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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9月18日,省高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栽赃陷害的庭审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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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的《意见》,把司法腐败中的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这无疑是剑指司法部门的权力腐败,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社会就会失去公正和公平的底线,更遑论惩恶扬善。"
   



:victory::victory: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为主题,已经发出的严惩内部腐败的最强音。: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4-10-8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是"六、五"普法,快30年了,结果怎么样?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8 20:19
现在已经是"六、五"普法,快30年了,结果怎么样?

六五普法编辑      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每五年为一个制定周期。2011年,是实施“[1][url=] [/url]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普治并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10-8 20:19
现在已经是"六、五"普法,快30年了,结果怎么样?


六五普法主要任务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六五普法简单地说:是管理、教育老百姓学法、守法、用法.......司法部门的权力腐败走到今天,腐败的程度触目惊心,应当说六五普法的“功劳”不小。

      司法部门的权利腐败触目惊心、登峰造极,却在大搞什么管理、教育老百姓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是学法、懂法,能保护的了自己应当拥有的正当权利吗?管得了法院的干警、法官徇私枉法的判案、执法吗?
     就是你们搞法律的,在天天学法律、天天用法律,当法院的干警、法官徇私枉法的判案、执法的时候,有丝毫影响力吗?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10-9 10: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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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8 19:12
"最高法的《意见》,把司法腐败中的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这无疑是剑指司 ...

      本案,不是法院系统腐败官员充当“诉讼掮客”,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凭什么发现?不是王海萍院长的权利腐败、省高院审委会凭什么去讨论?而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申诉、未抗诉,未申请再审,并且早已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不是法院系统的腐败官员充当“诉讼掮客”,本案可能启动违法违规的“同一法院同一案件的二次再再审”吗?
     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恶意串通、合同造假的虚假诉讼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法院系统内参与过本案的任何一个法官、干警,哪个不清楚?哪个不明白?
    但是明知道邓安俊合同是造假合同、明知道“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明知道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再审违法违规,明知道法法院的司法程序里根本就没得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再审这个程序,但是凭着王海萍的院长权利、凭着审委会的高级司法权利,四川法院系统里,什么腐败的事都敢做!什么样的虚假诉讼都敢干!
     平民百姓学法、懂法有用吗?不学法不懂法也许心情也好些,学法懂法更难过!亲身体验了当今司法腐败、感知当今法院系统的祸国殃民更悲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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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6 17:44
作为弱势平民,我胜诉经历曲折艰难。在诉讼中, 经历三年多、三级法院反反复复、六次公开开庭庭审审 ...

          本案,邓安俊夫妇明知我先已经购买,并且本案的诉争房屋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注”、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更是在人民法院当面一次次警告的情形下,还是抢占、强占、侵占。
     而比较那些腐败官员职务侵占、利用职务贪污、行贿受贿的职务犯罪,这些腐败官员违法犯罪,在性质上应当算是“小偷”。
     而邓安俊夫妇在这些腐败官员的保护伞下,公开抢占、强占、侵占,应当相当于的性质更为恶劣的公开“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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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0 08:24
本案,邓安俊夫妇明知我先已经购买,并且本案的诉争房屋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注”、已经被人民法 ...

     对于有钱有势的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恶意串通、合同造假的行为事实清楚,哪一个参与过本案的干警、法官不明白、不清楚?不是那些腐败法官的官商勾结,本案有那么艰难曲折吗?
    本案早在2012年11月就得到省高院再审提审的终审判决,本案双方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未申诉抗诉、未申请再审,从法律上来讲,双方已息诉服判,而本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早已成为终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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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8 19:12
"最高法的《意见》,把司法腐败中的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这无疑是剑指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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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0 08: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 ...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就人民法院再审规范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3-12-22 08:36:08

        200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学习,深入推进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民事再审工作中正确适用《规定》,进一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此,记者就《通知》的出台及其作用等,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2003年11月13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发布后,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能请你谈谈有关发布《通知》的一些背景情况吗?
        答:《规定》自2002年7月31日执行以来,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再审工作,改善再审诉讼秩序,提高审理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发布《通知》主要是继续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肖扬院长多次指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提高一、二审裁判质量,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多次倡导:要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不能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对此,《规定》确定了在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对《规定》的理解发生歧义,甚至有的理解可以再审多次,这就对我们正确适用《规定》提出要求,否则就会产生混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发布正确适用《规定》的《通知》。这就是发布《通知》的目的。

