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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9月18日,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栽赃陷害的庭审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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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似一件民事官司,背后体现了什么?大家都懂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科大姜舒 发表于 2014-10-4 13:35
质疑三份式合同的问题,邓安俊一份与太成公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
       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份式合同:一份邓安俊手中的合同、一份太成公司手中的合同、一份房管局手中的合同。
      这三份式合同,上面签订时间不同,而且庭审中,说的时间又是不一致的:邓安俊手中的,与太成公司手中的时间是2009年11月9日。但是房管局手中的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
     原来他们说是签订了两次合同,就是这两个时间。
     这次在省高院再次庭审,太成公司又说是2009年10月29日,与2009年11月9日这两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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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科大姜舒 发表于 2014-10-4 13:35
质疑三份式合同的问题,邓安俊一份与太成公

      邓安俊的这三份式合同,除了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的几个签订的时间,这次的庭审,省高院审监二庭的法官,使用了更为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审理、鉴定了这三份式合同:
     邓安俊的一份与太成公司的一份,虽然时间上是一致的,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页,即在双方签字盖章的那一页出现了完全相同的问题:但该页面与本合同其余页面相比,其中字体较粗,页面不整洁,板式右斜
  (划横线的是省高院合议庭法官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业务素质的原话)。


发表于 2014-10-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科大姜舒 发表于 2014-10-4 13:35
质疑三份式合同的问题,邓安俊一份与太成公

       省高院审监二庭合议庭,又用严谨的科学精神,质疑了有房管局盖章的第三份式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这份式与他们那两份式有着很明显的不同:其中很重要的那页双方该签字盖章的页面,明显页面干净,与其他页面的字体、页面整洁度是一致的。但是却没有任何一方的签字盖章,只有打印的2010年4月20日的日期。其余该填写的部分都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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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4 17:04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省高院审监二庭的法官不但用专业的方法和语言,质证的三份式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的重要一页的那页的对比鉴定,更令人敬佩的是更专业、更科学的“条形码”、合同“编码代号”的科学比对、鉴定:
    邓安俊手中那份 与太成公司手中那份,签订时间是2009年11月9日,而房管局那份的时间是2010年4月20日,可是编码竟然都是2009......起头。而且都是相同的“条形码”。(非常科学的、专业的鉴定了造假合同)。
      这样严谨的细致的科学鉴定,我再过五年也搞不清楚。更提不出来这样的质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4 17:04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邓安俊《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表面看似乎是格式文本合同。但是其中他们之间又特别约定的一些奇特的条款,如果说成是格式合同,似乎很不当。特别又是有房管局工作人员参与那份所谓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又有那些格外特别约定的条款,我认为肯定就算不得格式合同。所以只能暂时说是三份式“邓安俊合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4 17:04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在邓安俊这三份式买卖合同的第7页,他们是这样约定的条款:2、出卖人可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另行出售,买受人已交购房款(含购房定金)不计息,待出卖人将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扣除定金后,剩余房款再退还买受人,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并且约定得这项条款是特别加了底划线的。谁会愿意把已买受的商品房约定成完全处分权是出卖方的?有这样的特别约定,我认为绝算不得“格式合同文本”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4 17:04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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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式邓安俊合同,不但第七页的条款明确约定,该合同标的房屋的完全处分全还是太成公司的。还有第15页第22条第二项的约定条款: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地上、地下停车库地上构筑物广告位X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按常理“该商品房附属的”就应当随同一并转让才是正理。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一并转让也就意味着就是买了该商品房,也不能正常使用,谁会签订这样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我认为这算不得“格式合同文本”。
     有这样奇怪特别的约定,只有他们才会签订,我在庭审质证这些条款的时候,说到这是你们自己约定。而他们竟然都是那么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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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4 17:04
什么叫式合同?应当是格式合同样哈?


