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资大、利润低(住宿学生每期只有400余人,住宿费每期每人50元,经核算所收取的住宿费还不够支付贷款利息)没有老板愿意。我得知这个消息后认为:修学生公寓一是为政府和学校解决了缺少资金的难题,二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好事,同时我也有一个固定资产。于是我与李家镇中学签订了《李家镇初级中学关于引资修建学生标准住宿楼的协议》,为此我动员了我的亲戚朋友,通过借、贷、凑等办法筹建资金,2001年3月学生公寓主体竣工,九月投入使用。 由于2001年政策已经把学生住宿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期80元(不是公寓条件),因我是按照公寓标准修建,所以物价局核准为每人每期100元。正是因为这收费标准提高后(加之学生住宿人数的增多),政府及学校看到了投资收益,于是政府部门又发会议纪要,强迫我必须卖给学校。而且价格也根本不按我与学校签订的九五定额全预算,而是由政府和学校说了就算了。因为我不懂法,同时也迫于政府的权威及压力,违心的又与学校签订了原协议的修正协议。现在想来此事真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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