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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yexingxing123

[群众呼声] 坏消息:状告蓬安交警大队乱收罚款一案....本人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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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13 13:11
这本来就是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14-8-1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交警队是在专法律漏洞  
对交警队最有利的一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应当对这里进行反驳

个人看来交警队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不要在本地找律师 可以联系下外地好点的律师


这个官司会赢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8-13 13:40
上诉吧!自已干、不要请律师。

好,谢谢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13 15:08
我不懂那么多的法理,我个人觉得如果自己觉得是对方过错在先,一审法院的审判并没有说服我,就应该上诉,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14-8-1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开始就说你诉讼的方向和理由是错误的。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你最好把交警部门给你出局的处罚决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全部列出来,然后自己找找他们之间有没问题。判决书里面所提的很多法律条款,该处罚决定书上是没有列出的?我好像记得 对你做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你实际的违法行为不相符,你应该从如何证明使用法律错误的方向来。你所提的理由,无法辩解你违法的事实。

发表于 2014-8-1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你已经胜利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13 16:04
支持上诉,找个专业律师

发表于 2014-8-1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说法、焦点访谈去试试,总扳不过中央电视台吧

发表于 2014-8-1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你所停的车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可以得知 施划停车泊位 为补停车场的不足而划 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临时停车

而且根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与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这六条中并没有把政府部门的划线停车泊位划分在63条的临时停车中

所以你的停车不属于条例中第63条的临时停车 交警队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4-8-1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说这叫做停车入库 或叫停车入位 属于正当合法的停车

发表于 2014-8-1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 这中停车位 收费不合法 可以拒交
虽然有物价局的收费 标准 但是没有经营的收费单位
也没有工商注册的经营许可证

这里停车合法收费不合法

发表于 2014-8-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收了费那么收了费用的人就有正确引导车辆停放的责任 那么 楼主可以起诉收费人员 要求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14-8-1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大家这种路边停车  自己备一个红油印 不要愿意缴纳停车费 可以不缴 愿意缴纳 首先给收费人员拍照 让他出具发票 让他在发票上写上 收费员:XX;在让他安手印

这样有事才能追究他的责任: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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