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远方的雷达

[群众呼声] 嘉陵区计生局:请回复处理问题不要搞形势主义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妹子不怕辣 发表于 2014-8-20 15:51
我是看热闹的,凡是我们嘉陵的事情,我都关注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3361528 发表于 2014-8-19 21:42
上班安逸啊  哈哈

年利率多少?

发表于 2014-8-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请正面回答收费这个钱到底该不该收,收了又应该怎么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1 13:32
不回复还好点,才气死人哟,扭到不放:lol

发表于 2014-8-2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3.99.x 发表于 2014-8-21 13:32
不回复还好点,才气死人哟,扭到不放

94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3.99.x 发表于 2014-8-21 13:32
不回复还好点,才气死人哟,扭到不放

你也这么认为?大家都要努力多顶,至少让它们今后没得这么 大胆,张狂。

发表于 2014-8-2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从新处理样,LZ把视频传给我,我来传上曝光,看看这些人是如何走的党的群众路线,站内短信联糸你。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查贪腐 发表于 2014-8-23 19:14
还没从新处理样,LZ把视频传给我,我来传上曝光,看看这些人是如何走的党的群众路线,站内短信联糸你。

OK,,先让管区委书记区长信箱的群众工作局的同志看一下,嘉陵区委区政府是如何监督,指导,检查嘉陵区计生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

发表于 2014-8-2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涛声依旧A 发表于 2014-8-21 13:11
对,请正面回答收费这个钱到底该不该收,收了又应该怎么处理

就是,要说伸展

发表于 2014-8-2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出现后,该局高度重视,计生局主要领导立马去计生服务中心对当天不上班的同志们说:你们别怕,有我在,不管他反映到哪里,上面的领导是我的哥们,只要我不处理你们,就没人敢动你们。: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4-8-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110 发表于 2014-8-25 11:30
帖子出现后,该局高度重视,计生局主要领导立马去计生服务中心对当天不上班的同志们说:你们别怕,有我在, ...

     应是贴子出现后,计生服务中心没上班的人立马给领导汇报,嘉陵区计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马照开局党委会商量对策,经研究决定,依据物价涨势,对工作不负责的医生象征性罚款50元。并拍着不上班的同志的肩对她们说,别怕,有我在,只要我没处你,没人敢处你:lol:lol

发表于 2014-8-25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发视频上来,让我们看一下嘉陵区伊书记史区长是如何领导嘉陵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嘉陵区计生局认真学习,罚款50元是依据的啥处理的。你们接受交警处理过没有,光罚款不扣分行不?
【E-mail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没空上网,还是把这个事情发展情况给网民朋友们汇报一下:
      8月15日9点12分拨打了计生服务中心电话3631517,第一次没接直接挂了,我又打了第二次接了,估计心里有火,一听我向她们咨询计生服务中心下午为何收费的不上班,立马声音高8度,你来看嘛没上班,要咨 询打多少号就挂了电话。
      8月19日早上9点36分拨打了嘉陵区计生局办公室电话,363096——3631073.态度是好的,问了一些情况,我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75元查孕免费为何要收费,人流国家财政对计生服务中心进行了补贴,收费不多,你计生服务中心妇科医生不作为,让别人去医院花高价,这个损失谁负责?对计生服务中心人员处罚过轻,从新处理,办公室人员说给局长汇报,到现在没下文了。
       8月25日将此情况反映给嘉陵区委书记区长信箱,请大家继续关注,看嘉陵区开展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起到的成效有多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6 09:50
几十年的习惯改的了?不开除几个人,不处理领导,谁怕?反过来进这些单位吃财政的,要么有关糸,要么花了钱,得人钱财,替人消灾,你说她们下午不上班,上班不做事渎职,嘉陵区计生局的领导敢把她们怎么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8-2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4-8-26 08:51
这几天没空上网,还是把这个事情发展情况给网民朋友们汇报一下:
      8月15日9点12分拨打了计生 ...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lol

发表于 2014-8-27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发表于 2014-8-2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是周渝民领导的好呀

发表于 2014-8-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药蛋蛋 发表于 2014-8-27 08:10
只能说是周渝民领导的好呀

周渝民是哪个球日的?;P

发表于 2014-8-2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看你这么积极
我好感动哦
原来我们中国还有你这么正义的人士啊
:lol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