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中的属地管理是对诉求的一种软处理、冷处理,因此我们一些接访单位把一些有处理权或也能够处理的不处理,或确实不属于处理的范围而不转交或上交,就直接交回原处理单位的软处理或冷处理。那我们试想想,原处理单位能处理或满足访民的诉求,他们还上访吗?这就造成了原单位发现问题不纠不查,反正要回到原地。不怕访上访上告,违法无人究的原因之一,甚至包庇一些犯罪,或加巨一些犯罪,用公权、公财与访民拉时间,拉财力等之战,使访民自动放弃。一些访民为了达到诉求,于上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非访等方式都不罢休,就产生了地方拦、截访、接访等怪象,地方﹝属地〕拿钱摆得平就摆,摆不平的就拘留、牢教、送精神病院或判刑等手段用尽。但人家总觉得有冤满后再试,这样周而复始的重复上访或缠访,访民虽用了些钱,却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不小,时间一长那些原承办单位或责任人也就事了。但访民的诉求始终未得解决,何不始将属地管理修改为逐级上访逐级管理并设置规定?访民可以向案地最初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信访,接访接单位无论访民提出什么诉求,都应当接受,并向访民出据收到某信访信访村料的书面凭证,包括时间,什么时间处理与信条同步,如果不属职范围的也应作出书回复并指明该那个单位受理,使其访民走入正常程序。如果那个单位收到访民的材料单位不出收到凭证,由上一主管单位重处重罚这个接访单位或责任人,同时该访民可以向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信访不得作为越级上访,该单位的的上一级单位仍需出据收到该访民的材料凭转入信访信访程序,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仍不出据收材凭证,加重处罚一倍或几倍,依次内推。还出据了收材凭证的越级上访处罚。进入程序的应依法在相关法律法规定时间内作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作出的〔包括司法机关信访〕,同样重处重罚该单位或责任人,同时在进入信访程序作出决定后,信访人依次申请复查复核乃至作出访终结的都要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录音录相)。未经公开听证的复査、复核、终结无效,并重新听证作复查、复核、终结结论深究原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入刑。这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巩百分之九十九的访民的诉求能得到正确解决,他们自然停访息诉。那些己经按上述程序处理仍坚特越级、非访、缠访的应入刑打击(必须要有以上程序),这样既能减少访民经济损失、少跑路,又能为国家节约大笔开支包括重复接送访民、地方拦截访的维稳费用,而走入治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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