        问:《规定》确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的要求,有何区别?
        答:原则上是一致的。《通知》在坚持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精神的基础上,将该原则予以进一步的明确。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如果以这一认识来理解《规定》,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即同一案件本院可以决定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一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再审一次。由此当事人就可以以不同渠道反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反复再审。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也就不可避免。对《规定》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不是我院审判委员会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也不符合解决无限再审的审监改革宗旨。所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问:一般只能再审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并不是绝对的再审一次。
        答:一般只能再审一次,也就是原则上只能再审一次。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既包括人民法院对本院的生效裁判只能再审一次,也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审一次、指令再审一次。一句话,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通知》之所以规定为“一般”,主要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虽然该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进行过再审,但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指令再审等情形。

        问:《通知》对于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原则的进一步明确,确实有利于再审立案的正确适用。但是,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会不会限制或者架空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职能呢?
        答:不会的。这个原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并不是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如果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并不影响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指令再审的职权。《通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过该案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两种情形。这实际上是让上级人民法院用足指令再审的职权。当然指令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也要严格把握,不能滥用。
        问: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对于改变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确实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会不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案件质量、效率受到影响。

        答:不必担心。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全部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发布《规定》和《通知》的前提,更是深入推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不仅不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反而能够促进负责再审的人民法院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合法、及时地把再审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精品”。如果办成“次品”,上级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提高审级进行监督或者由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实行相互监督的途径及时补救。

        问:如果有的再审案件在《通知》发布之前又被再审过该案的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了再审裁定书的,应当怎么办?

        答:实践中确有你说的这种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将该案审结。如果没有作出再审裁定书的,则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

        问:还有一个问题。从再审立案和再审的实际情况来看,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刑事裁判,也存在着无限申诉或再审的情况,那么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和刑事案件呢?

        答:不错。在再审立案的实践中,无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因此,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申诉案件,在解决该问题上都是我们审判监督改革的内容,这个方针是一以贯之的,是不会改变的。但本着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和先易后难进行改革的原则与方法,先对民事再审案件予以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的精神与原则,并不是只适用于民事再审案件,《通知》同时明确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也应当参照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执行。
        对于刑事申诉、再审案件,也应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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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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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0 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的明确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这两部法律都学习、贯彻、执行十几年了,这些法官干警能不懂法吗?本案知法犯法的进行同一法院同一案件的二次再再审,为什么相关部门没有人监督?
     法律明令禁止的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再审的程序,为什么能够启动?不是本案法院内部系统的干警官商勾结,充当“诉讼掮客”,能有这样的司法腐败乱像吗?
     更过分的是,那些法院系统官商勾结的腐败分子、诉讼掮客,竟然是在十八大后的疯狂的顶风作案呀!纪委、政法委、检察院、人大,你们扪心自问,你们提醒、监督过这些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吗?不作为、睁只眼闭只眼,不就等于包庇、纵容他们违法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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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
        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申诉、未抗诉,更未申请再审,并且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间早就过了期限,说明当事人早已息诉服判。
      本案公开的腐败法官官商勾结为什么没有监督部门的监督?为什么权力腐败公开在背后承诺不执行省高院判决,无人查处?

    不是那些腐败官员官商勾结充当诉讼掮客,能可能有王海萍院长的所谓发现?怎会有院长王海萍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怎会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二次再再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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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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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9 11:29
本案,不是法院系统腐败官员充当“诉讼掮客”,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凭什么发现?不是王海萍院长的权利 ...

     本案中的那些腐败法官,明明清楚的知道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恶意串通、合同造假,竟然那么不遗余力的充当诉讼掮客。
    竟然用邓安俊假合同,到处找关系、天天给省高院施加压力、天天到处乱闹,天天在省高院上访说没有把邓安俊加进来程序违法,这些疯狂、公开为邓安俊夫妇、太成公司充当诉讼掮客的腐败到底有无人管?:@
   本案中那些充当诉讼掮客的腐败法官、腐败干警,公开到处跑关系、走后门,现在终于搞定了违法违规的同院同案的二次再再审启动,为什么就无相关部门监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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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非1978 发表于 2014-9-27 00:01
当庭驳斥那些谎言也是应该的啊---------另外这和918,伪满洲国不扯不搭,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的在法庭上驳 ...

