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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这种现象能不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吗? 请主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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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这把保护伞能遮住丑吗?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在2008年8月广西高院提审庭上,就是南宁市中医院给患者何军的“复函”,却一下打破了十多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僵局”(附件9)。当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苏明伦(医院干部)接过患者交给的“复函”复印件后,就与在旁听席上的黎向锋(指令再审委托代理人,在医院大厅广告牌上最拿手的是骨科,案发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副院长)商讨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潘耀杰法官就说,这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又盖有公章,怎么又不承认了呢?医院委托代理人接过“复函”原件后,这时医院方缩头缩颈,没有昔日的霸气了,只是一个一个哀求声。审判长蒙宏庆提出,三天内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赔偿金额减少一点。可是广西高院的潘耀杰法官在提审庭后对家属说,这是领导决定“维持原判”。如果是这类“领导”(欧绍轩是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的话,能做到公正司法吗?如果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一百八十度转弯,另外,哪有拔起萝卜不带泥的事儿?法院这把保护伞能遮住丑吗?最终,南宁市中医院在案发十多年后以20万元“补偿款”给患者何军买了教训,“四肢长骨拍片,必须照临近关节”(附件17)。难道法院不该买“教训”吗?

    这个期间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发表了《关于严肃查处安徽高院陈子菁再审案搞“阴阳两本帐调解”对抗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蒙骗舆论和社会的建议》。
    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案,经过一审、二审、复查、最高检抗诉、再审及申请执行,历时10年,走完了中国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被人称为“具有里程碑性的典型案例”。10年之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99人次对此案进行监督,批评法院判决故意偏袒被告,要求依法再审,还受害人以公正。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主与法制社等新闻媒体长期跟踪报道,进行舆论监督。众多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律师对本案判决及复查结论提出质疑,要求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或者异地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判,维护法律尊严。
    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民抗〔2006〕3号)。抗诉书长达40多页,列举了大量直接证据,证明安徽省立医院故意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人们有理由期待,安徽高院将正确对待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监督,正确对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通过再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公正判决,还受害人以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但出人意料的是,安徽省高院竟然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不顾,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在稻香楼宾馆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省法院副院长李献敏与被告医院院长五次会谈商定的“前提是无过错补偿”、“形式是和解”的调子。在2006年9月20日开庭再审中,法庭对抗诉书所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闭口不谈,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扬言“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生父)和诉讼代理人(祖母)排除在外,采用威逼利诱手段,迫使非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受害人生母签字,接受法院精心设计的“阴阳两本帐调解”。
    所谓“阴阳两本帐调解”,即本案再审法院同时签署了两份调解协议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公开的,由当事人双方收执,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不公开的,不发给当事人,由法院保管,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要求当事人(实则指受害人)保密,不得向外披露。
    2006年12月27日,省法院向交通银行转40万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 陈子菁”、“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用途 调解款”。按照银行转帐的规则,银行须根据生效调解书才能转帐。省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交给银行一纸所谓“情况说明”:“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鉴于该案调解结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请向陈子菁办理肆拾万元的转款手续。”
