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成都)
如果你是有车一族,当你在城市道路旁停车时,常常会遇到有人跑过来向你收取停车费。当你在交纳此类停车费时,可曾知道到底是谁向你收取了停车费,这些停车费最终又进入了何人的腰包?可曾怀疑过此种收费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本人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一直对此种收费的合法性颇有些怀疑。今仔细翻查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后,本人得出似乎有些骇人听闻的结论:占道停车收费的合法大有问题。个中理由,且听我慢慢道来。
经查,关于停车场建设和收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颁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但该部门规章没有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作出规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规定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据本人翻查中央及四川省定价目录,停车场收费不在定价目录内。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颁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并没有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作出规定。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三十三日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但没有赋予政府有关部门收费的权力。5、成都市人民政府2006年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行政规章第七条规定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但该规定本身的合法性尚存疑问(停车场收费不在中央及四川省定价目录内)。
从上述分析可知,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具体可援引的法律依据实际只有合法性尚存疑问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停车场收费属经营行为,停车场收费主体为经营者,停车费包括了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备设施购置费和维修费、停车场水电费等。而事实上,临时占道停车场是公共道路,不是某个人或单位投资修建的,不需要购置设备设施和维修,也不耗费水电。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收费主体通常是派出所、街道办、交管部门。这些政府部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显然不是经营者。那么,这些政府部门凭什么可以在属于全体人民、全体纳税人的资源——城市道路上进行经营活动? 这些停车费是如何使用的,最终流入了何人的腰包?这种一本万利的经营行为为什么不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共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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