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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9月18日,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栽赃陷害的庭审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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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9-2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8日,中华民族永远不会忘记的国耻日。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入东三省并成立“伪满洲国”。
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01767&fromuid=1412226
四川省高院通知2014年9月18日9时,又将对本案原省高院再审提审生效判决,二次再再审提审开庭。我一直说明我拒绝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和原因。
一、本案省高院二次再再审程序严重违法违规:依据《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的明确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二、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省高院的《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说再再审的原因是我不服原生效判决,是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我是胜诉方,对原省高院提审判决息诉服判、万分感激。我认为这是个别腐败官员参与的故意在背后造谣、栽赃陷害于我,故意设计的虚假诉讼。

     因此,我一直与省高院法官电话说明不参加庭审。可是,在9月17日,基层法院又传出了我“拒签收传票”的造谣、栽赃陷害的问题。“拒签收传票”又要赖在我头上怎么办?这时又联系不上法官,所以我只好连夜包车赶到成都去当庭说明,就这样被一次次、一步步的造谣、栽赃陷害,把平民的我逼迫到了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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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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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斥这些“莫须有”最重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7 00:44
有事法庭上去说,不去还以为怕了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9-27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需要出来说明原因了,很奇怪的事?
谁是谁非?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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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非1978 发表于 2014-9-27 00:01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 ...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这次庭审现场,我感觉有重要部分还是比较客观,感觉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想了解一些案件的真相,以及对邓安俊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驳斥谎言。但就这些问题庭审效果是很好的。

    但是,既然已经了解真相,省高院原判决是完全公正的!为什么要撤销原来的判决?并且还要发回重审?这样的裁定我简直无法理解、无法忍受!
   我简直完全不能理解,感觉法院怎么那么黑暗呢?正好那天庭审的时间是9月18日,9月18日的日子为什么那么不祥?因此说到9.18国耻日,的确是完全没有联系,心情的灰暗,缺乏了理智,谢谢提醒!!!:handshake:handshake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9-29 10:53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2.83.x 发表于 2014-9-27 00:44
有事法庭上去说,不去还以为怕了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这次在省高院十三审判庭,有录音录像,这将留下比笔录更真实的记载。所以让签字,我毫不犹豫的就签了名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来电 发表于 2014-9-27 01:51
法院需要出来说明原因了,很奇怪的事?
谁是谁非?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感谢电版的关注!
      首先说说庭审现场:我开始以省高院本次二次再再审依据法律法规严重违法违规,提出异议。并对本次二次再再审程序严重违法,以及我不参加庭审和审理的正当理由和原因作出说明。可是审判长还是很技巧性的强行转移话题把庭审进行下去了.......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9-29 11:14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9-29 1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2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你写的啥子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xingzixia 发表于 2014-9-29 17:22
看不懂,你写的啥子

:handshake谢谢关注!下面说到庭审要查明的事实,就看得懂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11:13
非常感谢电版的关注!
      首先说说庭审现场:我开始以省高院本次二次再再审依 ...

       庭审开始了,合议庭给当事人双方,也就是我和太成公司发了一份材料,上面的大体内容是法院已经查明没有争议的基本事实,让我们对法院已经认定的证据事实让我们核对。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非1978 发表于 2014-9-27 00:01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 ...

     关于这份材料,合议庭主要的内容是:原来诉讼中,人民法院对邓安俊合同所认定的质疑事实与太成公司进行核对:1、对于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时间与“网签编码”的质疑。
      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太成公司递交的其他两人的合同对比:别人的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与“网签编码”一致,签订时间为2009年,编码也都是2009......起头。而邓安俊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但是”网签编码“为2010......起头,并追问太成公司这些合同“条形码”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这样:人民法院质疑邓安俊合同的真实性,质疑合同造假。为什么签订时间是2009年,网签编码却是2010......起头?2010年合同版本,09年就签订,那么“条形码”怎么来的?
    质疑的是:邓安俊合同,怎么签出的竟然是“未来版本”的合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教师 发表于 2014-9-29 11:15
有结果了?什么结果?

非常感谢关注!
省高院作出裁定书,认为一审、二审、原再审遗漏当事人,
一、撤销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di277号民事判决及
    撤销南充中院2011南中法民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撤销南部县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教师 发表于 2014-9-29 11:15
有结果了?什么结果?

对于南部县(2010)南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没说撤销。而南部县法院的(2010)南民初字第186号,与省高院判决是一致的,我都是胜诉方。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18:14
关于这份材料,合议庭主要的内容是:原来诉讼中,人民法院对邓安俊合同所认定的质疑事实与太成公司 ...

      合议庭还质疑了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个问题:质疑三份式合同的问题,邓安俊一份与太成公司一份,在双方签字盖章的那一页都是出现了完全相同的问题:虽然时间都是2009年11月9日,但该页面与本合同其余页面相比,其中字体较粗,页面不整洁,板式右斜。

      这还是质疑了邓安俊合同的真实性,质疑合同造假。也就是说,从肉眼就能看出,中间很重要的一页,即双方签字盖章的那页是另外塞加进去的,也就是说质疑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很明显的PS痕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29 20:06
请央视把这个案例向全国播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20:00
合议庭还质疑了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个问题:质疑三份式合同的问题,邓安俊一份与太成公 ...

     第三点,合议庭又质疑了房管局盖章的第三份式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式与他们那两份式有着很明显的不同,房管局那份式合同,双方该签字盖章的页面,时间却是2010年4月20日,但是却没有双方任何签字盖章的痕迹。并且明显页面干净,与其他页面的字体、页面整洁度是一致的。同时质疑时间的年度都不同,却都有一致的“条形码”为什么2009年11月9日,与2010年4月20日,为什么却都是2010......开头的编码、及相同“条形码”?
     这实质就是质疑官商勾结、合同造假,一句话,合议庭从专业的角度更质疑了邓安俊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29 20:23
第三点,合议庭又质疑了房管局盖章的第三份式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式与他们那两份式有着 ...


         太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凯莱帝景】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是一份完全彻底变脸的合同。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是与我的预售合同完全一个版本。合同时间是2009年10月29日。
     我说:官司都要五年了,从没有听他们说过签过预售合同,他们也从没有拿出来过这种合同。法官就问太成公司,他们说,是的,原来是从来都没有提交过预售合同。
    法官问我:你是说这份合同不是真实的?我说,这是很明显的恶意串通的(造假合同)。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9-29 21:03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2.83.x 发表于 2014-9-27 00:44
有事法庭上去说,不去还以为怕了

     合议庭法官反复问太成公司代理律师,与邓安俊到底签过几次合同?时间确定是哪天?太成公司代理律师说:签了两次,一次是预售合同,时间是2009年10月29日,一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是2009年11月9日。
     合议庭法官又问太成公司律师,旁边的太成公司副总及代理,说的话算不算数,代不代表太成公司,太成公司律师说,算数。可以代表太成公司。法官说,那么他原来说的另一次签订时间是4月20日,是怎么回事?他们就没法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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