动之前,村上先后召开了村民会议,群众修建齐建新村的积极性很高,并成立了齐建村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原齐建村支部书记唐祖合负总责,林XX(群众代表)负责账务,吕XX负责质量监督,张X、伍XX负责工程施工安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在实施过程中,真正缴费的只有三户群众,共集资 27万元。 二、承建过程 2012年8月唐祖合在群众建房户未确定,建房订金未收取的情况下,进行了齐建新农村建设招标,有三家公司参与了招标会,陈XX所代表的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核实实际是唐祖合个人在负责承建),中标价715元/m2,事后未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该公司已于2012年9月撤离了广安;中标后原支部书记唐祖合个人(未经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在广安某茶楼与信访人邓光银等人私下进行了转让谈判。最后唐祖合个人与邓光银等人签订了齐建新农村建设转让合同(村主任张X未到场,也未用村委会公章)。同时唐祖合收了邓光银等三人转让费20万元,施工队入场后唐祖合又先后以村委会名义(唐祖合私自去雕刻的村委会公章)收了20万元安全保证金、10万元质量保证金。镇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邓光银等装成民工不认识,拒不配合,并说自己是帮唐祖合做工的。2012年12月10日前唐祖合、张X(村主任)将3户群众的集资款22.5万元支付给施工队,邓光银等在齐建村大约修建房屋1000㎡,垫支60万元左右,后来因无钱垫支建设而停工。 三、处置经过 为了保障信访人邓光银等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镇群工办协调邓光银等三人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走法律诉讼渠道。唐祖合收邓光银等人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所盖的齐建村民委员会公章都是个人行为,而真正的齐建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一直由村主任张X保管,未在上述活动中使用。唐祖合个人行为在齐建村造成恶劣影响,为此龙台镇党委于2013年3月免去唐祖合齐建村支部书记职务,并责令唐祖合退还转让费20万元给邓光银,同时将质量保证金10万元、安全保证金20万元交镇财政所。但唐祖合未退转让费,也未向镇财政所交保证金,而是将30万元保证金用于了基础设施建设。唐祖合从2012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镇上一直联系其尽快回来处理新农村遗留问题未果。2013年5月30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传票未送到被告唐祖合的手中,区法院按程序在全国公告唐祖合到庭应诉,区法院将择日开庭(预计10月再次开庭),争取尽快解决此信访问题。 2013年10月8日区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唐祖合支付邓光银等人转让费20万元,期间龙台镇人民政府为解决唐祖合因私人行为给邓光银等人造成损失及新村遗留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因当事人唐祖合已外出而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2014年4月邓光银等人将齐建村村民委员会及龙台镇人民政府分别告上法庭,广安区法院已于4月底受理此案,5月14日开庭时,齐建村委会以唐祖合所签订的新村建设合同所用村委会印章是假的且法人村主任张X未签字(该合同签字人为唐祖合)为由向区人民法院作了申请。同时2014年7月21日就唐祖合非法雕刻齐建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一事向广安区公安分局作了调查,齐建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在公安分局档案上备了案,而新村建设合同上的印章在公安分局未备案。上述问题于2014年7月22日开庭时,已由法院受理,改日再审。 特此回复! 广安区网络文化建设和舆情管理中心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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