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sifa333

[及时新闻] 请南江纪委万国书记解释在拆迁中虚拟项目或名称进行的补偿性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1-8 11:32 |
7734424088 发表于 2014-11-7 19:22
采石场的法人还是要注意,比较这么多的表述来看,虽然你说的是那个丁xx是工人,但确看出了他对工程方面好像 ...

谢谢你的回复总结你说的意思如下;1,丁XX是工人。2,丁XX对工程方面有投资。3,双方都没有错,4,丁XX有收回投资的权利。回复;1,工人的工资已经结清【包含在每吨矿石里】,2,丁XX在工程方面的投资是为了交付工作成果的需要,包含在每吨矿石里面,3,应该是三方都没有过错【丁XX,陈XX,前进采石场。】错在海螺的进入。4,丁XX要求收回的投资在每吨矿石里面,丁XX应该与陈XX一起找海螺收回还没有来得及开采的矿的利润【在陈XX答应丁XX继续开采的前提下】。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14-11-8 11:35 |
政府又不缺钱,关键你要找到理由。

发表于 2014-11-8 11:41 |
NJS123 发表于 2014-11-8 11:35
政府又不缺钱,关键你要找到理由。

据说陈XX自己的投资都还远远没有收够,仅仅矿山的工程剥离量就有近20万方,国土局只给了4.8万方,其他的还有。

发表于 2014-11-8 20:28 |
NJS123 发表于 2014-11-8 11:32
谢谢你的回复总结你说的意思如下;1,丁XX是工人。2,丁XX对工程方面有投资。3,双方都没有错,4,丁XX有 ...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发表于 2014-11-8 20:28 |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发表于 2014-11-9 12:10 |
原来事实如此清晰,相信南江纪委会秉公执法的

发表于 2014-11-10 09:07 |
中央巡视组来查一下南江,严处那些搞虚拟,搞虚假的行为。

发表于 2014-11-10 14:08 |
22779 发表于 2014-11-9 12:10
原来事实如此清晰,相信南江纪委会秉公执法的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4-11-11 08:43 |
wusuowei789 发表于 2014-11-8 20:28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 ...

看来南江纪委是应该介入一下,看看这些虚拟补偿的内幕

发表于 2014-11-11 22:33 |
鸡巴娃儿!你焖到脑壳想哈,人家赔偿也只能赔偿跟法人嘛,你跟法人之间有什么问题关政府卵事哈!

发表于 2014-11-12 00:00 |
纪委很忙,不要打扰

发表于 2014-11-12 07:01 |
中央巡视组来查一下南江,严处那些搞虚拟,搞虚假的行为。

发表于 2014-11-12 11:51 |
NJS123 发表于 2014-11-8 11:32
谢谢你的回复总结你说的意思如下;1,丁XX是工人。2,丁XX对工程方面有投资。3,双方都没有错,4,丁XX有 ...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发表于 2014-11-12 11:52 |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发表于 2014-11-12 12:12 |
性别保密哦^_^ 论坛法官111

0
主题       
1
帖子       
1
积分
平民1
荣誉0 点精华0 篇小米椒3 个注册时间2014-11-12最后登录2014-11-12
收听TA 发消息       
202#
发表于 2014-11-12 09:30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作为论坛法官,给你们判了,免得你们一天瞎闹腾。
本法官认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三方都是政府部门、企业和几十岁的正常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
本法官认为:
1、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止开采之前已履行完毕,则前进采石厂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丁某某全部工程款项,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业开采之前未履行完毕,前进采石厂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国土局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前进采石厂同国土局签订的赔偿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其商谈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更不能体现第三的意愿,除非第三方委托前进采石厂带其到国土局履行权利。
3、丁某某与国土局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丁某某可以自行到国土局申诉自己的权利,第三方不得干预。
综上所述,现判决如下:
(此处省略200字。)
点评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看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还真的是和国土局在虚拟项目来进行赔偿的了!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调查,让那些被拆迁的老百姓情何以堪!有关系的就可以随随便便虚拟几个项目就搞到钱了,请南江县国土局答复一下!

