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九巡视组: 人蒲军霞,女,51岁,汉族,现住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239号5单元,联系电话:18990715793。本人被南充心术不正的法官陷害而无处申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现向贵单位检举,请求督促并公正解决。 1998年,在任先礼再三劝说下我和老公杜文松从深圳回乡创业,从任先礼手中购买了创办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以下简称化肥厂)的相关文件,取得了化肥厂的创办权,1998年12月20日杜文松以化肥厂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南充市嘉陵区国有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相关的费用。2001年3月7日,任先礼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我的独资企业资质用于他人抵押借款,借款到期未还被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导致化肥厂被顺庆法院查封。因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01年9月23日,我以任先礼为被告诉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陵法院),请求判令任先礼返还我的化肥厂。2001年12月20日,嘉陵法院作出了(2001)嘉经初字第212号判决,判决确定化肥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设备等资产归原告杜文松所有。任先礼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 二审期间,任先礼炮制大量伪证后,我要求鉴定伪证,当时二审承办人王贵平(现任嘉陵法院院长,电话:13990829898)同意鉴定却诱使我宴请于他,并接受了我的3000元红包。因我未能满足王贵平的贪婪之心,无视法律,放任任先礼炮制伪证,以(2002)南中法经终字第50号裁定发回嘉陵法院再审。 再审,我仍要求鉴定伪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向嘉陵法院出具了任先礼炮制伪证的司法鉴定书(南嘉检技鉴(2002)07号笔迹鉴定书)证明任先礼的证据系伪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再审人员却因王的关系伪证枉法乱判。 此案在南充市,区两级法院反复多年无果,我甲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2008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川民监字第360号裁定,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案指令南充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没想到再审庭长(承办人)王维登、周朝阳为了自身利益与此时嘉陵法院院长王贵平恶意勾结,以(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52号裁定发回嘉陵法院再次再审,同时以“内部函”,指令追加案外人蒋建国,按合伙纠纷处理。嘉陵法院院长王贵平与承办法官邓秀兰(电话:13350277166)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不顾法律的公正遂作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 为此,我的企业至今十五年不能生产,而且债务,纠纷缠身,这一切都是王贵平等官员官商勾结所致,现特向中共中央第九巡视组提出检举,肯请你们下来调查核实,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检举人:蒲军霞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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