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前进采石厂丁XX与负责人陈XX在
合同履行期间的赔偿纠纷请你来当当法官
南江县各界法律专家:
丁XX诉南江县前进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与2014年10月9日在南江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事实经过如下:2010年2月丁XX与前进采石厂负责人陈XX签订了名为(劳动合同书),实际内容为矿山的开采承包合同。为了丁XX把矿山的安全做好,合同约定只要不出安全事故才可以续签(即长期的合同,只是需要一年一年的签,因为矿山企业都是长期延续性的,所以丁XX才会进行那么大的投资)。双方在正常履约期间,由于巴中海螺项目进驻南江镇黄龙村,需要该矿山企业进行拆迁,因此丁XX和陈XX之间被迫中断了合同的履行、更无法续签,造成双方各自的投资损失无法收回。
由于是政府第三方引起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山企业的各种手续投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手续、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林地土地使用手续)和各种矿山工程投资(所有矿山开采需要的机械、机电、设施设备;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和剥离工程等项目)给出了分项补偿方案,并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和负责人陈XX出面签订了分项补偿的总合同(手续方面是陈XX投资的,矿山工程方面是丁XX投资的,工程方面具体的投资项目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已经认可是丁XX实际投资的)。这是政府根据丁XX和陈XX在前进采石厂的各种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的分项项目补偿。但该厂负责人陈XX为了想独自侵吞丁XX和他各自投资的项目补偿款,而认为他是该厂的法人,厂里的一切补偿款都应该归他一个人所有,并且在县法院2014年10月9日的庭审中,他和他的律师公然说出“矿山工程投资项目是县国土局专门为给他补偿而虚拟出来的补偿项目”之强盗逻辑的辩词。这只能证明一种事实:就是他在南江县前进采石厂除了手续方面的投资,在采石厂所有工程方面没有一点点投资。但丁XX在该厂为了开采矿石而进行的各种工程和设施设备等的投资却是实实在在的项目,也有国土局提供的专业机构评估依据。
为了弘扬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现请各位法律方面的专家,评判一下由于政府造成的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由政府给付的分项补偿款,丁XX和陈XX之间是否应该各自收回自己的投资?
我们请南江县各位法律专家为了维护法律天平的平衡,提出自己正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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