发表于 2014-11-12 13:16 |
3457 发表于 2014-11-4 21:42
楼上的说得好,你管别人是不是虚拟的,人家自己想尽办法,吃尽苦头才和国土局谈了那么一点钱,完全不够哪 ...

公务猿就可以暗地里和别人合伙搞企业吗?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居然敢公然叫嚣他是和国土局虚拟的项目来搞赔偿,这和其背后的合伙人关系硬是分不开的,希望纪委等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给老百姓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4-11-12 15:55 |
性别保密哦^_^ 论坛法官111

0
主题       
1
帖子       
1
积分
平民1
荣誉0 点精华0 篇小米椒3 个注册时间2014-11-12最后登录2014-11-12
收听TA 发消息       
203#
发表于 2014-11-12 09:30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作为论坛法官,给你们判了,免得你们一天瞎闹腾。
本法官认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三方都是政府部门、企业和几十岁的正常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
本法官认为:
1、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止开采之前已履行完毕,则前进采石厂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丁某某全部工程款项,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业开采之前未履行完毕,前进采石厂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国土局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前进采石厂同国土局签订的赔偿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其商谈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更不能体现第三的意愿,除非第三方委托前进采石厂带其到国土局履行权利。
3、丁某某与国土局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丁某某可以自行到国土局申诉自己的权利,第三方不得干预。
综上所述,现判决如下:
(此处省略200字。)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摘录:
本律师认为:
     1.根据网上双方提供的资料,证明政府的补偿款是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和看厂费补偿,说明造成前进采石场停产停业是在丁xx与前进采石场双方履行合同期内,前进采石场与丁xx均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违约责任,造成前进采石场停产停业是因为政府引起海螺项目造成的结果,政府已对该行为负责并同意给付相关投资项目的损失补偿。
    2.国土局与前进采石场之间不存在纠纷,国土局只是代政府落实各项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并负责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为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合同提供依据。前进采石场作为企业主体,陈xx作为前进采石场的负责人,根据该厂的实际投资项目、依据评估数据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只是一种程序,具体的投资项目补偿金额应由实际投资人与代表政府洽谈补偿的国土局签字同意。
    3.丁xx与国土局之间不存在纠纷,国土局在代政府核实、评估具体投资项目时,应得到实际投资人丁xx的签字确认,如无丁xx的签字同意,只有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则该补偿协议造成的漏项,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4-11-12 16:33 |
1784810601 发表于 2014-11-11 22:33
鸡巴娃儿!你焖到脑壳想哈,人家赔偿也只能赔偿跟法人嘛,你跟法人之间有什么问题关政府卵事哈!

楼上的请用文明用语,都是论坛的看客,别一颗老鼠屎,窝了一锅饭。

发表于 2014-11-12 17:08 |
不知道万书记看见这个帖子了没有,在南江论坛上搞的很热闹,帖子里基本可以判断出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是虚拟项目在搞赔偿,纪委是否可以介入调查了解,解释一下老百姓心中的疑虑!

发表于 2014-11-12 17:48 |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队的陈大队长(家属是现在的畜牧局李姓副局长)、南江县工商局的陈姓副局长(其家属的同学是现在南江法院的某庭庭长,他们关系很好,经常走动)、还有原南江县消防队何队长(其父亲和岳父还在南江前进采石场开过票),和现在采石厂的法人一共四个人投的资。这四大天王的社会关系好得很,据说那个陈大队长现在在巴中武警消防大队任职,身居副县级高位,特别是和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庭长关系很特,去年陈大队就到南江县法院找过某副院长疏通关系,一切为现在的前进采石场的法人保驾护航。
     以上所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他们的投资队伍阵容很强悍,可以秒杀一切对他们不利的障碍!

看到所关注的这个事件里面复杂的背景,我真的无语了。
回复 编辑使用道具 评分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