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关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无具体规定。同时,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无具体规定。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并酌情予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提出了对“好意同乘”即免费搭乘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处理的依据。(刚咨询了律师,他这样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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