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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9月18日,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栽赃陷害的庭审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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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8:31
事实上,邓安俊合同未备案,这是有房管局出具了证明的,时间是2012年6月29日。那是在原省高院再生庭 ...

         我认为在庭审中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太成公司与邓安俊恶意串通、合同造假。
      在庭审中我就问太成公司:你们有证据证明你们是善意的吗?太成公司律师回答:没有证据。律师又说:你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是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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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16:21
从证据事实证明,不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省高院再审提审,所谓“遗漏邓安俊”的事实 ...

       太成公司在庭审上明确回答我,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善意的。
    连他们自己都明确回答,没有证据证明是善意的。那么,那些腐败法官竟然说发现邓安俊是善意取得的,“善意”的说法从何而来?能不让人质疑收了别人好处手软口短,利用职务便利胡说乱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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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21:10
我认为在庭审中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太成公司与邓安俊恶意串通、合同造假。
      在庭审中我就 ...

     我就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提出问题,在邓安俊这三份式买卖合同的第7页,他们是这样约定的条款:2、出卖人可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另行出售,买受人已交购房款(含购房定金)不计息,待出卖人将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扣除定金后,剩余房款再退还买受人,购房定金不予退还。并且约定得这项条款就是加了底线的。

发表于 2014-9-30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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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22:01
我就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提出问题,在邓安俊这三份式买卖合同的第7页,他们是这样约定的条款 ...

    我说这是你们自己约定的条款,你们自己很清楚,SP5号商品房约定太成公司可另行出售,也就是说SP5号房屋的完全处分权还是太成公司的,也就是说SP5号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太成公司的。那么SP5号房屋的所有权都根本不是邓安俊的,又怎么能说5号房子扩大到7号房子是邓安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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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22:15
我说这是你们自己约定的条款,你们自己很清楚,SP5号商品房约定太成公司可另行出售,也就是说SP5号 ...

     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不但就邓安俊的商品房合同第七页的条款明确约定,该合同标的房屋的完全处分全还是太成公司的。还有第15页第22条第二项的约定条款: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地上、地下停车库地上构筑物广告位X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SP5号房屋,按常理“该商品房附属的”就应当随同一并转让才是正理。“附属的”不随同一并转让也就意味着,你就是卖了该商品房,也是不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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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 08:36
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不但就邓安俊的商品房合同第七页的条款明确约定,该合同标的房屋的完全处分全 ...

       邓安俊合同第15页第22条第2项明确约定:地上、地下停车库,邓安俊是不能随便使用的。地上构筑物、邓安俊也是不能随便使用的。(我想应当包括5号房内的上三楼的楼梯吧)。     广告位、邓安俊也是不能随便使用的。
    该商品房SP5是商铺房,任何商铺房都必须有广告位,哪怕再小的商铺,门前、门上、较醒目外墙都总要有个广告位吧?何况邓安俊的家具卖场不算小把,怎能不要广告位呢?而恰恰该邓安俊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并且也是特别加了底线符号的,太成公司、邓安俊自己能不知道吗?对于我的质疑他们双方竟然在庭上都没有任何的反应。

发表于 2014-10-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们尽情玩弄法律,打了三年多的官司又一脚踢回了原位。等于读到高中眼看就上大学了,反回去又从一年级读起,打官司要命长才行啊!法官们:人生有几个三、五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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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 08:52
邓安俊合同第15页第22条第2项明确约定:地上、地下停车库,邓安俊是不能随便使用的。地上构筑物、 ...

       在庭审就要休庭结束时,我说还有个重要问题,就是邓安俊合同,他们还有个重要的约定,在16页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x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
诉。
    很显然用底横线注明了第2种方式解决。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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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1 10:21
法官们尽情玩弄法律,打了三年多的官司又一脚踢回了原位。等于读到高中眼看就上大学了,反回去又从一年级读 ...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感谢关注!
     敬请谅解我没有马上回复,我想等把庭审情况让大家有所了解,才能理解我回复的心情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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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30 22:15
我说这是你们自己约定的条款,你们自己很清楚,SP5号商品房约定太成公司可另行出售,也就是说SP5号 ...

