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基本要求。然而,营山县一五旬男子,在饮用大量啤酒后,驾车与人发生刮蹭,非但不觉理亏,反而出言不逊,引发对方不满并报警。很快,该男子因醉驾被刑,近日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五旬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五娃是营山县城南镇人,今年50岁,平时无正当工作,经常在社会上混。2014年8月26日中午,李五娃在营山县城某餐馆与朋友聚会,期间喝了多瓶啤酒。当天下午3时许,李五娃驾驶轿车准备到三星路加气站加气。当车行至景阳路时,与刘山海驾驶的汽车发生了轻微刮蹭。
事发后,李五娃酒意涌上心头,摇下玻璃指责刘山海。刘山海觉得自己没有过错,言语上也很不客气。李五娃觉得面子受损,心里怒火中烧,打开车门跳下汽车,指着刘山海大吼:“你给老子下来!”见对方气势汹汹,刘山海走到李五娃身边,本欲协商处理,却闻到李五娃满嘴酒气,感觉窝火的刘山海当即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后,对李五娃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后又将其送到医院抽血。经鉴定,李五娃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9mg/100ml。 因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8月27日,警方将李五娃刑事拘留。
2014年9月3日,检察机关指控李五娃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10日,营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五娃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今后再也不酒后驾车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五娃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五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二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其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五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李五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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