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2014年8月21日冯冰交通肇事案情况的说明
一、 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08月21日晚,冯冰(男,汉族,现年42岁,住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311号附24号,系国网四川苍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驾驶川HD9047号小型轿车驶从苍溪中学校老校区沿红军路往位于龙王沟路的“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处行驶,22时01分,川HD9047号小型轿车行至苍溪县城红军路中段513号外撞上同向在前由余思君(男,汉族,现年49岁,住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261号)驾驶的川H900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余思君及摩托车后座搭乘的余思君之妻谢晓琼(女,汉族,现年47岁)受伤。事故后,冯冰驾车逃逸。两伤者在120接到群众电话后被接送入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两车部分损坏。
二、 事故调查处理经过
事故后,大队长张忠、副大队长张亮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冯冰于2014年8月22日被查获归案。经查冯冰属于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我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8月29日确定冯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8月22日冯冰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8月29日提请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冯冰批准逮捕。
事发后交警大队召集事故双方进行了三次协商,冯冰亲属已支付死者亲属十三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30日双方达成意向性协议,一次性赔偿111万余元,但由于冯冰一方要求再予以考虑,未当场达成协议。下一步,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对双方进行调解,力争达成协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针对楼主帖子提及内容进行几点声明
1、根据证据证实,肇事司机冯冰确系交通肇事逃逸,且醉酒驾驶机动车;
2、肇事司机冯冰现已被批准逮捕,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将面临刑事处罚;
3、截至2014年8月30日24:00,肇事方向死者方支付了人民币十三万元,并非谣传的120万,请网友勿以讹传讹;
4、交警大队职责之一是:负责辖区内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认定、调解处理、事故统计工作,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本辖区事故预防对策;
5、如果后期调解仍不成功,建议死者方及时为司法程序做必要准备。
6、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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