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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一) 开发商暴力拆迁,拆迁户无奈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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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7:07 |
哎   黑社会


官商勾结    鱼肉百姓

发表于 2009-9-25 19:04 |
   同样的遭遇~~~~~~~~~写着同样的悲哀~~~~~~~~此贴必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6 20:19 |
 

现在的拆迁官员或姓“权”,或姓“钱”,就是不姓“法律”!

发表于 2009-10-7 10:34 |
成都如果也象重庆扫一下黑,强拆的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0-6 16:43 |
 

       楼主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将于2009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9点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届时楼主将以《物权法》为武器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专业律师展开激烈的交锋,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和讨回自己被强拆了的合法私房而战斗。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到时前去旁听。

 楼主| 发表于 2009-9-29 19:21 |
 

强拆民房,已是当今社会最黑暗的一角,呼唤正义,呼唤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22:31 |
 

       明天,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公平和正义,我们将在法庭上与裁决强拆我家住房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专业律师交锋,期待法律的公正,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发表于 2009-10-10 19:48 |
14楼的.有你说这么好呀/////////////////////明天喊他们到我们这里来拆迁,一定记到哦.千万莫搞忘了哟//////////

发表于 2009-10-10 21:44 |

以小见大

简直黑暗社会

村支书仗势殴打群众 调查人员包庇致害人[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468316&star=1

转贴仪陇论坛:村支书仗势殴打群众 调查人员包庇致害人[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9&replyID=1036791&ID=1515616&skin=1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9:43 |
 

祖国万岁!愿国家法律像五星红旗一样在祖国的每一个角落迎风飘扬。

发表于 2009-10-13 13:30 |
中国只要有暴力拆迁存在,就休谈什么和谐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09:43 |
 

      今天(2009年10月14日)下午5时,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将对楼主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作出判决,我们期待法律的公正公平。

发表于 2009-10-22 00:51 |

法院不执行物权法  法院都违规   该向哪里告喃   安?????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21:37 |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一)

 

 

      2009年10月14日下午五时,金牛区法院在法官全部缺席,以书记员散发判决书的方式,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楼主提供的法律依据(注:楼主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法院2009年5月对物权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具有可适用性为理由,判决楼主在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中败诉。我们愤怒声讨金牛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恶意歪曲;声讨这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枉法判决!

 

      法院,这一头顶国徽,代表社会最后公平和正义的殿堂,不要堕落成官商勾结,见利忘义,鱼肉百姓的肮脏场所!(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5 21:17 |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三)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的绿地、走道等物权有偿转让给开发商;而《物权法》对房屋等物权属于谁所有、共同所有的部分怎么分割,是否可以转让等诸多问题,在方法、权利和义务上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甚至可以这样说,《物权法》是我们至今看到的,对于公民(业主)房屋及房屋附属部分的产权作出了最详尽、最明晰规定的最新国家法律,该法几乎涵盖了城市房屋拆迁所遇到的所有问题,《物权法》才应该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性法律。

 

      商业拆迁说白了就是老百姓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开发商,开发商通过拆了旧房修新房,然后再把新房卖给老百姓来赚钱。既然如此,拆迁,特别是商业拆迁中对于房屋及房屋附属部分的赔偿就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进行,说《物权法》在拆迁中不适用,是对《物权法》适用范围别有用心的恶意歪曲!(待续)

发表于 2009-10-24 14:25 |
老百姓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4 00:16 |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发表于 2009-10-24 09:15 |
坚持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09-10-23 14:17 |
支持LZ!!!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21:45 |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二)

 

      政府的一些部门说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这比较常见,但也仅仅是政府的部分部门这样说而已;法院以正式判决的方式,宣布在(全国)城市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还是第一次亲身遇到和听说,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恭喜金牛区法院,你们的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全国法院在判决拆迁纠纷案件时的指导性案件了,只不过是成为正面的指导性案件还是成为负面的指导性案件就很难说了。

 

      《成都商报》2009年2月26日弟37版刊登了一条新华社报道,该报道中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24日在“2009上海民生访谈”中透露,上海的旧城区改造,关于动拆迁补偿将以《物权法》为基础对房屋进行评估。

 

      上述报道说明,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有上海政府认为《物权法》在拆迁中是适用的,成都和上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物权法》在上海的拆迁中都适用,为什么在成都的拆迁中就不适用了?!是上海的刘海生局长不懂法,还是金牛区法院的法官执法枉法?请金牛区法院本案的法官回答!

 

      我们将陆续贴出我们的看法,也请网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闻,我们缺乏有关的知识和见闻,楼主在这里先谢过大家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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