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14年8月13日在“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采招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省道S203线(G244)仪陇段施工图勘察设计服务招标公告。建设规模及内容:按照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全长55.43公里,概算总投资为28168万元。其中金城至二道段长34.43公里,金城至土门、五福互通段长21公里,路基宽8.5米(金城至土门段宽10米),路面结构为沥青砼路面,设计时速每小时40公里。如此规模的项目设计需要做如下限制吗?难道比高速公路设计复杂系数还高吗?
1.在招标文件第23页,附表3评分标准一栏中:“2、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乙级资质得2分,甲级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3、投标人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从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中评定为C级得1分;评定为B级得2分;评定为AA级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上述评分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违背。难道不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取替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在招标文件第23页,附表3评分标准一栏中:“2、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乙级资质得2分,甲级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3、投标人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从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中评定为C级得1分;评定为B级得2分;评定为AA级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据了解上述评分标准能够满足的仅仅只有二家设计单位。难道此项目就二家设计单位能够完成吗?在网上公招有用吗?
3.在法制国家的框架下难道还有暗箱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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