    明明支付赔偿金60万元,却在公开的调解书中只写20万,并加上“一次性了结此案”语句,而将另外支付40万元赔偿金的真相隐瞒起来,意图何在?2004年安徽省法院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中,就已明确表示要给受害人30万元补偿。2006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赔偿金倒成了20万元。以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错误,10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对本案的监督错误。
    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宪法法律至上”的今天,在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从严惩处司法腐败的今天,安徽省高级法院竟敢顶风作案,藐视法律,玩弄法律,任意嘲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搞“阴阳两本帐调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历史上开了一个恶例!
    特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处安徽高院参与策划、炮制“阴阳两本帐调解”的法官,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法官资格,开除其公职!绝不姑息,以警效尤!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挽救人民法院的威信!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1年11月14日 江必新在广西、江西、山西三省区带案下访时强调,其中,江必新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法院网站: 2012-03-31 17:39:00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12]40号,《通知》其中重申“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2013年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其中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但法院没有依法纠错。
    2012年2月16日下午3点,历经一年多后仍由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法院)陈法官一行3人再次到何军父母家中询问对高级法院30号判决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第12条中规定“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的规定。但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当接到广西高院2008年11月12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后(附件15),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不是“申诉”。 最高法《通知 》全文:“何军:你为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附件16)。既然最高法“通知书”不承认我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那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法院)充当司法调解第三方就是违反将调解和判决置于同一诉讼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从最高法《通知书》的发文时间到家属签收时间相隔一年之久,实属罕见(附件16)。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法院)陈法官一行3人期间曾到过患者何军家里,我们当时在北京,得到该信息后,我们与陈法官通了话,并把有关材料寄给陈法官。我老俩口在北京足足等了三个年头,2011年4月最高法在最后一次接谈中,接谈员对我们提到的问题,当时就本案问题,接谈员曾两次与承办人员长时间交谈,最后说,《通知书》马上给你寄去,我问接谈员,是什么内容,你回到家时就可以收到,还问我要了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当我知道《通知书》内容,我们能会离开北京吗?简直是愚弄百姓,只能说明广西三级法院仍坚持执法错误,怎能说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只能说明司法不公背后有腐败。从这一《谈话笔录》不难看出,一审法院的法官对家属提出的,患者何军由于南宁市中医院漏诊,致使右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南宁市中医院在复函中也承认了的,不是广西高院判决书说的“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医院医疗过错”。既然被漏诊了还有什么临床可谈,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纯属是虚构事实。出现漏诊不属医院医疗过错,那么,属于谁之过。甚至判决书说,虚构患者何军向《广西医鉴会》申请鉴定(附件10、11),还说患者何军99年1月27日自动出院进行陷害(附件8),法院你怎能虚构事实为南宁市中医院逃避责任?由于法官难以认同,提出要患者何军的手机号码,法官们就回避家属、委托代理人(何军父亲)、监护人(何军爱人),而到何军住处单独找何军谈,何军不得不临时请律师,这就是《谈话笔录》出现的“在场人”,致使患者何军又付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没有法官许愿的话,患者何军敢于付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吗?仅仅2012年3月16—22日几天时间,就将十几年的矛盾“化解”了,这只不过是法院以息事宁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在当事人中,是变形、扭曲了的,其内容、结果都是违反宪法的。《谈话笔录》中这么提到:“今天我们来是根据你原来提出的20万元的补偿方案,我们经过做南宁市中医院的工作,南宁市中医院同意支付20万元的补偿款”。我们认为,要无过错的南宁市中医院去给钱,无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说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何艰难,法院采取司法部门保护主义,设置陷阱,说什么你何军是成年人,你拿了钱,这个案就算是完了。法官们也到患者何军单位要求签字,但何军单位领导说,何军的父亲不是我们单位的人而被拒绝。20万元这么大的一笔“补偿款”却没有署名法院名称和谈话人职务,你有办案的资格吗?谈话笔录用纸很不规范严肃,并者谈话笔录中说:“并出具收到20万元的支票给我们”(附件17),这不是一个大笑话吗?说明审查时极其不慎重,他们设置的只有是,你何军拿了钱,这个案就算完了,以此掩盖延续十多年的枉法裁判。法院设置的方案多么完善?难道法院在本案中的执法错误能逃避责任吗?当调解确实有错误时该怎么办,法院比我们百姓更清楚。

