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在想象之中,眉山“求情公函”事件悄然拨动了舆论的涟漪。四川省眉山市公务员郑化从(化名)在云南大理自驾游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其行为被交警识破,郑化从被检察院诉上当地法庭。据《春城晚报》报道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化从所属的单位领导来到大理法院,以“郑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为郑求情,希望大理法院对郑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工作人员称,郑单位领导发公函求情后,法院没有理会“另类干涉”,审理查明事实后该案宣判,法院判处郑交通肇事罪。
尽管没有“不得一意孤行”的威胁,亦无文采飞扬的真情请求,但当眉山这家单位向大理法院寄去一封求情公函,显然同时寄去了一封法律观念鉴定书。《宪法》早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案件提供证据,以供法院裁决,当然是公民的权利,可悍然以组织的集体名义去为涉嫌犯罪者求情,甚至希望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这不仅是公权边界的扩张,也或多或少地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求情公函使人不得不悬疑:到底是什么让一家国家机构逻辑混乱至此,还有无其他隐藏的故事?
知情者不愿言说,或是早已言说,可这依旧遮掩不住更多的“匪夷所思”。我们注意到,就在去年7月,四川眉山刚刚发生过一起“公函求情”事件。有网友当时爆料,该市宣传部向区教育局下发公函,要求其照顾干部子女就学。该则新闻一时招致沸沸扬扬的议论,该市宣传部不得不公开对外回应,发文是为了证明该职工工作单位和女儿实际情况,但是采用发函的方式确有不妥,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同在一个城市,我们不相信,新闻中向法院发函的眉山市机构对此事毫无知晓,那么前车之鉴为何没能阻止它踏进同一条河流?
那封无所忌惮发往大理法院的“求情公函”,正如它是一次法律意义上的呈现,它无法逃脱的,其实还有舆情能力的审视。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虽然“求情公函”在以组织的名义发出,但仍然主要是该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决策。较之这些单位负责人,倘若他们能够想起殷鉴不远,能够认识到所谓的“求情公函”一旦公开,招致的就会是沸反盈天的舆论压力,那么公函就断然不会如此轻易地发出,但是,“一切发生了”。从这个角度来讲,称再度出现的眉山“求情公函”是一次舆情事件,可能更为准确,其身后站立的,更是舆情把控能力孱弱的地方官员。
无意去进行过多指责,但作为真实的剪影,眉山一地之内,差不多一年之间,相似的“求情公函”新闻,出乎意料的重蹈覆辙,它们的确在展示出某种关于地方舆情能力的真相。正如专家孜孜不倦指出的,“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替代老朽的、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我们的管理者理应跟上这样的时代脚步,成为不被抛弃的人。然而,尽管舆情应对早已成为地方管理者口中的高频词汇,但舆情意识其实远未被他们自觉纳入进治理思维,他们甚至“懒惰”到,不愿去从发生不久的一起舆情事件中汲取教训,这恰是眉山“求情公函”中必须被正视的情形。 因为生活在自以为的圈子和治理规则中,所以求情或是寄送公函就变得理所当然。如果不意识到这一点,大行其道的“求情公函”就永远不可能消失。新闻表示,大理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宣判,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比照法律,许多网友都纷纷表示判决“过轻”。这事实上已是启示,即便法院对外宣称不曾理会“另类干涉”,但某种隐晦的心领神会仍然存在。如何来真正让“求情公函”远离?在舆情心理的纠偏之外,它最终需要的仍是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司法的不偏不倚,它需要和舆情能力共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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