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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9月18日,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栽赃陷害的庭审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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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21:02
合议庭法官反复问太成公司代理律师,与邓安俊到底签过几次合同?时间确定是哪天?太成公司代理律师 ...

      我再次说到他们现在递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同造假,他们原来诉讼的时候为什么一直都没有说过有预售合同?也一直没有提交购房发票?那些发票是在执行中,邓安俊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才提交的发票。我对他们粘贴在一起的两张定金发票提出质疑:很明显,这两张完全是一本发票上的两张“连号发票”很明显是造假的发票,一张时间是2009年10月29日,另一张时间是2009年12月29日,整整两个月,为什么却是连号?
       太成公司律师不假思索的说:公司的出纳一般都有好几本发票,有时用这本,又时又用那本,这两张发票刚好是,出纳用了第一张发票候,就放在家里了。后来就用其他的发票,刚刚过了两个月,出纳刚好又用这本发票,又碰巧邓安俊又来交定金,就成了刚好两次交定金,刚好两个月,刚好就交成了连号。
    法官就说,那你们就把那本连号发票底联交到法院来,太成公司副总兼代理,马上就说,我们售房部早就撤了,发票底联早就毁了,没有了。法官说,把底联都毁了,应当说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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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非1978 发表于 2014-9-27 00:01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 ...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这句说的很对!从以上庭审现场的质证:邓安俊合同造假的事实是清清楚楚的!
    庭审那天早上,邓安俊一家、及他们的律师和太成公司副总、及律师是一起来到省高院的,我比他们先到。那天邓安俊一家及律师都在旁听席上,质证他们与太成公司恶意串通、合同造假,他们自己也听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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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22:02
谢谢关注!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这句说的很对!从以上庭审现 ...

       不但邓安俊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质疑是玩弄超越时间的”未来版本“合同造假,这次2014年9月18日庭审现场,又递交的所谓新证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又成为穿越到四年之前”穿越时空“的造假合同。
      面对这样显然是恶意串通、合同造假的证据事实,不知那些腐败法官官商勾结,又会怎样造谣?又会怎样栽赃陷害我?:(:(
发表于 2014-9-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早日得到自己应有的!
发表于 2014-9-30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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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谢谢关注和支持!
    可是,我深深体会到,平民打官司太难了!有理没钱,千万不要进法院。判决书是给有钱有势的人撑腰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08:32
合同造假,假证据。。。涉刑啊。

发表于 2014-9-3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院???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08:55
合同造假,假证据。。。涉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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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9月18日省高院庭审的纪实质证。
太成公司律师说:他们以前就说过把邓安俊拉进来。
       这就要回到原来一审我赢了后,太成公司上诉到南充中院的时候,那时候南充中院黄东庭长是中院副庭长兼本案审判长,黄东庭长一开始就是不是把邓安俊拉进来的问题问过我的看法,我认为邓安俊与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邓安俊与太成公司之间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后来更重要的是,就在庭审前审查太成公司递交的邓安俊合同房屋与我的合同房屋,在位置、房号、面积大小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根本就没有关联性。也就是说邓安俊合同标的房屋与我的合同标的房屋无关联性。再加上两种图纸是另一重要证据链条,更加证明无关联性。这就是两份图纸:太成公司向南充中院递交的两份本案楼盘的第二层图纸和整个楼盘各房屋的信息表册,另一份图纸是售房部一直公布于众的本楼盘的二层备案图纸。我当时就是对照售房部一直公示的备案图纸和沙盘模型签订合同位置的。而当时太成公司递交的那两张图纸与售房部公示的备案图纸基本是一致的。后来,在一切证据事实都很清楚的情况下,南充中院把本案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南部县法院重审时,太成公司有递交新证据,也就是所谓的监管账号公示证据(证明是造假的伪证)。太成公司根本就丝毫没有提到邓安俊的合同问题,一直是我要求南部县法院再次查明事实。但是南部县法院、太成公司就根本没理我这个问题。南部县法院说就按照“内部函”以及南充中院伏蜀培院长、黄东庭长的背后指示胡乱下了判决。
      南部县重审判决后,我又上诉到南充中院,黄东庭长又是本案审判长,我就一再请求黄东庭长回避,后来就把何万波庭长加进来当审判长,黄东庭长是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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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09:14
继续9月18日省高院庭审的纪实质证。
太成公司律师说:他们以前就说过把邓安俊拉进来。
       这 ...

