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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关键是治者谁治?神髓在自律他律!
德治法治本同治,相辅相成才自然。
德治法治皆为治,治者谁治最关键。
德治法治实自治,自律他律为神髓。
问题出在治者。
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治官、在于防范公权力异化。
从古及今,以德治国、以法治国者,
大多把“治”当作对外的主观行为,以治者自居、治人不治己。
其视德法为治具,自己并不老实笃行,且随时为了自利、为了方便、为了“事急从权”,借口“下不为例”而失德违法。
这每一个治者例外,便构成了治民不治官;每一次事急从权与下不为例,累加起来,便为事事从权、次次为例,德法自然荡然无存。
在辛亥革命成功,天下为公思想经民权、民主原则最终实现成为公理常识后,
社会治理,
实质是人、人类自治,
是社会治个人,
是大众治自己、自己治自己。
因此, 我,
反对以治者自居,
反对天然的治者,
反对“马列主义装在电筒里照人不照己”;
我认为:
德、法不是治人的治具,而是全社会、每个人自己行为的准则;
我主张:
不再泛泛使用高高在上、让人特殊、容易异化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
而使用人人平等、个个适用、从自己做起的“仁爱为人、依法行事”(仁爱为人已专门章节论述,也可表述为依德、以德为人)) 其目的: 摆脱“治者”自视, 官、民同居“社会一员、公民一员”之相同地位, 将“治”的对外、对别人的行为,转变为“做人”的自觉行为与“依法”的被动、受约束行为, 从而解决“治者谁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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