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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请懂法的人看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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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5 16:19
:(:(:(

发表于 2014-11-15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time: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强院长看一下;到底是该你重新开庭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部分、还是你一推六二五就能够了事的?法律依据在此,请你把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也摆出来说道说道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6 16:22
:(:(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都违法了,还谈什么实体公正,要得个卵,法官审判案件是终身负责制,是哪个整的就该哪个来纠正,王强院长说的“由熊医生自己向最高法院申诉”的话,是不要脸的话,又不是熊医生喊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的,是你王强院长自作主张,你不让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医疗事故部分,你要突发奇想指派你的心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现在凭什么要作为受害人的熊医生向最高法院申诉来解决审理程序错误的问题,你王强院长自己吃撑了窝稀屎难道还要受害人熊医生为你擦屁股不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6 21:17
不要诀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4 08:22
我懂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的关注焦点是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据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却被判医疗事故犯罪,太滑稽了

发表于 2014-11-2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6 13:52
息怒

发表于 2014-11-3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11:53
看不懂看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奇葩:把医疗事故犯罪的一审判决附在非法行医犯罪的再审判决上,全世界都没有哪家法院有这样的整法,叫被告人是上诉呢还是申诉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百道一千,具体到某一个案, 法院明知是冤枉的。但就是不纠.还要继续造假、造冤;你让受冤者怎么相信"依法治国"和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这些口号呢? 那些被用来做依法纠错典型案件的受冤者是幸运的, 是非常非常幸运的和极少数的。 更现实的是, 一旦你被冤了,明知道是冤案还要通过各种阴招(甚至犯罪的招)来维护. 法治在某些具体执法护法者眼里算的了什么? 狗屁都不如,这就是现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办案法官忘记了自己是什么,他只是清楚他是办案法官,可以决定这件案子,但他忽略了自己还是一个人。

发表于 2014-12-1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只是审理了熊医生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事实,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审判长(审判监督庭庭长)在此案中并未参与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却写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书。真正看卷后认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可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副院长却自己不写判决书,甚至连判后答疑都不出面,熊医生再三要求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就请哪个法官当面解释,但王强院长就是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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