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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