巡视组首轮查471件“一把手”案震撼了啥?
今天上午,中纪委官网开专栏先期公布了海南、天津、科技部、宁夏、中粮集团、复旦大学、山东“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整改情况”。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已明确由中央巡视组移交信访材料及线索超过5000件,海南、天津、山东三省份查“一把手”案471件,有地方明确“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2014,10,10“南海网(海口)”《中纪委今年首轮巡视在3个省份查“一把手”案471件》]
今年首轮巡视、仅三个省份、查“一把手”案471件,当这样的排列组合摆在面前时,多少人在为之心惊肉跳?而我的视点却在以下的四个字:震撼了啥?
“一把手”已成重灾区,是秃子头上摆着的虱。无独有偶,在今天的网上,有一篇来自“北京晨报”的《中央第一轮巡视整改情况公布:一把手成重灾区》,即是对三省份查“一把手”案471件内容的重点剖析。由此可见,“一把手”的腐败现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471件查案的几乎同时公布,不让公众感受到了极大的震撼?
巡视组挑硬的“捏”,正让一个多年的定律作古。一直说“一把手”最难监督,所以才有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老大难。但仅仅一轮巡视,仅仅三个省,一下子就有了“一把手”案471件被查,不说明了中纪委、巡视组的硬气?不说明他们就是挑硬的“捏”?不说明只要动真格,不管是谁搞腐败,照样逃脱不了覆灾的命运?由此,许许多多“一把手”不一个个被震着了?
“枪口”对准“一把手”可见“醉翁之意不在酒”。只要有人敢贪,不管谁当了“一把手”,中纪委、巡视组决不放过,此次公布已经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就这样,从现在开始,那些“一把手”还敢为所欲为?由此,不说明反腐败只是一个手段,其真正目的不正是落在了“一把手”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从此之后,他们不得提着心走路?不得看清了路迈步?如果“一把手”个个风正气清,他们不成了理直气壮反腐的“生力军”?自己“屁股”不湿,所怕何来?其属下的官员,还敢“老方一帖”?“纲举目张”的道理,不正在于此?
中央巡视组如此作为,各级地方纪委还敢掉以轻心?这不说明,各级地方纪委也被震着了?那么多“一把手”到现在才被查,三省份的地方纪委当初干吗去了?他们就不应该为此担责?就不该查查个中原因是啥?从此之后,他们还敢放着腐败现象不查?还敢放着贪官当聋子瞎子?如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全动起来,那些心术不正、贪得无厌的“一把手”,还有“太平日子”好过?
说明啥?我们不一直在强调以法治国、制度反腐?不一直的正在为此而不懈努力?但法律得靠谁来实施,制度得靠谁来坚持?不仍然得靠人?几百个文件为什么管不住“一张嘴”?我们在这方面的文件少了?扼制腐败,我们不有党章?不已经有一系列文件?于司法腐败、于三公消费、于查“小金库”、于反“四风”、于八项规定等,不管是远的还是近的,我们不一直有强硬的“制度”?即便如“通奸”之类,不明显为党纪国法不允?于其中,“一把手”的腐败不止,不正是“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罪魁祸首?不正是乱象一片的始作俑者?
震撼了啥?“一把手”竟成这样,反腐败还能决战决胜?党风廉政建设还有希望?既然这样,我们还能对“一把手”们掉以轻心?
中央巡视组,好样的!中纪委,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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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3 21:13
虽然从肉眼就能看出PS痕迹,可是,一二审法院的审委会怎么就故意看不见?还在乱闹?本案如果没有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只能发回一次重审。也就是原审已经重审判决后,二审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10-12 16: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10-12 16:09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0 08:40
对于有钱有势的邓安俊夫妇与太成公司,恶意串通、合同造假的行为事实清楚,哪一个参与过本案的干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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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来电 发表于 2014-9-27 01:51
法院需要出来说明原因了,很奇怪的事?
谁是谁非?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明确规定: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2 16:5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 ...

       一、本案省高院启动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再审,依据简称《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的明确规定,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二、本案,原本在2010年南充中院已经发回过南部县法院重审一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当事人上诉的,明令禁止“再次发回重审”。本案被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三、依据《规定》这部法律的明确规定:同一案件只能发回一次的明确规定。本案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不但本案启动二次再再审程序严重违法违规,而且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以及法律明令禁止同一案件二次发回重审,为什么省高院要二次发回重审?
    难道中国的法律是光管理、教育贫民老百姓“守法”,而人民法院的干警、法官不需要“守法”吗?
    难道中国法律还有特别规定:有钱有关系的太成公司、邓安俊夫妇就不用“守法”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0-13 10:04
一、本案省高院启动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再审,依据简称《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的明确规 ...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为什么省高院专门带头违法违规二次再再审?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为什么省高院会把本案再次发回重审重判?
    程序都失去公正,何谈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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