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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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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相关领导及网友们大家好!
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粮食局领导不认真对待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箱操作法律法规政策如下:
国务院中央军委主席主席令:《413》号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97]122号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第《十七条〉各地应积极推进优抚保障制度的建设,认真做好有关优抚保障的政策.规定与各项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不得将国家抚恤补助金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费,确保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特殊地位和特殊待遇。(十八条)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对本单位的烈属.革伤残军人职工应优先妥善安置。对暂时不能上岗或确须要下岗的要俦培训.优先安排,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乘坐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十六)条对按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军人,接收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录用,不得已任何理由拒接。其所在单位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工〈公〉负伤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国防法〉因战.因公致残或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四川省军人优抚优待办法〉1992,04,27实施〈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12条: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或企业关闭.破产后,其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军人抚恤俦条例〉第四章(优待)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工)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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