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安市、岳池县两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领导:
我叫江志华,系四川省岳池县镇裕镇油榨溪村二组村民,现年64岁,住该镇四方井街16号。我以事实为根据,向你们如实反映岳池县国土局乱作为的事实真相。
一、对我享有该房屋通道的土地的使用权,理应依法作出重新划定和保护。
1、我于2006年3月16日购买我镇畜牧站110平方办公房,于此房相邻的是该镇税务所办公房,此房在1995年卖给杨德珍,2000年杨德珍又卖给李明,两房均系解放前修建的木结构穿梁公房,共墙不共扇。由于历史原因,两房都未办理房产证,在1995年杨德珍购买该税务所房屋后,办理的房产证面积为74平方米,李明于2003年对该购房进行了改建,没把我购房的通道纳入改建范围,在2006年我对该购房改造时,因遭李明阻挠,也未对我购房的通道纳入改建。
2、该“通道”完全地处于我购畜牧站房屋不可分割的屋梁、屋檐,屋扇和立柱之内,此通道原是畜牧站内部通道,并非公用通道,而李明所购税务所的房屋在临街门面出入,他的房后为我购房屋的天井,不能从我购的畜牧站房屋内的通道进出,此事实有原税务局长王芳智,畜牧站长刘德光和税务所房屋的最初购房人杨德珍的丈夫彭胜友(原该镇书记)等人均声明该通道属畜牧站所有,因此,我县国土局将该通道划给李明,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有四川省天吉律师事务所岳豪的调查笔录和畜牧站的原貌地址相片为据)。
二、岳池县国土局颁发给李明的土地使用证,未以事实为根据,理应依法纠正。
1、李明在改建房屋时,不但畜牧站不知情,也没涉及到该通道,而且我当时还未购买畜牧站的房屋,因此不存在向对方提出异议问题。该税务所房屋的最初购房人杨德珍的房产证,也并未将该争议通道标明和包括在内,无论从历史结构和该房屋的地桩立柱,还是从现状分布,任何人都能一眼看出,该通道属我购房屋之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我县国土局将此通道划给李明,明显是错误的。
2、虽然我与李明在对房屋改建时,互对该通道提出异议,均未纳入改建范围和办理改建手续,可在李明提供的房屋买卖契证(74㎡)、房屋产权证(90㎡)、土地使用证(74㎡)、房屋丈量图(64.11㎡)等的房屋土地面积都互为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下,即岳池县国土局于2007年4月17日并未到李明原有土地现场准确核实和调查,同时也未根据我对该通道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就在2010年7月5日将该通道随意划给李明使用并颁发此证。此作法显然错误,理应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我依法享有对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我县国土局错误将该通道划给李明使用,才导致我为此案依法申请、复议、诉讼、信访等历经5年之久,最终未得到依法认定,弄得我人财两空,生活的艰辛,苦不堪言。回想此案一次又一次、反复无常,使其我身心受到巨大伤痛,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内心发出呐喊“天理何在、公理何方、良知何处?”,为此,我恳请你们将通道错误划给李明的行为和作法进行自纠,避免矛盾升级,媒体曝光,到京上访等,作出有损家乡形象的过激行为,但现在该县国土局以“对双方争议通道的权属不能明确”为由,将此矛盾纠纷交由该县大调解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对此,该县国土局明知自己为李明办理的国土使用证存在错误,而不愿自纠,将矛盾上交的作法,实在令人不解,希望该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领导对此纠纷给予高度重视,将争议“通道”权属依法确认给江志华,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
特此情况反映,请速回复和妥善处理。
情况反映人:江志华(手机:13629097595)
2014年8月6日
附(以下证据):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我购房协议复印件各1份;
2、李明的房屋买卖契证、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各1份;
3、岳池县镇裕镇有关(2014)5号调处报告1份;
4、我县和镇政府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份;
5、我市县二级法院的裁决书和裁定书各份
6、我镇畜牧站房屋通道原貌地址照片份;
7、律师调查笔录份;
8、其它相关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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