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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suowei789

[及时新闻] 在南江请大家来当一次法官,看看司法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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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诬告这个,诬告那个的!你收集的证据不是都提交给中央巡视组了吗?

发表于 2014-11-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到处诬告这个、诬告那个!中央巡视组你不是告过吗,再告啊!你还年轻,还可以告十年二十年的。
尽做些损人害己的事情,你能不能做一点点损人利己的事情,老子也觉得你做的值得!有没有?

发表于 2014-11-14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可以理解你那粪露的心情,息怒,息怒,阿弥陀佛。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发表于 2014-11-1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3457 发表于 2014-11-14 17:50
楼上的朋友,可以理解你那粪露的心情,息怒,息怒,阿弥陀佛。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一天到处告,告你妈的头啊,搞得单位上人心换换的,与人说话都注意。生怕被你些*咬字眼,没事都咬出事。

发表于 2014-11-1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这几天想请个假也请不了,天天开会。现在都是依法治国,法官都是终生负责制,有理就去告,谁敢乱判,他的饭碗不要了吗?别把自己整的像个疯狗一样。还有那个陈XX,没有人欢迎你到南江来,你们两个要叫要咬去法院,其他没有人想理你们的事,想理也理不了。

发表于 2014-11-1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黄龙村开矿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你们给南江的发展带来多大的好处????建议南江政府一分钱不赔,对前来要赔偿的,每人五十大板,撵出南江,还南江一片晴朗的天空。

发表于 2014-11-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国家都要纳入法制轨道,你们那点破事法律解决不了了吗?一天到晚诬告这个诬告那个,建议丁XX学学王立军直接到成都的美国大使馆去。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喷青拍砖,发表个人的看法

发表于 2014-11-1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楼主为什么一直不把判决书公布出来让大家开开眼界,都在这里骂街干什么,既然你发帖子让大家来评判当当法官,就应该把相关证据公布于众,大家才能根据你证据来说话呀。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7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了解到他们的判决书法院还没有发下来,所以没法发出来,谢谢大家的参与。

发表于 2014-11-17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法官了??

发表于 2014-11-1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当法官能咋样嘛,刀子还不是在法院手里

发表于 2014-11-18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对,但现在司法系统比周老虎倒下前要好的多,要相信现在的法院和法官!

发表于 2014-11-1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律师一号 发表于 2014-11-12 15:31
本律师认为:
     1.根据网上双方提供的资料,证明政府的补偿款是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停产停 ...

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4-11-1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21000 发表于 2014-11-12 17:05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队 ...

说的是不是真的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0 0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相信法院会实事求是的判案。

发表于 2014-11-20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wusuowei789 发表于 2014-11-17 07:30
因为了解到他们的判决书法院还没有发下来,所以没法发出来,谢谢大家的参与。

楼主要是把判决书传上来,大家还可以议论一下的

发表于 2014-11-2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7734424088 发表于 2014-11-7 19:28
关注你们的事情,从上面一些叙述的事实来看,都有投资的行为,是政府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是政府给你们采石 ...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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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1:56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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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7:48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队的陈大队长(家属是现在的畜牧局李姓副局长)、南江县工商局的陈姓副局长(其家属的同学是现在南江法院的某庭庭长,他们关系很好,经常走动)、还有原南江县消防队何队长(其父亲和岳父还在南江前进采石场开过票),和现在采石厂的法人一共四个人投的资。这四大天王的社会关系好得很,据说那个陈大队长现在在巴中武警消防大队任职,身居副县级高位,特别是和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庭长关系很特,去年陈大队就到南江县法院找过某副院长疏通关系,一切为现在的前进采石场的法人保驾护航。
     以上所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他们的投资队伍阵容很强悍,可以秒杀一切对他们不利的障碍!

看到所关注的这个事件里面复杂的背景,我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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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楼主把他们的判决书内容公布于众,我们大家才知道法院公不公正啊。因为看楼上这个帖子,感觉有很深的内幕。

发表于 2014-11-2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法官111 发表于 2014-11-12 09:30
作为论坛法官,给你们判了,免得你们一天瞎闹腾。
本法官认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三方都是政府部门、企业和 ...

本律师认为:
     1.根据网上双方提供的资料,证明政府的补偿款是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和看厂费补偿,说明造成前进采石场停产停业是在丁xx与前进采石场双方履行合同期内,前进采石场与丁xx均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违约责任,造成前进采石场停产停业是因为政府引起海螺项目造成的结果,政府已对该行为负责并同意给付相关投资项目的损失补偿。
    2.国土局与前进采石场之间不存在纠纷,国土局只是代政府落实各项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并负责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为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合同提供依据。前进采石场作为企业主体,陈xx作为前进采石场的负责人,根据该厂的实际投资项目、依据评估数据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只是一种程序,具体的投资项目补偿金额应由实际投资人与代表政府洽谈补偿的国土局签字同意。
    3.丁xx与国土局之间不存在纠纷,国土局在代政府核实、评估具体投资项目时,应得到实际投资人丁xx的签字确认,如无丁xx的签字同意,只有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则该补偿协议造成的漏项,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该律师说的还有一点道理!顶起!

发表于 2014-11-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叙述了那么多事实,案情还是比较清晰的,虽然是和法人在打官司,但要相信法院会尊重事实的,不可能那个陈xx是法人,法院就把一切本来属于别人投资的财产判给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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