    说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2000年11月29日(2000)兴民初字549号民事裁定书说(附件14),“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南宁市中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不服南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7月5日作出的何军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故无法审理此案,因此,中止本案的审理”。这不就是告诉南宁市中医院你放心好了,而去充当保护伞。一审法院下达了开庭传票(附件13),开庭是一件很严肃和有关法院权威问题,但法院事前不通知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届时却突然宣布“中止本案的审理”,此时只是口头宣布,还没有见到文字。我们认为违反最高法给广西的“复函”和“63号”文(附件1-3),这两个文件均作为广西卫生厅编印的《广西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手册的附件。《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第325页,第二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其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说(附件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判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受理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3.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爭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最高法63号文);4.199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这是给广西的复函 ,按“最高法63文”规定精神受理,说明“63号文”还是适用的)。最高法给广西的“复函”还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附件。2008年5月14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付微,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发表的论文中提到“首先,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的诉讼无需鉴定,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件的规定”。2012年2月16日下午3点,历经一年多后仍由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法院)陈法官一行3人再次到何军父母家中询问对高级法院30号判决书的意见时表态说过最高法的“63号文”还是适用的,说明本案有法可依法院是清楚的。
在造假证据面前不主持公正(附件6、7)。广西南宁市中医院在再审答辩状中说,因治疗得当,何军右股骨颈骨折治疗结果已达到治愈标准,对位满意,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对照漏诊半年之久照的骨盆平片,右股骨颈短缩没有了,广西劳动鉴定致残为六级(附件18),患者何军持有肢体二级残疾人证(附件19),哪有什么对位满意,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纯属造假。可是,法院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骨折临床愈合”。既然认定出现漏诊,还有什么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可言呢?但最后(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我们认为此案患者何军已向法院起诉并立了案,没有法院委托,广西卫生厅仍受理南宁市中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我们两次把卫生厅的电话记录及信函向卫生部信访接待室反映,接待室人员说:不论现在或过去,规定都很明确的,只要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卫生部门就不得介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未检验患者,连面都没有见过竟敢于作出“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造假鉴定结论(附件14),这只不过是南宁市中医院造假的翻版,请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 。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4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18971642958(武汉)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1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 号

                                                邮 ? 编: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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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份

1、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

2、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包含的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给广西的“复函”

4、《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一书第325页第2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5、法律适用(三)

6、患者何军骨盆平片

7、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8、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9、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0、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

11、广西卫生厅给何军的信函

12、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1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1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5、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

16、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

17、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谈话笔录

18、广西劳动鉴定致残为六级

19、患者何军持有肢体二级残疾人证

20、广西骨伤医院门诊病历封面

21、广西骨伤医院门诊病历 照片复查

截图:最高法 法(行)函〔1989〕63号.jpg

截图:最高法 法(行)函〔1989〕63号包含的内容.jpg
截图:最高法〔1990〕民他字第15号.jpg
截图: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jpg
截图:法律适用-(三)《通则》和司法解释.jpg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1999.1.27.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给何军的信函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3.14.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000.11.29.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11.29.jpg
截图: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提字第30号7页 2008.11.12.jpg
截图:最高法立案一庭通知书 2010.5.30.jpg
截图:谈话笔录(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3.22.jpg
截图:广西劳动鉴定致残陆级2000.9.20.jpg
截图:何军肢体二级残疾人证 2002.5.22.jpg
截图:封面-广西骨伤医院.jpg
截图:照片复查-广西骨伤医院 2000.3.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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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发表《 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能说是法院主持公平正义了吗? 》后, 接二连三在网上盗用我的昵称老军_hi、头像发回复,使用威胁恐吓语言进行攻击,甚至在网上盗用我注册的昵称、头像制作视频进行蓄意的侮辱,这不是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的一种表现吗?

上传图片有:
截图:我需要---“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2014.10.13.jpg

截图:严肃点---“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 2014.10.13”.jpg
截图:我代表月亮消灭楼主“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 ”2014.10.13.jpg
截图:---火化了你“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2014.10.13.jpg
截图:---压力太大了“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2014.10.13.jpg
截图:所有人---“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  2014.10.13.jpg
截图:反正我是接受不了---“在盗用一文的上传图片”2014.10.1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6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是,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而且使民众,尤其合法权益受其侵害的当事人对司去法公正丧失信心。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说,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
上传图片有: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1999.1.27.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发表于 2014-10-2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楼主看到我的回复的时候,或许我已经 离开了这个帖子!不要伤心,不要难过! 我只是挽尊党的一员,这个世界还有太多 的0回复帖、需要哥去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亿元贪官”贪腐细节惊呆纪委官员,像听故事。马超群被带走后,秦皇岛市纪委多次找到北戴河供水总公司的中层干部谈话。几次谈话会后,纪委官员感叹说:“就像听故事一样,没听过这样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高院出台错案问责办法 法官办错案将被追责。中新网南宁2014年6月11日电  (李想 林浩)《广西法院错案问责办法(试行)》11日对社会公布,该《办法》规定,法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错案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广西高级法院纪检组长罗诗汉介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等行为,或出现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三个月以上、违规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等情况的,都将被认定为办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2-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岐山:有纪检干部年届退休只想着平稳着陆  时间:2015-01-30 07:10:00作者: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其中谈到,在反腐方面,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当前,“四风”面上有所好转,但仍要防止反弹现象出现,需突出纪律审查重点,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目标,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
  反腐成效
  查处周永康深得民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12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全面深化涉诉信访改革,努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推动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实现新发展。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促进信访法治化。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本意是公平正义,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
  
