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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何泽光黑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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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法官何泽光违规办案,办人情案,办黑心案。与当事人,资阳市血站职工李万光、谭秀英串通帮助老赖周琴、桂树斌逃避债务执行,恶意转移财产。使合法执行受阻,损害债权人黄敏的合法利益,对抗资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
  (2013)雁江民庭字第1626号调解书的虚假性:
  一、首先该案是由雁江区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当天送达法律文书,是法官何泽光与当事人李万光等人合伙违法之作。法官何泽光有审查债务的合法性的职责,但在该案中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他不仅没有审查,而是办关系案!完全置法律威严于粪土!
  二、谭秀英与周琴属亲姐妹关系,一个跟父亲姓,一个跟母亲姓。谭秀英是李万光的爱人,周琴是桂树斌的爱人。周琴、桂树斌为逃避清偿债务,与谭秀英、李万光恶意串通、虚列债务,以骗取他人的财产,达到帮助周琴、桂树斌转移资产的目的。
  三、资阳市雁江区法院(2013)资阳雁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
  2013年3月28日周琴、桂树斌向李万光、谭秀英写出的借条92万元是一份虚假借条,一个是2009年5月20日,但总借条是2009年5月30日,时间相差10天,2011年7月1日85000元这份借条又说明什么问题呢?一个小学的加减算数问题能作为借款凭证吗?2010年7月30日和2011年10月30日,中国银行的客户回单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吗?黄敏于2012年10月26日诉周琴、桂树斌民间借贷纠纷期间,本属于桂树斌的雅阁小汽车就卖给了李万光,并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完转移注册手续,这难道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吗?且周琴、桂树斌于2012年10月28日还向谭秀英借款陆万元。卖车时李万光、谭秀英应支付周琴、桂树斌购车款,怎么还会再借款?2012年9月30日,周琴与李万光协商借款20万元给周琴,周琴用该20万元来偿还黄敏。双方还制作了形式上的《借款还款承诺协议书》,骗取黄敏对李万光、谭秀英、周琴、桂树斌的信任。将担保在黄敏这里的属于周琴、桂树斌所有的购房资料和公证文书骗走。但李万光最终根本无20万来借给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又何来92万元来借给周琴、桂树斌,因此周琴、桂树斌与谭秀英、李万光的借款是不成立的,不具客观性、真实性。
  综上,我强烈请求各界正义之士,为我转发,呼吁大家惩恶扬善!我强烈恳求各级相关部门领导认真审查该案,揪出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民庭的害群之马——何泽光!并追究他们串通恶意转移财产的诈骗行为和违法责任。最终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并请求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列》对其予以处罚!还黄敏公道!
  实名举报人:何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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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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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泽光仗着自己是老法官,人缘好,就利用手中的职权为所欲为,徇情枉法,鱼肉百姓,他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一件错案对于雁江区           法院或者资阳中院来说,的确是区区小事,无所谓纠与不纠,可对于百姓来说就是要命的事了。我们相信相雁江区法院也应该知到错必改,有错必纠是执法的原则,本案主审法官何泽光当官乱为,给虚假诉讼者开启方便抢劫之门,让调解书成为虚假诉讼者的帮凶,他现在退了就了了,法院不追究他的渎职罪。他判糊涂案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他一点不负责,而要受害者来帮他买单。试问:天下有这个理吗?何泽光是法官就可以不被法办吗?他就可以指鹿为马,为所欲为?本案已经拖了三年多了,还是没有着落,请广大网友,前来支持,希望大家共同督促资阳中院和雁江区法院一视同仁,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正办案,谢谢!

发表于 2016-3-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赚分
发表于 2016-5-1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前来支持,谢谢!希望雁江区法院一视同仁,公正司法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17-3-9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违法可以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7-3-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他的课
发表于 2017-3-3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法院千方百计费尽心机要保护这个黑心法官,中院也不管,资阳这个地方没有天理。
发表于 2017-7-24 18: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7-2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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