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纠正我在2011年到12年在雷波打工期间冤假错案。
事情经过:2011年4月18日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合同,到5月20日左右 因甲方经常停电停水而无法正常生产。我与原告口头协议解除此前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当时原告同意并要求我把乐山所租的装载机退回,再三挽留我帮他管理沙场,工友也是我帮他请的 。从6月1日起 工人的工资,伙食费标准以及机械租赁都是由原告亲自制定的。从6月1日起 我和工友一样都是在原告手里打工 中途出现任何停水停电等不能正常生产的因素都必须马上向原告反应,就连2012年4月1日起至7月11日止原告让我们停止生产期间,原告都不让我们放假回来工资照发,从7月12日起安装新机械直至8月10日都不能正常生产。2012年8月18日我们双方在他合伙人的见证下达成不在帮他管理(包括工友全部撤走)帮他的口头协议。他也同意并给我们结清了所有民工工资 ,两不相欠 。2012年9月2日原告请我第二天把装载机从沙场开到他说的指定的地方停好并将钥匙交给他,我们双方友好分手。2013年3月20日,原告到乐山找我 帮他做一份证明 以便回当地与他的合伙人做账用 ,我在不明真相情况下帮了他。谁也想不到他在2014年6月份反而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我付原告租用的装载机费用188962元(原告说装载机是他租我用,意思就是要我付装载机租赁费用),在2014年9月23日法官就判我败诉,现在我深感法律的公正,执法者的不公,为此我特此在这里寻求法律援助。现将我的疑问进行陈述 并提供相关资料
1。 法官认为我并未提供证据,而实际上我提供了重要的相关证据,为何被法官完全隐瞒进而严重偏袒被告?
2。 原告与装载机机主系亲郎舅关系,机主王与机主何二人系亲挑担关系 (王与何共同购买此装载机)原告谢现是当地工商所在职领导
3。 法院让我在国庆期间寻找相关证人证据,而我在国庆期间刚联系上三年前的工友时,为何法官却马上叫我的律师去领判决书(判决书是在2014年9月23日就已经写好了),难道有这样愚弄我们老百姓的法官吗?
4。 以原告提供的证据(现金支付凭据)上面有我们民工工资(含我的工资),装载机租金以及维修材料费为何法官对次证据没有做合理解释?
5。 为何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产生不同的结果?
6。 请问法官以什么依据审理查明事情真相的?
7。 附两份法院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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