  上传图片有:

中国网(截“信仰”全文):《消费曝光台》2015.2.21.jpg

人民网(截“信仰”全文):《强国论坛》2015.2.2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南宁201537日电  广西"三狂厅长"会场被带走 参会人员:生动的教育
   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纪委“打虎”不停歇。其中称值得注意的是,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还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施锦东。这一被称为“清理门户”的举动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与中央纪委查处魏健、曹立新等“自家人”一样,这一举动被理解为广西整治“灯下黑”的重大举措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固然可恶,行贿也不完全无辜,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犯罪严重侵蚀党政干部队伍,影响、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必须坚决打击、严厉处罚。然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处罚明确,但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不够。今年“两高”打击行贿犯罪的行动表明:莫行贿,行贿也要被捉!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一厅官受贿3000:8套房 家藏800万现金
2015-03-19 12:03:01 来源:?新华网
    廖小波不抽烟,不贪杯。他敛下的受贿巨款,除买下了八套住宅外,有的存进了银行,有的则堆放在家中。搜查他家时,一扎扎现金、数百万元的各种购物卡,办案人员惊呼不可思议。

 楼主| 发表于 2015-3-29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群众网络举报已占一半 署名举报大幅提升
2015-03-24 14:52:17
来源: 人民日报
其中说:中央纪委信访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十八大以来,举报量持续增多,受到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的鼓舞,署名举报比例大幅提升。“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不断增强。”(记者 姜洁)

 楼主| 发表于 2015-4-1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网>  时政>  滚动新闻 专家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
2014120814: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专家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
  中新网128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马怀德的评论文章《追责的红线不容逾越》。文章指出,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
  文章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痼疾。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依赖控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票的特别优势,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排除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地方保护,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这项制度,必须明确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记录的形式,通报的范围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5-4-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岐山选择红旗渠的真实意义
 至今年45日,红旗渠总干渠通水已满50周年。在此前夕,327日至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赴河南调研,专程来到红旗渠纪念馆,参观青年洞,并表示红旗渠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的缩影。(201542日《人民网》
  其中谈到,在战争年代,人民群众为什么拥护共产党,就是因为共产党人替人民群众着想,与人民群众同甘苦,共产党人的努力奋斗,就是要改变国家的面貌,让人民群众摆脱贫困,过上好日子。人民群众从共产党人敢为人先的壮举中,看到了国家的前途与命运,才拥护共产党,支持共产党。
 反观时下,一些干部不是想着如何帮助群众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而是想着如何“捞一把”为个人谋取私利,把党的事业抛掷于脑后,把人民群众利益搁置一边,最终滑向深渊,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被人民群众所愤指。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梁振林、曾爱东、钟世范、李阳通、黄斌接受组织调查
2015041607:00来源:广西日报
原标题:梁振林、曾爱东、钟世范、李阳通、黄斌接受组织调查
  本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梁振林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纪检组组长曾爱东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政委钟世范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阳通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斌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上传图片有:
中国网(截“置顶”严查司法不公----,全文’):《消费曝光台》2015.4.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四名厅级领导干部被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06月05日15:18  据高检网消息,最高检5日公布五则地方要案,广西、河北四名厅级领导干部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其中:

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涉嫌受贿被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聪被逮捕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聪(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广西钦州原副市长张鸿涉嫌受贿被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表于 2015-6-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发展!学习才会进步,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奚晓明系司法系统第二个大老虎
  公开资料显示,奚晓明是系最高法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之后,第二位落马的司法系统高官

 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挽回经济损失387亿 2015年07月29日15:52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中纪委: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挽回经济损失387亿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 中央纪委案件监管室案件协调处处长韩晋萍29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说,从党的十八大到今年6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同时,已有

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更新。

  文章韩晋萍其中说,贪腐干部违法违纪所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嫌犯罪的数额,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是犯罪所得的这一部分;另外就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违反

党纪政纪的违纪所得,这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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