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我这该赢的案子却输了?!
——“北大学子”之父状告其子“中学母校”人事争议案的回顾和质疑
2004年9月29日,我诉成都航天中学已近一年的人事争议案终于一审下判并已十年了!
我曾是O六二高级中学(我娃真正的中学母校)第一、二届高中毕业班教师(兼班主任),并因考绩优异而获得航天部“三抓任务·三等功”和“四川省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特别奖。但之后每教至高三、甚至毕业考试后(离高考不足一月),却不准我再教了。
1996年9月,我娃考上北京的大学了,我本该接教高二却下教初一了;初一的学生常常来办公室迎接我、在教室里鼓掌欢迎我去上课,不到半年我却弄去政教处打杂了。
2001年8月,我再次、只是要求恢复专业教学工作时,却被要求离岗退养。因本单位有文件规定“教学岗位人员”不能退养、国务院有文件规定老职工“要聘用到···退休”,加之叫签的《离岗退养协议书》很多霸王条款不能协商,我多次拒绝了签字。但是,竟然被强行离岗退养。无奈,我被迫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如此简单一案,初一的学生(实为小学生;已上法治课)都说学校(校长)明显违规,而执法者却是怎么执法的呢?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竟然无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明文规定而裁决:不予受理。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居然驳回我恢复工作(或曰:报国)的诉讼请求。违规办案:在收到我起诉状四个半月后才予立案(依规“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不予受理“>); 庭审终结后迟迟不判,而等我娃一案一天之内开庭就宣判之后才判(依规”应当及时判决“); 庭审中校方的主要证据不经质证却予采信,我的主要证据既不质证也不采信(依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校方答辩状的关键词多次加以改动,把我对校方主张的反驳意见说成是我的主张并责我未尽举证之责(依规已为”枉法裁判行为“); 判决书宣称”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实际上却是全部、明显、可笑地违反了该条规定······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其办案和判决,仅我后向四川高院《再审申请书》的五条理由(即全有《民事诉讼法》五种再审”情形“)就可见其错误、荒唐······
上述三级执法机关,竟然如此有法不依、违法执法,为什么???!!!
为啥我这该赢的案子却输了?!
“北大学子”之父 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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