       在2014年9月18日庭审中,合议庭法官还向太成公司质证的两张测绘图纸,一张盖有南部县永兴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的印章,时间为2010年7月1日,一张没盖章的测绘图纸,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
      而2010年7月1日测绘图纸显示本楼盘二层图纸与备案图纸完全一致,没有变更。而2011年8月30日测绘图纸显示,只有SP7号房屋有了变更,也就是说测绘变更时间是在2010年7月1日之后与2011年8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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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1 10:21
法官们尽情玩弄法律,打了三年多的官司又一脚踢回了原位。等于读到高中眼看就上大学了,反回去又从一年级读 ...

          质证核对这个测绘图纸的目的,就是证明2010年7月1日之前测绘图纸没有变更,那么二层的共8套商铺房屋,就不能认可房号的合并,邓安俊合同的SP5号房屋签订时间是2009年11月5日,离2010年7月1日相距时间已经过去了8个月。
     更有我的合同房屋备注时间是一审判决后,时间在2010年3月底,三月底既然能在房管局备注(简易备案),那就更加证明2011年3月底之前没有任何变更,房号合并之说是不能成立的。更有人民法院查封原SP7号房屋的时间是2010年7月13日,也就是说,在2010年7月13日之前房屋的并号是不能成立的,2010年7月13日之后,把查封争议的诉争房屋在测绘中变更,合法吗?政府官员王荣晖违法违规违纪把查封房屋官商勾结“动手脚”“搞鬼”,应不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发表于 2014-10-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其中的问题
发表于 2014-10-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子这样的贴子关注的人这么少啊。
:L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 11:43
质证核对这个测绘图纸的目的,就是证明2010年7月1日之前测绘图纸没有变更,那么二层的共8套商 ...

       在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太成公司说:原诉讼中的出庭作证的人证中,有我哥、还有我丈夫、还有同事、还有的是我认识的人,所以他们提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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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 15:23
在2014年9月18日的庭审,太成公司说:原诉讼中的出庭作证的人证中,有我哥、还有我丈夫、还有同事 ...

         在庭审中,太成公司说了另一个不服,在南充中院二审重审、及省高院原再审中已经认定太成公司提供的证据上的监管账户存在问题,
      这次太成公司提出了新的意见。太成公司说,是房管局把监管账户搞错了,太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监管账户才是对的。问题是房管局的,是房管局只是把监管账户中间的两个数字写错了。
      房管局一直向社会宣传、公示的监管账户为673400132000001402。
     而太成公司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上的监管账户为673400132000004102.
   问题的确只是中间的两个数字的问题。房管局宣传、公示账户尾数为1402.    太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上的监管账户的尾数为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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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健身 发表于 2014-10-1 13:11
可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其中的问题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谢谢关注!
       中央巡视组已经在9月28日结束了巡视。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四川司法腐败问题非常严重。作为平民再有理都别进法院,再有理,赢了都会再翻盘,再有理,想办法都会拖死你,平民打官司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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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锋锐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4-10-1 14:16
为啥子这样的贴子关注的人这么少啊。

          平民能看懂法律问题的、看懂庭审的确不容易。可是懂法律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人大官员、政法委官员等,他们愿意发言吗?敢发言吗?
        各级官员愿意为平民说句公道话吗?为平民说话、为公道说话,却得罪了黑恶势力,有几个当官的愿意这样做?可是帮黑恶势力办事,大家心中都明白其中将得到多少好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锋锐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4-10-1 14:16
为啥子这样的贴子关注的人这么少啊。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感谢关注和支持!
      在当今司法环境条件下,搞法律的能像您这样说句公道话的,真的太难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锋锐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4-10-1 14:16
为啥子这样的贴子关注的人这么少啊。


     2014年9月18日庭审休庭结束抗辩,合议庭法官问:你们愿意调解吗?先问的是我。
     我说,让我想想。
      太成公司副总说,不同意调解。
     邓安俊说,调解可以,赔十万可以,不然连一万定金都没有,她想要一百万,那是诈骗。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10-2 11: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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