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车售前维修不告知,故意欺诈,不服判决硬上诉!
经原审法院查明: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辰宇公司)为东风悦达起亚品牌汽车经销商。2013年2月21日,在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公司购进原告所购车辆。车辆库存3个多月,2013年5月24日,在行驶1公里后(新车应无行驶里程,证明已经经过使用或经过试驾),发现手动变速器总成换挡发生粘滞、卡死,不能换挡(常为三档)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更换手动变速器差速器杆拉线。 2013年6月5日,因生活需要,原告到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公司)要求购买东风悦达起亚智跑新车一辆,并支付定金。2013年6月7日,宏明公司到资阳辰宇公司定购车辆,在征得资阳辰宇公司同意后,宏明公司与资阳辰宇公司签定《付款转让证明》,载明将此购车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原告为购车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因宏明公司将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且原告、资阳辰宇公司均对其行为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资阳辰宇公司的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做为受让人,原告取得与此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商品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和购买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应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资阳辰宇公司将已经过维修的车辆交付给宏明公司,未将车辆已进行过维修的真实信息告知原告和宏明公司。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始终感觉新车换挡生涩、发卡,经与宏明公司和资阳辰宇公司联系,资阳辰宇公司建议就近在4S店进行维修。 2013年10月24日,原告遂前往广元4S店进行维修,更换了变速箱油,问题未得到解决,2013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来到4S店进行检查,技师检查后建议更换“离合器三件套”。在此次检测中,原告在东风悦达起亚维修系统记录发现,新购车辆在2013年5月24日资阳辰宇公司已经因换挡发生粘滞、卡死,不能换挡(常为三档)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过维修。原告遂于2013年11月1日投诉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4日,原告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局立案进行调查处理。2013年11月16日,原告到广元4S店更换了“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变速箱油”,但换挡粘滞、卡死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原告遂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对上述事实予以查实,被告资阳辰宇公司和宏明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另查明,资阳辰宇公司于2014年1月取得汽车维修资格,在对讼争车辆进行维修时,未取得具有汽车维修资格。 2014年7月29日,遂判决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2014年8月13日,资阳辰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理由为:一、资阳辰宇公司与原告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二、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售前维修不应告知消费者,如果告知就有悖于民事欺诈的立法本意,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三、不管是否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只要得到厂家的认可,其维修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四、维修后,按照公司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定恢复到出厂质量状态,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形成的检验结果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此类商家,已经丧失了诚信和道德的底线,对消费者还有诚信和公平可言吗?新车销售前就进行维修,销售时故意隐瞒车辆已进行维修的真实信息,难道新车维修不告知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吗?难道隐瞒车辆已进行维修重要的信息欺诈消费者就符合公平交易、诚信的原则吗?就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吗?没有取得任何资质,摆个摊儿就可以修理汽车吗?这和没有《行医资格证》,摆个摊儿就可以看病的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吗? 希望广大网友继续予以关注,消费者相信法律会让不良商家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彰显法律的威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让所有消费者有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 大家来谈哈自己或者身边的人有没有遇到过此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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