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举证说理由即可删帖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杨立新说。
朱巍表示,按照“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因此适用“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原告或者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需要提供构成侵权的一般证据。但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司法解释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3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杨立新说。
朱巍告诉记者,过去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被侵权的相关链接和证据,司法解释将证据换成了理由,被侵权人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张权利。
“网站只是商事主体没有权力判断证据,不能充当法官的职责,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朱巍说。
水军非法删帖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蔡雄山说,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列举了7种情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明知,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科学有序发展。”蔡雄山说。
加大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杨立新说。
他指出,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体现在第16条、17条和18条中。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明确规定极大加大司法保护被侵权人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杨立新说。
本帖最后由 敢爱敢恨 于 2014-10-17 10:12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