       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件小事, 在正常状况下,人们都有从众心里,即签订格式合同一般都是不会出问题的。谁会故意搞出假合同?从邓安俊合同来看,他们自己搞出的PS合同,签字盖章的那页竟然是塞加进去的,这个他们自己能不明白吗?写的是2009年的日期,却搞出一个编码为2010年的未来年份的编码,他们自己能不明白吗?自己说签订了邓安俊合同两次,一次写个日期是2009年11月9日,一次打印个日期是2010年4月20日。
      自己所说,签订的年份、日期都完全不同,签订的次数也不同。合同的编码却搞出完全相同,更奇的是竟然连“条形识别码”都搞出了完全相同的。
     忽悠我一个平民,让那些腐败法官用来胡说八道,这些都还真有用。可是在省高院高水平的、高业务素质的合议庭法官那里,就那么好糊弄吗?这次审监二庭的合议庭法官,把他们的结论意见,用严谨、科学、专业的比对、鉴定、质证核对,不是原形毕露了吗?
     他们自己仿造的“格式合同文本”,能叫做格式合同吗?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10-5 09:02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3 17:06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handshake:handshake这句诗太贴切了!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还是翻来覆去受到折磨。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就像让手无寸铁平民去用性命去拼搏一场场可怕的战役,平民打官司太难了!

发表于 2014-10-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蜀道难
作者: 李白
 
噫吁戏,危乎高哉!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蚕丛及鱼凫,开国何茫然。
尔来四万八千岁,不与秦塞通人烟。
西当太白有鸟道,可以横绝峨眉巅。
地崩山摧壮士死,然后天梯石栈相钩连。
上有六龙回日之高标,下有冲波逆折之回川。
黄鹤之飞尚不得过,猿猱欲度愁攀援。
青泥何盘盘,百步九折萦岩峦。
扪参历井仰胁息,以手抚膺坐长叹。
问君西游何时还,畏途躔岩不可攀。
但见悲鸟号古木,雄飞雌从绕林间。
又闻子规啼夜月,愁空山,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使人听此凋朱颜。
连峰去天不盈尺,枯松倒挂倚绝壁。
飞湍瀑流争喧虺,砰崖转石万壑雷。
其险也如此,嗟尔远道之人胡为乎哉!
剑阁峥嵘而崔嵬,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所守或匪亲,化为狼与豺。
朝避猛虎,夕避长蛇,磨牙吮血,杀人如麻。
锦城虽云乐,不如早还家。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侧身西望长咨嗟。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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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在四川走司法之路更难,追求公平正义比登天还要难。:dizzy::dizzy:

发表于 2014-10-6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5 21:53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在四川走司法之路更难,追求公平正义比登天还要难。

"朝避猛虎,夕避长蛇,磨牙吮血,杀人如麻。
锦城虽云乐,不如早还家。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侧身西望长咨嗟。"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
谢谢顶贴!能让更多的人看到四川的法院是怎样“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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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003.jpg 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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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的省高院(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中,大家明确知道:
       第一:本案的原省高院再审判决(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早已过了法定时效。
       从2014年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5月28日,距离(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是2012年11月,时间相距1年六个月了。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明确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时间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早已过了法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了,都是不应当受理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6 10:15
从上面的省高院(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中,大家明确知道:
       第一:本案的原省高院 ...

       第二,本案是已经省高院再审提审的生效判决,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应当向再审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是本案当事双方未申诉、抗诉,更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启动二次再审的原因是王海萍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本院再审提审判决确有错误,本案应当进行再审。而且启动二次再审适用的法律条款也是适用的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6 10:50
第二,本案是已经省高院再审提审的生效判决,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应当向再审判决的上一级法院 ...

       (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说是王海萍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再审”。而启动了本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次再再审程序.......
      因此,我不得不找到王海萍院长了解,“原判决确有错误”的错误之处在哪里?
       也很想找王海萍院长了解,“本案应当进行再审”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证据事实的依据是什么?程序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什么?
      可是,凭我这小小小的平民百姓,怎能够见到王海萍院长呢?万般无奈的我,只能在网上表达我的冤屈、表达我的不解,让能够见到王院长的人转达我的不服,希望王院长能够以理服人的说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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