       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太成公司律师说,他们要求把邓安俊拉进来。
       其实现在提这个要求谁都明白是配合这次启动二次再再审达到最终目的,再次发回南部县法院改判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的目的,(也就是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省高院田冬梅法官、向杜梅庭长一直所说的,撤销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把本案发回重审!)
      对这个问题:我就问太成公司:既然你说你们原来就说过要把邓安俊拉进来,那你们当时提这个要求的时候,从没有递交预售合同及有关发票?发票是在省高院判决后在执行中的听证会上才交的?这个所谓的新证据是到今天才交?他们无法回答。
      我就说,南充中院黄东庭长直到现在还是认为邓安俊合同标的房屋与我合同标的房屋无关联性。我今年(大约是2014年5月份)还就这个问题和黄东庭长交流过。
     事实很清楚,黄东庭长是南充中院关于本案两次二审终审的重要判案法官,直到现在他都是毫不犹豫的认为邓安俊合同标的与我合同标的无关联性,而现在二次再再审的借口说: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遗漏的当事人邓安俊”,这个所谓“遗漏”事实显然是不成立的!既然9月18日省高院庭审,能依据原来的案卷材料事实的质证核对,更是对邓安俊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当庭质证核对的那么精准、细致,说明省高院原再审审理时,也是认真审查了邓安俊三份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了的。不然怎可能说出那么细致、那么专业的的问题。
      事实很清楚,不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没有遗漏邓安俊合同的审查,就是省高院原再审提审判决“遗漏邓安俊”的事实也是不成立的。
发表于 2014-9-30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楼主!在下以为,再发回南部重审,结局房子归你,其他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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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4-9-30 10:15
继续顶楼主!在下以为,再发回南部重审,结局房子归你,其他息诉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谢谢关注和支持!
      在当代中国,一套房子对平民来说关系着几代人的生活。但是对于省高级法院来说是一件小案,可是这样的案子却惊动三级法院审委会一次次的讨论研究,在当事双方没有申诉、抗诉的,甚至六个月的申请再审都过期一年多了,还是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亲自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就是说是王海萍院长亲手操作启动的二次再再审程序、二次发回南部县重审......
    我曾经是那样感激省高院院长王海萍,原来的冤案有王海萍院长的亲自署名。心中那样感激审监二庭的每一位法官,他们默默的无私艰辛付出与秉公的公正的坚持。这样的感激心情包括到了省高院每一位法官,    可是现在的情况非同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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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0:11
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太成公司律师说,他们要求把邓安俊拉进来。
       其实现在提这个要求谁 ...

      从证据事实证明,不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省高院再审提审,所谓“遗漏邓安俊”的事实都是不能成立的!
     而邓安俊夫妇为什么自己不起诉?
     在这次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刚好也涉及了这个问题。在庭上我说,在我听说了邓安俊要在那个楼盘买房子,我就专门到他们家的家具卖场去找他,那时他们的家居卖场在体育路的派出所旁边,我去找他们的时候,他老婆也在旁边。谁都明白我去专门去找他们就是要告诉他们我买房子的事,希望他买房子的时候,不要伤害我。
    而在庭审宣布休庭后,他们一家都走到庭前,邓安俊一边走一边说,那天她是去找过我了的......他老婆就想抵赖,就说:你啥时候找过我们了的,还说那天我也在.....邓安俊打住了话题没往下说这件事。这些都是有录音录像庭审现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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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66.64.x 发表于 2014-9-30 08:55
合同造假,假证据。。。涉刑啊。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谢谢关注!更对您敬畏法律的观点喝彩!
        但是,就是有这样几个凭有钱有关系有老虎做保护伞的人搞乱了法律,他们哪里还会把法律放在眼里?自以为法律就是被他们随意玩弄的......
       事实上只有平民百姓、信仰法律的人才会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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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6:21
从证据事实证明,不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省高院再审提审,所谓“遗漏邓安俊”的事实 ...

       9月18日庭审,邓安俊一句不小心证实了他们要买房子的时候,我去找过他们的事实。
     在庭审上,法官核对了2011年9月16日,南充中院法官专程到南部县去警告邓安俊、太成公司查封房屋不准动的事实,上面有邓安俊的亲笔签字、也有太成公司副总的签字。那个记录上面还有太成公司当时说,关于查封的事律师早就告诉过他,还有说让邓安俊把那套房子让出来的事实,而邓安俊在那上面说,那是不可能的,他们要在国庆节开业,不然损失太大了.......法官还让我核对那个笔录了,我说我知道......
     就那份笔录,我在交材料的时候,与法官交流看法,法官说,2011年9月16日那个笔录肯定能证明邓安俊强占查封房屋是恶意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6:55
9月18日庭审,邓安俊一句不小心证实了他们要买房子的时候,我去找过他们的事实。
     在庭审上 ...

       在庭审中,法官还核对了一个事实:在原一审我胜诉后,在房管局已经办理了备注的事实。并问我有无证据,我说我没有证据,但的确是事实,我当时是拿着南部县法院一审的判决书原件,去要求备案的,操作备注的房管局工作人员是在大厅办理的,名字好像叫“刘洁”,黄东庭长知道这件事。
   (南充中院的审判长黄东庭长在办理查封的时候,还打过电话问我,已经办理过了备注,他建议可以不用再办理查封了,我和家里人商量后,还是请求办理查封保全。而关于房管局办理备注的事,我之前并没有告诉过黄东庭长,显然是他自己调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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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21:48
我再次说到他们现在递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同造假,他们原来诉讼的时候为什么一直都没有说过有预 ...

       在庭审中,法官还核对了他们说网上合同备案的事,南部县房管局完全施行网上备案是哪年的事,太成公司好像是说07年吧(这句我没听清楚,当然我也不知道是哪年开始的,那年实行的。)太成公司说,邓安俊合同在2009年11月9日签订后,三天后在网上自动就备案了。我就拿出他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中条款约定,签订后有个30天的限制,及30天后的申请备案约定,证明他们说的是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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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8:13
在庭审中,法官还核对了他们说网上合同备案的事,南部县房管局完全施行网上备案是哪年的事,太成 ...

     事实上,邓安俊合同未备案,这是有房管局出具了证明的,时间是2012年6月29日。那是在原省高院再生庭审前,原来在庭审上也是质证过的。好像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又是在房管局核实过的。
      并且太成公司在一审上诉后,在南充中院的第一次庭审上说,我当时到处告,他们备不到案。当然后来查封更备不到案了。
     在这次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太成公司对法官核对事实时,太成公司律师说,房子是一直查封的,到现在都还是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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