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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88|评论: 3

[群众呼声] 对《在南江请大家来当一次法官,看看司法新风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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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20:5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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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你会给你聘请的工人按照合同约定付完工程款后,还给他补偿款吗?

1、南江县前进采石场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人陈某某。
2,南江县前进采石场与丁某某共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第二份合同期限是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不是长期合同,矿山企业能否长期延续取决与政府,不是丁某某说了算。]
3、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场是承揽合同关系(工人丁某某提供成品矿石之前做的所有工作及其利润都在每吨矿石中结清,且比市场价高,南江大部分采石场都是这样操作的,此次拆迁补偿的采石场中有与南江前进采石场一样的情况),最后一份合同履约终止时间是2012年3月31日(在南江国土局通知停工之前已经履约结束)。
4、南江县前进采石场在合同结束后于2013年2月7日,在棉麻公司茶楼按合同约定与丁某某结算了工程款,并已经全部算清所有款项。前进采石场与丁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面了结。
5、由于海螺的进入,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0号书面通知南江县前进采石场法人谈企业拆迁补偿问题。[这与丁某某有什么关系?怎么又与他摊上了官司。]
6,2014年7月25日,南江县前进采石场与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补偿的主体是企业单位,与丁某某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现丁某某多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把单位的补偿款补偿给他个人,理由就是矿山是他在开采,所以就补给他,他也不说有没有在前进采石场领工程款的话[即已经结算清楚],试问南江有很多工程都是他在修建,他结清了工程款以后,所有的拆迁补偿都还要给他???他这是纯粹是看见企业有补偿款就眼红的那种,人家经营亏损的你丁某某知道吗?其实这些都与他无关。不说了,说了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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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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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1:10 |
南江县前进采石厂丁XX与负责人陈XX在
合同履行期间的赔偿纠纷请你来当当法官
南江县各界法律专家:
丁XX诉南江县前进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与2014年10月9日在南江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事实经过如下:2010年2月丁XX与前进采石厂负责人陈XX签订了名为(劳动合同书),实际内容为矿山的开采承包合同。为了丁XX把矿山的安全做好,合同约定只要不出安全事故才可以续签(即长期的合同,只是需要一年一年的签,因为矿山企业都是长期延续性的,所以丁XX才会进行那么大的投资)。双方在正常履约期间,由于巴中海螺项目进驻南江镇黄龙村,需要该矿山企业进行拆迁,因此丁XX和陈XX之间被迫中断了合同的履行、更无法续签,造成双方各自的投资损失无法收回。
由于是政府第三方引起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山企业的各种手续投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手续、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林地土地使用手续)和各种矿山工程投资(所有矿山开采需要的机械、机电、设施设备;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和剥离工程等项目)给出了分项补偿方案,并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和负责人陈XX出面签订了分项补偿的总合同(手续方面是陈XX投资的,矿山工程方面是丁XX投资的,工程方面具体的投资项目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已经认可是丁XX实际投资的)。这是政府根据丁XX和陈XX在前进采石厂的各种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的分项项目补偿。但该厂负责人陈XX为了想独自侵吞丁XX和他各自投资的项目补偿款,而认为他是该厂的法人,厂里的一切补偿款都应该归他一个人所有,并且在县法院2014年10月9日的庭审中,他和他的律师公然说出“矿山工程投资项目是县国土局专门为给他补偿而虚拟出来的补偿项目”之强盗逻辑的辩词。这只能证明一种事实:就是他在南江县前进采石厂除了手续方面的投资,在采石厂所有工程方面没有一点点投资。但丁XX在该厂为了开采矿石而进行的各种工程和设施设备等的投资却是实实在在的项目,也有国土局提供的专业机构评估依据。
为了弘扬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现请各位法律方面的专家,评判一下由于政府造成的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由政府给付的分项补偿款,丁XX和陈XX之间是否应该各自收回自己的投资?
我们请南江县各位法律专家为了维护法律天平的平衡,提出自己正确的观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6 21:31
你是不是当事人呢。。

发表于 2014-10-16 21:51 |
路过拿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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