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省高院(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中,大家明确知道:
第一:本案的原省高院再审判决(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早已过了法定时效。
从2014年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5月28日,距离(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是2012年11月,时间相距1年六个月了。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明确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时间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早已过了法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了,都是不应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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